文本内容:
周某萍诉甲银行中南路支行借记卡案本案系周某萍诉甲银行中南路支行借记卡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选自《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之精选案2022例分析(年月日发布)2022616
一、裁判要旨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不被盗用是银行卡开户行作为储蓄合同当事人应尽的义务无卡交易背景下不存在伪卡盗刷的情形,此时认定商业银行是否适当履行义务主要在于审查银行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慎、通知义务涉案交易为异常、可疑交易,在原告已开通短信提醒服务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商业银行未提供相应证据反向证明,参照相关规定可认定被告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
二、案情简介年月,被告甲银行中南路支行为原告周某萍开通银行借记卡账户并向201112其发放借记卡年月日时分至时分之间,涉案银行卡账户201781016471814发生笔交易,金额均为元,交易均通过境外第三方快捷支付发生且对方2831000账号一致原告于同月日将涉案银行卡永久挂失并于次月日报警同年月16411日,原告将该银行卡剩余款项取出并销户此后,原告称前述交易均为他人盗刷,27并认为被告由于未能妥善保管原告交付的资金而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前述交易对应的存款本息
三、法院观点【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原告涉案账户的开户行,负有保障原告账户内资金安全、不被盗用的义务在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交易,尤其在进行大额、可疑交易时,商业银行的相应通知、审慎义务等属于其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本案中的交易与日常消费模式不符,明显为异常、可疑交易同时,在原告已开通短信提醒服务的情况下,被告无法就原告未收到涉案交易短信通知的主张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结合前述两项,应认定被告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进一步地,被告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官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商业银行是否已适当地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不被盗用是银行卡开户行作为储蓄合同当事人的义务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普及,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越发紧密,通过支付宝等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银行账户交易均为无卡交易无卡交易背景下不存在伪卡盗刷的情形,故此时认定商业银行是否适当履行义务主要在于审查银行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慎、通知义务,相关依据可参考《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涉案交易为异常、可疑交易,在原告已开通短信提醒服务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商业银行未提供相应证据反向证明,参照相关规定可认定被告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旨与理念一致。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