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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个体工商户合理避税操作指引
一、筹划背景•公司发生的佣金、回扣、返利、公关费等无法取得发票的大额支出,怎么办?•公司高管、经理和其他高薪人员的个税、社保负担太重,怎么办?•股东分红或股权转让,20%的个税不愿承受,怎么办?•买发票吗又面临着牢狱之灾,怎么办?
二、总体思路
1、设立可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征收;—(法人可控、资金可控、业务可控)
2、设计或重组业务,签订服务合同;(业务要符合逻辑,看起来有真实业务背景)
3、在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年度120万)额度内,将佣金、回扣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对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目的是全额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4、企业将资金结算给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将资金转入私卡,通过私卡对外支付有关的无票支出、工资补差、股东分红等项目(也可不开设对公银行账户)如此操作,该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税收成本(增值税0,附加税0,企业所得税0,个人所得税0)税法链接
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法;(无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免征个人所得税)
1、选定合适的“经营者”
三、操作步骤
2、确定名称及业务范围个体工商户要实际可控,一般为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等)或者亲信人员拟定需要办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名称一般为“**工作室、**中心”
3、选择注册地址登记注册选择可以核定征收的税务管辖区,购买可用于注册的实体地址,根据当地工商要求办理登记注册
4、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网上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向所属税务局申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购税控盘,申领发票
5、开设银行账户根据业务需要,由经营者持身份证原件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
四、操作费用
1、自行办理按全年开具发票100万元计算,预测全年实际需要承担的费用如下:项目金额备注注册地址费用6,000每年代理记账及报税6,000每年核定征收公关费不确定争取个税的核定征收优惠政策增值税0月收入10万以内(政策暂时执行到2021年年底)企业所得税0无(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0120万元以下杭州免征个税,超出以后按
0.4%代征个税
2、委托专业机构办理委托专业机构打包办理(包括注册、注销、变更、工商、银行、税务所有事项),由机构对接相关资源申请核定征收、代理记账、纳税筹划、业务重组设计等收费标准分为固定收费和变动收费两部分•年度固定收费为一次性收取次,000元(地址费用、代账费用);•年度变动收费为每次开票金额(含税)的劣(税务资源、纳税筹划)优点•机构比较专业,对税法理解透彻,能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一套全面的税务筹划方案,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机构与税务关系紧密,每年可以做成核定征收,可以正常开具发票,出现问题也能很快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的所有账册资料不在企业,由机构单独处理和保管,能够区分正常业务资料,避免突击检查机构筹划重点通过设计与重组业务,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生产经营所得,载体为个体工商户,再通过核定征收,将个税成本降至最低直至为零!缺点费用比自行办理略高
五、风险控制
1、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走逃、失联后果公司取得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并将并处滞纳金、罚款对策寻找可靠人员开设个体工商户
2、向其他单位开票牟利•后果容易被税收监控系统发现异常,受票方取得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并将并处滞纳金、罚款•对策公司安排专人(或委托代理记账人员)开具发票,由第三人每月核对开票数据
3、个体户资金被挪用•后果资金损失•对策公司自行保管银行口令、U盾等资金管理工具
4、税务不认可交易真实性•后果公司取得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并处滞纳金、罚款•对策:公司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个体工商户向公司开票、公司向个体工商户付款,确保三流一致(合同、发票、资金)同时,要对开票业务的合理性备好解释口径,设计业务、调整业务,内容体现在合同条款中
5、税收政策变化•后果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对策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随机应变、寻找政策漏洞、利用新的优惠政策
6、无法申请到核定征收或无法开具发票•后果核定征收每年一次,且核定越来越严格,如无法申请成功将改为查账征收,若100万全部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发票),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28.45万元•对策借助外部资源(更换注册地址、重新注册、税务公关等)
7、每月10万元额度不够用•后果超出10万后,将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目前优惠税率为1%,政策暂时到2020年底);连续12个月开票额累计超过500万,将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按6%缴纳增值税•对策前期先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在限额内使用、并以灵活用工模式作补充;后期规模扩大确有需要时,再考虑新设另一家个体工商户
8、资金回流风险•后果公司资金支付到个体工商户的对公账户后,从对公账户取现或转账至公司关联的私卡,税务查到以后可能会认定为虚开发票•对策建议通过个体工商户的对公账户或私卡以网银方式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回扣、佣金、返利、设备租赁费等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同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综合所得需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无需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个税汇算清缴,不存在补缴的风险注意事项注册环节•工商登记提供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经营者手机号码、在线实名认证与电子签章;•银行开户上门核查;经营者年龄在2555岁之间;〜•税务登记首次申购发票前需APP实名刷脸认证业务环节•签订合同;(合同模板)•合同事项符合经营范围约定内容,符合经营者身份特征;•要有业务成果(验收标准)作为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依据资金环节•注意私卡资金回流风险(直接由法人对公或私卡支付如果需要套现后对内支付,可设一张过渡卡进行风险隔离)•注意不要触碰监管红线(5W、20W、50W.200W)•可以不设银行对公账户(前提是个体工商户抬头中有经营者即私卡持有者全称一一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A)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年)2018(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发布实施2018-06-152018-06-15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五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第十四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第二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臼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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