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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公益化使用单位公益化使用单位利用权属单位的人防工程发挥公益化使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公用人防工程(含早期人防工程)状况公用人防工程座落区路号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工程质量状况;公益使用用途;第二条公益化使用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一日止第三条公益化使用期间工程维修管理,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进行.公益化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战时防护设施设备,按工程管1理权属分别由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其他设施设备的采购、更换,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及经费开支均由公益化使用单位负责.早期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期间工程内装饰装修、设施设备2的采购、更换、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及经费开支均由公益化使用单位负责第四条战时防护设施设备清单防护门—樟、防护密闭门―模、密闭门―樟;
1..防爆波活门—樟、密闭观察窗—樟、防护密闭盖板一块、2封堵构件一件、挡窗板块;
3.洗消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除尘、滤毒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密闭阀门、超压及测压装置;
56.其他防护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公益化使用期间的水、电、通信、费用由公益化使用单位负担第六条公益化使用期间使用租赁费用收取方式第七条公益化使用人防工程的装修工程公益化使用期内,公益化使用单位经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审核同意,报本地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公益化使用单位未经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同意或未报请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公益使用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O第八条工程公益化使用期内,公益化使用单位经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同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可以按使用需要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范围公益使用期满,改善或者增设o他物的处理O第九条工程公益化使用用途的变更工程公益化使用期内,公益化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公益化使用用途,不得转租和改变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同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同公益化使用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第十条公益化使用合同的解除公益化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工程权属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擅自将工程使用权转让的;
(二)未经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三)未经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公益化使用用途的;
(四)破坏公用人防工程防护设施设备,影响工程战时效能发挥的;
(五)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改变申请使用内容存在盈利性行为的第十一条有关责任(-)由于公益化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工程和防护设施设备损坏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益化使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合同期内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由公益化使用单位负责,并须签订安全使用协议
(二)公益化使用单位未经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负责按人防工程权属单位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L.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人防工程权属单位(盖章)公益化使用单位(人)(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签订地点:委托代理人:电话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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