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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社会福利院(湛江市儿童福利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社会福利院(湛江市儿童福利院)简称湛江市社会福利院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湛江市赤坎区农林二路2号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单位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15万元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民政局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民政局
(五)健全人员档案管理,建立一整套入院、救治、医疗、康复、教育、生活档案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按照国家实行的统一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会计政策,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开支标准和范围的相关要求,开展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绩效、资产管理等都按规定执行,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H■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湛江市民政局直属单位民政资金和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管、使用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各履其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进行财务核算,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符合中央、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确保财务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完整第三十三条本院行政负责人职务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按规定时限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公开的情形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运行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条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第十章章程修改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章附则第四H■一条本章程于20本年9月5日经行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社会福利院法定代表人签字湛江市社会福利院湛江市民政局2023年9月6日2023年9月6日本章程自2023年9月6日起生效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老年人、孤儿、残疾人、弃婴提供助养、康复、生活服务等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救助管理机构移交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经批准入住的社会老人,对各类服务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全市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参与相关工作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开展特殊教育工作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湛江市社会福利院党总支部,由市民政局机关党委统一领导,接受局机关党委管理,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推动湛江市社会福利院事业发展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湛江市社会福利院党总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湛江市社会福利院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引领作用;将党建工作与湛江市社会福利院业务工作同步融合推进,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使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力;组织党员和支委进行学习培训;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发挥党支部的协助和监督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纪律相关规定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总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湛江市社会福利院事业发展
(二)建立健全党总支部议事决策、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三)党员大会是党总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总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部的监督
(四)党总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党总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总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总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总支部领导职数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总支部工作经费,为党总支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五条湛江市民政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A)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第十六条湛江市民政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性审查,并开具审查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第四章管理层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由正院长、副院长以及办公室主任组成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包括研究人事、员工职务晋升,日常运行、制度制定与执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资金支出及其他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湛江市民政局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湛江市民政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湛江市民政局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湛江市社会福利院院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湛江市民政局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院长职权是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院长)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市民政局批准,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第二H—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院内设机构7个,并根据每个内设机构的工作业务设施一名机构负责人,分别为办公室主任1名、党务办公室主任1名、后勤部部长1名、湛江市赤坎区福利医院院长1名、社工部部长1名、儿童部部长1名、老人部部长1名,均为中层管理人员,报市民政局备案办公室职责承担综合协调、会议组织、来访接待、文秘宣传、档案管理、公务用车、人事、劳资、社保、退休人员管理、财务预结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管理、财务分析、章签管理、发票报批、业务联络以及日常行政、人事、财务等工作党务办公室职责党务工作;后勤部职责承担基建维修、资产管理、消防安全、环境绿化、水电保障、食堂、仓库、特种设备、物资采购、门卫、卫生、保洁及日常总务等工作湛江市赤坎区福利医院职责承担医疗保健、康复、疾病控制、卫生宣教、药械采购、药械管理、医保管理及日常医疗等工作社工部职责承担社工项目、社工培养、团队建设、志愿服务、活动策划、活动组织、成年孤儿帮扶及日常相关等工作儿童部职责承担孤残儿童抚育、教育、国内外领养、明天计划、未成年人保护及日常儿童护理等工作老人部职责承担老人业务咨询、入住安置、照料护理、业务指导、业务考核及日常老人护理等工作第五章服务对象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本单位为监护服务的儿童、老人、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等服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本单位坚持监护抚养的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服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务对象的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第六章业务运行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科学发展
(二)根据国家规定,依法收养社会上“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残幼和社会弃婴
(三)对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工作方针,对老人以养为主,妥善照顾其生活;对健全儿童养、教并重;对残疾、患病儿童养、治、教、康相结合,促使其健康成长
(四)按照收养人员的不同情况,加强生活管理,开展适当的文娱活动,组织力所能及的劳动,以丰富其生活内容和增进身心健康
(五)提供较完善的生活服务设施,做到方便、整洁、卫生、规范为收养、休养人员提供生活、医疗保健、康复等优质服务
(六)做好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工作,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执行相关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各类收养人员在院的各项权益
(二)做好日常安全巡查,确保用电安全,用火安全,食品安全
(三)积极开展护理员业务培训,为收养人员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不断提高护理水平
(四)发展医疗康复服务,为收养人员提供便利、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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