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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了“实习合同”未必是实习徐女士的儿子小张,现年21岁技校毕业已经有大半年了,却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这让徐女士很着急最近,终于有一家单位愿意接受徐女士的儿子小金去面试,而且面试时十分顺利,该单位人事科长当即表示,愿意录用他这着实让他们母子俩高兴了好一阵子进入公司之后,公司马上让小张签订了劳动合同,只不过这个合同不知为什么,被冠上“实习,,两个字该合同同时约定,每周工作6天工作一年后,小张发现,单位从没有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而且工资数额也不固定,一会1000元,一会1500元虽然单位提供一顿不错的午餐,但这么点收入让小金无法接受而且每周要干满6天不说,平时加班也是家常便饭母亲看了特别心疼,特地找到这家单位询问结果人事科长信誓旦旦地表示,公司做法没有错因为小金是实习生,不适用劳动法小金母亲提出,他儿子已经毕业多时且有《劳动手册》,该人事科长又称小金其实属于小时工,养老金什么的都应该由自己去缴纳,他们给的工资也没有低于小时工的计薪标准最后,见小金妈妈盯着不放,一副打破沙锅问到底的样子,该人事科长竟不耐烦地说,再这样就不要来做了!这下小金妈妈没有了方向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这家单位的目的就是想用工而又不愿意承担法定的义务现在遭到家长诘问,于是就想拿“实习生”、“小时工”来糊弄混淆第一,关于用工性质首先明确,小金具备劳动法上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其与单位建立的应该是标准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有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一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问题是小金已经毕业,离开学校,已不再是“在校学生”身份,一旦单位使用他,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招录用手续可能单位也知道现在不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于是合同订了,但冠上“实习”两字,以为这样就没事了,实乃掩耳盗铃至于单位又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更是荒谬,因为《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现在小金天天在这家公司上班,每周上足6天班,还要加班,这不是“全日制”是什么?第二,关于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在该单位不经过审批,不执行双休制度,超时工作也不支付加班报酬,已经构成违法侵权第三,关于待遇不明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从小金的反映来看,其收入忽高忽低,有时竟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是违法的对此法律也有惩罚措施《劳动合同法》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文/马永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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