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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协议”不是否认劳动关系的挡箭牌又到、月份毕业季根据教育部统计,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为万人,672013699比去年增加万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复杂严峻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有些单位也将此19作为某种“契机二某钢管有限公司、某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吴某三方于月日签订了《实习协议书》,协610议书约定钢管公司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学生实习基地,合作期限自月日至次年6101月日止,实习期满,表现良好的学生可在公司继续工作,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钢管公司29负责实习人员岗前培训、工资核算、考核管理工作,准时发放工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安排实习人员按时到岗实习,协助公司抓好实习工作期间的管理、协调工作;吴某自愿到钢管公司实习,服从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协议签订当日,钢管公司给吴某发放了实习工作牌,吴某进入公司上班个月之后,吴某在工作中受伤,吴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4但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吴某申请工伤认定吴某随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钢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曾将吴某名字登记在《培训报名册》上,但是该校未对吴某进行过职业技术理论培训,吴某未在该校上课学校也未向吴某颁发学生证和任何培训证书本案争议焦点是吴某与钢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吴某与钢管公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书》,按一般情况,在校学生身份隶属于学校,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实习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实习的名义掩盖实际劳动用工的实质本文就是典型案例,吴某、钢管公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虽然签订了三方《实习协议书》,但吴某与钢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一纸决定的,而是要抽丝剥茧分析其本质首先,吴某不属于在校学生实习在校学生实习一般是指高等教育院校尚未毕业的在校生,根据学校的教学需要,由学校安排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是学校教学的延伸,一般不视为就业,实习学生与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但本文案例中吴某并非某高职的全日制在校生,该校未对吴某进行过职业技术理论培训,也没有收取培训费、颁发学生证和任何培训证书等,即吴某未接受学校的管理,其到钢管公司“实习”并非学校对其教学培训的延伸,所以,吴某不属于在校学生实习其次,吴某与钢管公司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吴某与钢管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其次,吴某在公司“实习”期间,接受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再次,吴某在公司独立从事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公司按月向吴某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各项补贴,双方形成有偿劳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吴某在钢管公司从事的工作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由此可见,虽然有《实习协议书》作为挡箭牌,但是《实习协议书》不应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障碍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法相关义务,常采用类似本文案例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行“招工”之实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可以从实习人员的身份是否为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实习是否为学校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实习人员是否以学习技能为最终目的,以及用人单位支付实习人员工资报酬情况、用人单位对实习人员的隶属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而不应仅仅依据三方实习协议进行事实认定,合理运用法律的评价与指引功能,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相统一,抵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何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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