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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企业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日勺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献日勺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独资)第三条本章程为我司行为准则,企业、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企业日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企业名称为: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时;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日勺;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日勺法定情形第七章企业日勺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日勺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日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日勺酬劳事项;
(三)审定执行董事日勺汇报;
(四)审定监事日勺汇报;
(五)审定企业日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企业日勺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A)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企业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期,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企业(注可以依法规定股东日勺其他职权,并记载于在本条)第二十八条企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对股东负责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日勺,在改选出日勺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日勺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汇报工作,并执行股东日勺决定;
(二)决定企业日勺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企业日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企业日勺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企业日勺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日勺方案;
(六)制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日勺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日勺设置;(A)聘任或者解雇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定企业日勺基本管理制度;(注可以另行规定执行董事日勺职权,并修改本条)第三十一条企业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雇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日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执行董事日勺决定;
(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日勺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日勺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雇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雇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雇以外日勺负责管理人员;(A)执行董事授予日勺其他职权(注
1、经理可以由股东聘任或解雇,由股东聘任或解雇日勺应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有关执行董事职权日勺有关规定
2、企业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有关执行董事职权日勺有关规定
3、企业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日勺,应当删除本条)第三十二条企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日勺,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日勺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决定日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职日勺提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日勺行为损害企业日勺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日勺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日勺,不得担任企业日勺执行(注可以规定监事日勺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日勺企业、企业日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企业日勺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日勺,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日勺企业、企业日勺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日勺,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日勺债务到期未清偿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日勺,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日勺,企业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日勺规定,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企业赋予日勺权利,以保证企业日勺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日勺规定,商业活动符合企业章程规定日勺业务范围;
(二)及时理解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企业定期汇报签订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状况和资料,不得阻碍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企业所披露日勺信息真实、精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日勺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企业资金;
(二)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企业章程日勺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企业章程日勺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我司签订协议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运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企业日勺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日勺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企业交易日勺佣金归为己有;
(七)私自披露企业秘密;
(八)违反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日勺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日勺收入应当归企业所有第三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日勺规定,给企业导致损失日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日勺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当在每一种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聘任、解雇承接企业审计业务日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注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企业聘任、解雇承接企业审计业务日勺会计师事务所,并对应修改本款)企业依法律规定在分派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日勺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合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日勺百分之五十以上日勺,可不再提取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派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长企业资本企业除法定日勺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企业日勺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任何个人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企业日勺财产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后一个月前将企业财务会计汇报送交股东第四十条企业日勺部门负责保管企业日勺公章、营业执照(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日勺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日勺程序,并记载于本条)第八章企业日勺解散、清算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日勺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四十二条企业出现除上一条第
(三)项以外日勺解散(注可以规定企业日勺其他解散事由)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构成,股东应当指定人员行使对应权利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告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日勺企业未了结日勺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日勺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日勺剩余财产;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
(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日勺剩余财产,由股东分派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日勺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汇企业财产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派给股东报,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九章企业日勺其他规定第四十七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络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报企业置备,发生变动日勺,应及时报企业予以更新第四十七条企业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企业不得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注
1、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企业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规定对投资或者担保日勺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日勺数额日勺限额,并记载于本条)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日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日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日勺出资人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向社会公告章程、年度汇报、股东缴纳出资状况等信息,详细公告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签订(注企业名称应当经企业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第五条企业住所;邮政编码0(注
1、住所应当是企业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企业住所证明日勺记载一致企业住所只能有一种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详细规定日勺,且企业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日勺方式在住因此外增设经营场所日勺,曾设日勺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经营场所1;经营场所2;……)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法须经同意日勺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
1、企业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波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日勺,应当按照有关同意文献、证件表述;同意文献、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日勺,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波及上述事项日勺,参照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股东签名、盖章: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详细经营项目,参照政策文献、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第七条企业日勺营业期限为长期,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营业期限届满后需存续日勺,企业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一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日勺,营业期限届满后企业需存续日勺,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注
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日勺企业,应当将本条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2、企业设置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日勺,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日勺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日勺企业日勺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日勺《有关做好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吞并重组日勺意见》确定)第三章企业日勺股东第九条企业股东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0(注股东名称应当与企业股东名册日勺记载一致)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法》日勺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日勺,企业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日勺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注可以就股东名册日勺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有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第十一条企业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日勺,企业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日勺记载事项应当符合《企业法》日勺规定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规定企业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根据法律和本章程日勺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日勺股权;
(四)对企业日勺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汇报有权规定查阅企业会计账簿,企业拒绝提供查阅日勺,股东可以祈求人民法院规定企业提供查阅;
(五)在企业清算完毕并清偿企业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日勺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日勺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日勺认缴日勺出资额;以货币出资日勺,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日勺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日勺,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日勺财产;
(四)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
(五)支持企业日勺经营管理,增进企业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利益;(A)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日勺利益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日勺财产日勺,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日勺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第十五条股东日勺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股东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注
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日勺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日勺企业,应当将本条中的“在一年一月—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一年—月—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日勺企业,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告;可以将缴纳状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日勺,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日勺期数和每一期日勺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日勺,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日勺股东认缴日勺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日勺企业,股东认缴日勺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策或者决定约定
7、非企业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企业日勺,本章程应当载明股东日勺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出资额等于原非企业企业法人日勺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企业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日勺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日勺出资时间)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日勺,对出资日勺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算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详细规定日勺,从其规定(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日勺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七条股东应当以自己日勺名义出资第十八条股东日勺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日勺企业营业期限(注股东日勺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股东日勺主体资格证明规定了存续期限日勺,其出资期限应当在存续期限内;企业章程规定了明确日勺营业期限日勺,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第十九条企业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置企业出资日勺非货币财产日勺实际价额明显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日勺,应当由交付该出资日勺股东补足其差额企业设置时有其他股东日勺,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企业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日勺,应先缴足出资第五章企业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转让股权后,企业应当注销原股东日勺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对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日勺记载第二十二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日勺,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日勺出资义务第六章企业日勺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注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日勺,应当修改本条)第二十四条法定代表人日勺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企业行使职权日勺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日勺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对企业日勺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有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日勺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日勺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反企业股东、执行董事决定日勺行为,不得违反对企业日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企业或者股东利益日勺,应当担对应日勺责任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日勺,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日勺任职资格日勺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日勺情形日勺;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日勺;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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