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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控制、区域限批制度本节简介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节知识点
1、掌握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的概念及法律规定的内容;
2、理解总量控制制度与浓度控制制度的关系
一、概述(-)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简称,它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的限额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总量控制首先是一种环境管理思想,同时也是一种环境管理的手段,即为了使某一时空范围的环境质量达到一定的目标标准,控制一定时间、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环境管理手段从理论上讲,只有对环境质量和影响终端产生均质影响的污染物才能实行总量控制,如造成酸雨的二氧化硫、产生温室效应的二氧化碳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等实践中,在我国实施的总量控制是指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设定五年减排控制目标,然后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到地方,每年进行考核的一个指令性控制模式总量控制方法自20世纪70年代末由日本提出后,在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污染物排放管理开始由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我国的总量控制制度从形成到目前已经是第5个五年规划期间,经历了不断探索、逐步发展的过程,实施成效明显特别是在过去10多年,它对于削减污染物排放、遏制环境质量退化、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o
(二)区域限批制度区域限批制度,是指对于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整改达标为止从目前的限批实践看,限批范围主要有三种一定的地区、一定的行业以及大企业或企业集团一定的地区具体表现为某行政区域、某开发区、某流域限批对象为一定区域(行业)内的新建项目(循环经济类项目除外)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形是一定区域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则该地区除循环经济类项目之外的所有新建项目暂停审批;另一类情形是对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相关或类似的项目暂停环评审批
二、主要立法及相关规定
(一)《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一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一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其他立法的规定除了《环境保护法》对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作出原则性规定外,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也在各自领域对总量控制、区域限批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对重点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和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法律责任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制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也就是超浓度或者超总量的,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讨论题
1、总量控制与区域限批的关系如何?
2、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的利弊分析,两者的关系如何?测试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包括()oA.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B.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C.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D.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A.环保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B.国务院下达,国务院所属个部门分解落实C.国家发改委下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解落实D.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答案
1、ABCD;
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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