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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油脂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材质、产地、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
二、质量要求产品符合第一条的质量标准,并满足使用单位现场使用要求,随货附生产厂的出厂资料、检测报告等,供方在产品有效期限内对产品质量负责
三、供货要求
(一)买方根据生产情况可调整发货时间和数量,卖方按买方通知时间发货,如卖方擅自发货买方可拒收,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二)卖方发货后2日内通知买方发货数量、时间、车号并同时邮寄(传真)质保书或合格证至买方
(三)卖方在发货后将发货数量书面通知需方
(四)按照买方合同约定数量按期交货,不得超发,否则买方可拒收或不予结算
四、交(提)货地点及方式(包含收货单位)买方指定地点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一)运输方式汽运代运
(二)费用负担实行包到价,运杂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一切损耗均由卖方承担
七、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回收产品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物上应标志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数量(净重)、生产日期等,并具备防潮、防损功能包装物由卖方提供并不回收
八、验收及异议处理
(一)产品必须是原装产品,卖方交货时向买方提供生产厂的出厂资料、检测报告等
(二)油品外观质量验收检查油品包装是否完好,包装上的标识是否齐全、清晰,油品有无渗漏现象
(三)油品重量、数量验收
1.按抽量进行验收,抽样数量或比例为
(1)同一批次到货单品规数量小于等于50件的,按10%进行抽检,抽样数量不足1件的按1件抽检;
(2)同一批次到货单品规数量大于50件的,抽样比例为5%
2.每批油品数量及重量、以买方验收为准供方仅在油桶上标识净重未标识毛重的,需提供该批次所供每种油品的包装物重量的说明,包装物重量需标明重量误差每批油品数量及重量以买方验收为准,如买方所抽样油品重量不合格的,按买方所抽样不合格量的平均值核算该批油品重量
3.计量单位为升的,供方需提供该批次油品的密度,以便折算重量
(四)异议处理
1.验收单位对油品外观、数量进行验收
2.有质量异议时,卖方必须及时进行处理,需要检验的委托经买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如卖方在10天内未处理,由买方自行处理,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3.油品在使用中,若因卖方产品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卖方负责赔偿
九、结算与支付
1、本合同标的物单价按增值税发票挂账后天支付价格
(一)结算方式确定,结算价格根据支付方式确定
2、以买方的计量和质量验收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验收合格后,卖方须按照买方出具的结算单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结算,发票备注栏需注明合同号
(二)支付方式付款条件先货后款,详见标准化支付付款说明攀长特除外支付说明
1、实际支付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差异±5个工作日免贴息,实际支付日与汇票到期日的差异天数与天相比差异天免贴息,超出上述时限全时段按天计算贴息加减价
2、实际支付的品种与结算方式的第1条不一致时,按照票据种类差异和时间差异按天计算贴息加减价
3、银票支付的尾差用货币结清,免贴息
4、贴息率按本合同约定的贴息信息执行
5、买方按月根据支付日期、支付品种、合同标的类型等向卖方合并支付,支付贴息总额在1万元(含税)以内时免息,1万元(含1万元)以上时按以下方式执行优化支付产生的差额视为支付折扣,买方可在应付款项中扣减,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劣化支付产生的差额,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结算,不再计算贴息预付款金额无预付款条件无
十、违约责任
1、卖方没有履行或擅自更改本合同的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民法典》及其它法律法规办理;
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卖方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
3、当因卖方延迟交货、未交货及货达不到合同条款的约定、交货产品出现质量异议等违约问题时,买方可通知卖方就违约问题进行书面确认,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确认的,视为同意买方意见
4、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异议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对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扣罚因卖方原因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卖方须及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拒不赔偿的,除按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诉诸法律因卖方原因违约(不可抗力因素和买方要求原因除外),卖方将支付违约含税金额5%的违约金(按十位进位取整收取),违约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合同含税总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合同含税总金额收取)因卖方原因,合同执行率未达到买方要求(或100±5%),合同执行率小于95%时,按照不足部分所占权重,扣除相应额度的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扣除金额=(95%合同量.实际供货量)+合同量x合同含税总金额X5%】,合同执行率大于105%时,超出部分将不予接收如发生合同违约扣款,违约扣款部分,参照按次收取的方式另行收取相应违约扣款(或合同履约保证金扣除)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卖方所供产品在包装、运输、装卸、现场服务等各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攀钢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因自身原因或意外导致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由卖方自行负责
2、卖方所供产品若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后果和经济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
3、买方有权根据使用单位生产情况对合同的交货时间、数量进行调整合同执行以实际要求到货数量为准合同交货期满,买方使用单位无延期等要求,未执行量自动终止
4、除战略供应商外,合同年均金额大于50万,中标/成交单位按合同年均含税总金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足千元按一千元收取,超过千元按百位取整收取)本次采购的物料符合“常规检验可以判定使用功能”的规定,不收取质量保证金
5、如收取保证金,保证金达到退还条件后,无息退还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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