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8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号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申请人(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日期年月日告知日期年月日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告知承诺书所称申请人是指按照审批权限应当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建设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再单独核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凭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凭施工许可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人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n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
(二)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修正);
(三)国务院部门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发布,2018年9月修正);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施行,2019年3月修改);
(四)省政府规章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7月实施);
2、《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2年1月公布,2018年1月第二次修改);
3、《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10月施行);
(五)规范性文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
(2014)153号,2019年3月修改);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
(2014)154号,2019年3月修改);
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
(2014)124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4)103号);
6、《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8〕5号);
7、《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18)15号);
8、《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鲁建建字12015)5号);
9、《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
(2017)20号);
10、《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和优化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流程的通知》(济建勘字
(2019)6号)
二、法定条件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申请方式及提交材料
(一)申请方式网上申报
(二)提交材料
(1)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选择容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需承诺
1.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以及山东省、济宁市相关规定要求;
2.严格按照审查意见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回复,于**年**月**日前向施工许可审批部门补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3.桩基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进行桩基施工;
4.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前,不进行项目底板施工);
(4)施工合同(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应提供监理合同,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
(5)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房屋征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等);
(6)建设资金已落实、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费用的资料(包括建设资金已落实金额、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督促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等)
四、承诺效力
1.申请人在提交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诺
2.申请人认为建筑工程具备申请条件,并能提供申报材料或作出相关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直接颁发施工许可证
3.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后果
(一)审批部门打印施工许可证时可将重要承诺事项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施工许可审批管理系统中予以注明,将申请人作出的告知承诺作为信用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归集
(二)审批、监管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对建设单位做出的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审批、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核查等方式无法确认承诺落实情况的,有权要求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通过核查发现建设单位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监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计入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推送给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愿意承担所有与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建设单位)盖章审批监管:法定代表人(印鉴)告知人:。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