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幼儿园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动员广大师生及时发现和诊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幼儿园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幼儿园或区教育局举报
二、幼儿园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三、幼儿园接到有关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登记编号,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它部门受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上级部门;移送、移交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四、举报人原则上向幼儿园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五、幼儿园对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可直接查办或指令人员限期办结涉及多个人的举报案件,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六、幼儿园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的过程中,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任何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合前款规定
十、幼儿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应予适当奖励,奖励额度由园委会研究决定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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