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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开、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机关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应当依法进行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立听证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辩护权,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定听证地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确保听证的顺利进行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种类、事实、理由、依据、依据的法律适合和处罚的依据,以及可以听证的权利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听证听证程序包括听证通知、听证举证、听证辩论等环节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听证期限在正常情况下,听证期限不得少于7日第九条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听证的,应当提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免除参加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的需要,选择听证方式,并告知当事人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当进行录音、录相或者记录,形成听证笔录第二章听证程序的主要环节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第十三条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二)听证的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主持人、听证员、听证员助理和书记员的姓名;
(五)听证的具体事项;
(六)当事人对听证程序的权利和义务;
(七)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人的要求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提出证人要求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有权组织辖区内的专家、学者参加听证,并根据听证的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听证委员会提供专门意见或者鉴定材料第十六条听证应当实行公开方式进行,但行政机关认为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情形除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专家、听证员、书记员、听证员助理等参加听证的人员不受听证过程中的录音、录相和记录的限制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对其提供的证据、提出的证人要求、所发表的意见进行对阳,也可以指定代理人进行第三章听证的主持人、听证员和听证员助理第十八条听证的主持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熟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
(三)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服务意识第十九条听证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熟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掌握基本的听证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四)具备公正、独立的职业道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一条听证员助理具体任务由行政机关决定,协助主持人、听证员进行听证工作第四章听证的程序第二十二条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应当通过述职报告明确听证事项第二十三条主持人应当依法经过主持人自述、向当事人、代理人、听证员助理简要介绍听证的程序和证据采信规则第二十四条主持人应当依法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参加听证人员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证人要求第二十五条主持人应当依法提醒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其他参加听证人员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讲明理由;当事人、代理人对有关问题应当提出异议,并及时向主持人申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和其他参加听证人员有权提问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其他参加听证人员提出质证、辩论以及其他意见时,应当与听证事项有关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其他参加听证人员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应当对陈述的内容作出合理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听证期间发现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具有不利于其申辩的事实或者证据,有权提出异议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予采信,对于从事组织、合成违法证据的行为,要予以制止第三H^一条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其他参加听证人员对听证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听证结束时提出,并可以要求在听证笔录上附言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其他参加听证人员在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持人进行制止
(一)妨碍听证的正常进行;
(二)辱骂、殴打其他人员;
(三)对听证的证人进行威胁、贿赂;
(四)以非法手段干扰听证的正常进行第五章听证报告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由主持人负责编写听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听证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主要陈述、证据、质证和辩论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意见第三十四条听证报告应当及时出具,并送交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处罚的部门第六章听证决定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依据、处罚种类、执行方式和期限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听证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1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2个月第七章补充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在听证中参加的专家、学者或者其他人员应当保守听证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并对泄露的依法负责第八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包括听证通知书、听证记录、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附件一听证通知书格式附件二听证记录模板附件三听证报告模板附件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附件五申诉书格式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部用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
2.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一部用于规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监察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3.证据采信规则指在听证中,行政机关对证据的采信方式和标准
4.商业秘密指企业、个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具有实际或者可以潜在地具有实际的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5.陈述意见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和看法
6.申诉书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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