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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民法院于—年_月_日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管理人为为规范—公司重整期间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公司在重整期间的所有财务活动第二条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公司及其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管理人和—公司的账户、资金,任何人员不得将未经审批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第三条管理人和—公司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财务核算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人员依法对各项支出的票据、凭证及核算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会计账务核算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证和账表相符第五条财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好会计资料,接受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进行的审计第六条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及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到现金,应开具收据,收据应连续编号;支付现金应及时向对方索要凭据对于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根据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对应存档的收据、借据及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第七条—公司重整期间为开展工作需要,设立管理人银行账户,设立或指定—公司的专用银行账户现金收入原则上必须存入管理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经—(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审核同意后可以存入陕西第一针织有限责任公司的专用银行账户第八条对外支出要本着“保证必要、合理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第九条管理人发生日常工作费用的支出和报销经—(管理人指定的财务人员)审核后报—(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决定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需要发生其他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方案》(如有,管理人制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方案、规定)的规定进行决策,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报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核后交管理人负责人决定第十条—公司重整期间的费用支出按照公司现有流程审查后,需报—(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审核后决定管理人向—公司(债务人名称)拨付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营(或其他用途)之外的任何用途第十一条—公司重整期间,除公司正常经营必需开支外,不得违反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个别清偿第十二条除本制度及法律和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公司现行财务制度原则上保持不变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管理人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公司管理人一年一月—日附件一财务审批单申请部门申请日期一年一月—日申请事由申请人签字____签字(如有)____签字(如有)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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