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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司设立章程范本2022
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第四条公司住宅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削减必需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全都通过,增加或削减的比例、幅度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股东名录O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住宅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o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认缴时间年月日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三、附则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年月日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
2、股东名册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宅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安排剩余财产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担当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爱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加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担当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
(一)股东会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O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打算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董事,打算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打算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状况时_____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日前以方式通知全部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一般决议和特殊决议两种形式一般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殊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殊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未能满意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意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年限为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开特殊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打算公司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安排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打算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依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打算其酬劳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给予的其它职权其中第
3、
4、
5、
6、
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状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人,每届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担当,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当监事)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本届监事会成员,其中为监事会召集人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章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当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
2、因犯有、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当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当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担当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隐秘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恳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恳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需连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是O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0第五十条公司消失下述状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连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殊决议打算解散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
1、
2、
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与组成清算组)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日内通知债权人,在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担当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需马上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
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挨次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安排给股东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_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六十五条公司安排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安排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安排利润的,必需将违反规定安排的利润退还公司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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