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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日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规定日勺,根据其规定执行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日勺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重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汇报、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状况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以上日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日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口勺重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日勺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专门日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有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日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日勺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次会议,会议1应当有书面记录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日勺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重要危险有害原因及其风险;
(二)作业过程需穿戴口勺劳动防护用品;
(三)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口勺有关安全规定和严禁事项;
(四)作业现场日勺应急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现场管理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日勺劳动协议、聘任协议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日勺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日勺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日勺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日勺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日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第十七条存在职业病危害日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日勺职业病危害原因,并定期检测、评价对接触职业病危害日勺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日勺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成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口勺,不得上岗作业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个月以上口勺或者换6岗日勺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口勺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日勺,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日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日勺,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日勺时间、内谷、参与人员以及考核成果等状况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日勺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日勺防备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从业人员日勺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日勺内容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口勺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用对应日勺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运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日勺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公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碰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日勺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日勺,在产权变动完毕前,安全生产日勺有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毕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日勺,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日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承租单位日勺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日勺基本状况和安全生产规定;
(三)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日勺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日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许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日勺,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日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用口勺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日勺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
(三)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日勺权利和承担日勺义务;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生产安全事故汇报、配合调查处理日勺约定;
(七)其他应当约定日勺内容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日勺,应当按同意权限由有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日勺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日勺人员实行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日勺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日勺,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日勺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日勺行为,法律法规已经有惩罚规定日勺,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23121年月日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口勺《甘2023112761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同步废止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日勺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状况日勺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原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口勺监督管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日勺安全生产责任,并逐层进行贯彻和考核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日勺重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日勺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日勺其他人员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日勺重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勺第一负责人,对贯彻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详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日勺贯彻;
(三)确定符合条件日勺分管安全生产日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贯彻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日勺安全职能并配置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汇报安全生产状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日勺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日勺有效实行,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口勺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原则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行职业病防治工作,防止、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护从业人员日勺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汇报事故,组织事故急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日勺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日勺负责人协助重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日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波及安全生产日勺经营决策,提出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日勺提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日勺,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状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日勺贯彻;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日勺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贯彻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日勺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日勺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贯彻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日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日勺行为,督促贯彻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日勺制定、演习;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日勺其他职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单位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汇报,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送、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日勺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送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抵达规定数量日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局限性人日勺,应当配置10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人以上局限性人口100300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置名以上专职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名注册安全工程1师;
(三)从业人员在人以上局限性人口3001000勺,应当设置专门日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最低不少于名日勺比例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3少应当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2
(四)从业人员在人以上日勺,应当设置1000专门日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口勺比例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3第十条第九条规定以外日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局限性人日勺,应当配置100专职或者兼职日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人以上局限性人口100300勺,应当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人以上局限性人口3001000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置名以上专职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名注册安全工1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人以上日勺,应当设置1000专门日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口勺比例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2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日勺,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日勺从业人员人数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波及安全生产日勺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口勺意见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变化计划;
(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日勺发包或出租计划等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有曰勺条件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日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勺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日勺主管部门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人以上日勺高危行业领300域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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