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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问题初探【摘要】;我国年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年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20042015案》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立法的缺失和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举步维艰尤其是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选任要求、选任方式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方面及对人民陪审员的保障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在实践的道路上荆棘丛生为了更好的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作用,除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民主化的重要性之外,本文从各个角度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从减少人民陪审员自身的界限,人事考核制度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出入境惩罚机制的完善,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保护,都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条件为了确保我国政治民主化的发展,推进我国的司法民主化进程【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参审机制;立法机制;司法民主化陪审员产生的随机性、完善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方面,以及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等方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完善从而促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建设,完善我国的司法民主化进程
[1]刘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再思考[J].法律适用,201512:107-
113.⑵张步洪.2015年中国法院改革综述[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3102:132T
45.⑶吴丹红.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一一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研究对象[J].法商研究,200703:130-
137.
[4]李伟杰.论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保障一一基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思考[J].研究生法学,2015,3006:9-
19.⑸高一飞,李洪阳.新一轮陪审制改革中问题列表制度的引进与设计[J].甘肃理论学刊,201604:H3-123+
2.⑹刘昂,杨征军.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的要求及实现[J].河北法学,2016,3407:179-
188.⑺高一飞,李洪阳.新一轮陪审制改革中问题列表制度的引进与设计[J].甘肃理论学刊,201604:113-123+
2.⑻刘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再思考[J].法律适用,201512:107-
113.⑼张步洪.2015年中国法院改革综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3102:132-
145.
[10]刘玉枝.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D].吉林大学,20142724-26
[5]孙长永,周媛.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实证研究一一基于J省、C市部分基层法院的考察和分析[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145-
168.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问题初探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完善,有关于人民群众的问题逐渐成为核心问题,而人民群众的权利问题也同样成为了社会发展中重要内容随着建立法治社会目标的提出,司法改革便成为了完善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如何在司法改革中体现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成为了改革中的重要问题自古以来,司法一词应该是正义的代名词,应该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然而远离了人民群众的司法在长久的演变和发展中似乎也变了模样司法不公,延迟诉讼等问题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大大的降低,导致各种社会矛盾激增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人民群众和司法建设之间的矛盾人民陪审员以人民群众的身份参与司法审判,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对司法事务有序、良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⑴
2.研究意义2015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为《决定》在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但是在完善的过程中也同样存在问题在《方案》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依然存在着问题,而随着司法改革中法官追责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问责机制也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环节本文将在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的诸多问题的同时:明确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价值和作用
(二)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方法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文献进行分析,从根本问题出发,为改革的完善提供支持
2、比较研究方法现代意义中的陪审制度源于他国,根据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方向,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增添了许多中国特色本文将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以《决定》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为主轴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在研究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比较研究,突出改革的意义,发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从而研究出一个更加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退出按照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倡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倡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岁,性格好,身体健康;
3.人民陪审员有资格并有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4,通常具备大专以上学历⑵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方式而言,人民陪审员从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数根据案件要求确定,一般任期五年具有选拔人民陪审员资格的公民,能够利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自己也可以提出申请然后利用与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查,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指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最后,要求任命人民陪审员常务委员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陪审员培训由基层人民法院和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完成培训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增强人民陪审员的水平,使人民陪审员可以迅速适应陪审团氛围为了防止陪审环节中,因为人民陪审员的因素对审判过程产生影响⑶为使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下面简称“答复”)“答复”的内容涵盖了“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能够高出法院现任法官人数;人民陪审员不得固定在同一审判庭或合议庭内;相应基层人民法院能够按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对行业背景,地理分布,以及陪审案件类型展开合理的分类分类之后,决定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将通过计算机生成的方法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选择”对比《方案》和《决定》中针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规定,《方案》在《决定》的基础上着重对人民陪审员的年龄要求以及学历要求方面进行了重新定义分别将《决定》中年满23周岁提升为年满28周岁,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减低为高中以上学历,止匕外,在学历要求方面,提出了“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道正派,高层次人才不受限制”的提案按照“决定”中人民陪审员退出制度的有关内容,“决定”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制度“人民陪审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陪审员与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同一级别;人民政府司法复查属实的,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授予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人民陪审员的职务.1人民陪审员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员服务,对正常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影响3,人民陪审员的身份是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成员,以及执业律师等
4.曾因刑事犯罪而受到惩罚的对比下,《方案》的指出更着重于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中的免责机制,以及明确退出机制中的惩罚机制将免责与惩罚进行明确的划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好的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机制《决定》中的相关内容对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的类型以及参加陪审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例如,《决定》指出,“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可以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独立行使投票权,并将少数派的原则适用于多数人,展开合议庭评审若是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将意见写入记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能够请求合议庭把案件交由院长决定是不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决定》的引导下,各级人民法院将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相结合,使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方式和程序在具有足够的理论支持的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实践意义例如在一般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只有参加庭审的权利,但是根据人民陪审员产生的特殊性考虑,人民陪审员会对其所产生区域内部的客观存在具有具体的了解,所以根据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凭借人民陪审员对所在区域的熟悉程度,基层人民法院会在法庭执行领域邀请人民陪审员加入,并对该区域进行合理的剖析和判断《方案》在《决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在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内容中,《方案》着重将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类型转向事实认定,并不断健全人民陪审员的提前阅读环节以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审议的程序,促进人民陪审员能够更好的融入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并且发挥其自身作用
(三)人民陪审员履职的制度保障
1.人民陪审员履职的法律保障尽管人民陪审员体系在中国司法创新中历史悠久,但其相关规定仍分散于各项法律规定之中,严重制约了该体系的实施二零零四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关于人民陪审员选拔,培训,津贴,以及考核的实施意见”他们分别梳理了人民陪审员机制的内容,完善了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奖励,以及评价上述两项制度的出台,让人民陪审员机制在科学性,以及操作性领域获得改进,以及完善
2.人民陪审员履职的其他保障《决定》中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保障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说明,主要包括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组织保障,即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素质,使人民陪审员能够更加良好的参与陪审,避免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障碍,人民陪审员有必要经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培训其次,人民陪审员体系的资金保障,是人民陪审员的补贴,以及奖励为增强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服务的热情,对出色的陪审员,或是陪审团成绩突出的人民陪审员予以表彰,以及奖励此外,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审判所发生的相应费用,是人民法院予以补贴的,补助包括在由同级政府财政担保的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资金中针对有工作机构的人陪审员来说,他们必须受到保护,免受扣押奖金,以及其他不被伪装的好处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团审判期间缺乏固定收入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本地雇员的平均汇率工资水平,根据实际工作进行补贴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求不规范
1.选择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太高按照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大专以上学历”的要求这就代表着人民陪审员体系将慢慢向高等教育,以及精英阶层发展而这种逐步向高学历、精英化方面发展的趋势对于一个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农业人口数占据多数的以往农业强国来说比如是不可行的⑷
2.人民陪审员的身份条件尚未全面在选拔人民陪审员时,对人民参加选举的地位有清晰的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局机构,以及司法行政机构的成员,还有执业律师不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除了被禁止担任人民陪审员之外,上述身份还有其他身份,这些身份应当被禁止作为人民陪审员,比方说医生,教师,还有研究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决定》的指出,在内容方面,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退出体系的大致规定,但其中有些内容不能适应人民陪审员体系的要求比如,申请退出人民陪审员职位的人民陪审员,得到了证实并与实际符合的,应由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进行免除然而同样由人民陪审员本人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若经查证与事实不相符的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陪审活动的人民陪审员,又将如何处理陪审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依照法律参与陪审也是公民的义务对于形式各异的无法履行人民陪审员义务的理由而言,将退出机制认定为单一的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是不合乎常理的对于存在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履行人民陪审员义务的公民而言,实行免责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人民陪审员义务的公民而言,同样进行免责是存在异议的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人陪审员义务的人而言,同样进行免责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人民陪审员产生了“范例”作用,如果每位人民陪审员都根据自己主观意志进行陪审工作的话,那么在陪审的工作中就会出现「随心所欲,来去自由”的态势,这样的情况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以及案件的审理都有着极为消极的影响并且不利于维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严肃性所以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退出机制而言,应该实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止单一体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⑸三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不规范“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可以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独立行使投票权,并将少数派的原则适用于多数人,展开合议庭评审若是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将意见写入记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能够请求合议庭把案件交由院长决定是不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是《决定》里的有关规定,对以上规定展开探讨,内容中并没有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方式进行说明和规定,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差别虽然在《决定》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得到了确定,但是审判过程全程的“无缝对接”极易使人民陪审员进出“游离状态”,逐渐使人民陪审员成为“摆设”,形成“陪而不审”的局面在陪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几乎没有机会甚至没有条件在陪审时提出自己的疑问,毫无实际意义而在合议庭评审的过程中,不合理的评议顺序又使人民陪审员出现“不好意思说”、“不敢说”或者“随之附和”的问题在合议庭评议的过程中,法官的言论具有完全的权威性,这样的权威性使得本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望而却步,大大增加了人民陪审员的心理压力而当法官对案件进行评议后,人民陪审员更多的是选择附和而缺少了其真正评议的过程使人民陪审员觉得自己在参审的过程中并未发挥作用,这样的状态将严重影响人民陪审员对陪审事业的热诚⑹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建议-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1.降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限制《决定》与《方案》相对比,就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要求而言,《方案》将《决定》中规定的年满23周岁的年龄要求提升到了年满28周岁而年龄方面的提高是否存在实际意义和作用,是值得探讨的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受教育水平,财产情况,居留期限,均具备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包含在内”从满足十八周岁,这是公民是否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唯一重要的时间节点,那么《决定》中所规定的年满23周岁又有何特殊意义既然对于人民陪审员而言已经没有实际意义,那么《方案》中所重点强调的,人民陪审员年满28周岁的要求,从根本上而言也是不切实际的畅想2•降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我国是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因此,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更加趋向于平民化首先就《决定》和《方案》进行比较,《方案》将《决定》中所要求的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降低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根据《决定》中的学历要求而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能够把其看作大学本科,或是以上学历⑺
3.增加禁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身份要求一是,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和身份为例,90位人民陪审员中就读或者毕业于法律专业以及正在从事法律相关事业的人民陪审员有27人,占总人数的30%其中由4人大学所学专业是法律专业,12人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有11人是法律专业博士研究生并且从事高校的法律教育工作在90位人民陪审员中人大代表的人数有10人,约占总人数的10%⑻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执行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出来他们对人民负责,并且国家权力机构的成员也应该对国家负责,所以其身份存在特殊性而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根本在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行使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作用,而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应满足一般性而并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身份特殊性所以将人大代表的身份归纳入禁止名单中,可以使人民陪审员更好的代表人民群众意见的同时也为权力分立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在法律专业学生的高比率下,是否允许法律专业学生成为人民陪审员值得分析和研究在我国,存在着不对口就业的情况,所以就单纯的法律专业学生而言,将其排除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人范围外,似乎缺乏理论支持但法律专业学生所拥有的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方式是不应在人民陪审员中存在的在法律专业的学生拥有相对专业的法律知识体系的前提下,将其与非法律专业的人相对比,前者更容易从法律的角度审视问题、分析问题以及处理问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多位法律人共同审理的局面,虽然这样的局面有利于审判过程的流畅,但却无法真正突出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作用而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对于社会的发展以及司法民主化的推进有着更重要的作用第
一、可以实现司法的民主化从事非法律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能够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在陪审的过程中得以发挥职业法官的职业思维定势使其不能广泛的了解社会现实,而专属的审判权利会引起社会的不满,使用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有利于在其他方面弥补法官的不足,在参审的过程当中充分的运用本身独有的特质和优势,与审判人员扬长避短,相互作用,改善法律人固有的意识偏见和思维定势,使陪审工作更加的贴近民意第
二、缓解职业法官的社会舆论压力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做出的裁决可以经受住外界的批判,而不会产生“法律人”与“法律人”联手的效果这样不仅具有司法民主的象征意义,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非议以及责难所以,应该将就读法律专业以及从事法律相关事业的公民排除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之外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
1.规范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机制人民陪审员代表多数人行使陪审权,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和司法监督虽然人民陪审员有义务监督司法,但人民陪审员也有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反映在是积极参与陪审团,以及审议工作,较好地配合法官审理案件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可以较好地参加陪审,应该对人民陪审员展开定期评估在相关人民法院,以及同级司法部门的监督下,构建完善的审计管理机制,并利用定期评估的措施对陪审员进行陪审的案子的审判率,陪审水平,陪审态度,以及陪审风格等展开评估,同时由人民陪审员所处的人民法院,定期把评估状态报表以书面方式将人民陪审员本人,其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区域的基层组织做出报告,并展开社会公式一是,这可以汇总人民陪审员的表现,发现问题,进行改正,又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将不适合继续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淘汰,从而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序、良性的发展
2.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人民陪审员体系的有关规定,早就对人民陪审员的退出体系作了大概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无法全面适应于人民陪审员体系的需求以人民陪审员申请人民陪审员辞职来说,经核实,并符合实际后,法院可以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陪审员的陪审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同样的理由与实际不符时,用同样的方法除去人民陪审员的职能是不科学的陪审是属于公民该有的权利,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后,陪审团依法参与也是人民陪审员的义务所以,若是人民陪审员无合理原因拒绝参加陪审团,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不应只单一的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对于人民陪审员没有正当的理由而拒绝、不履行陪审责任以及陪审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美国而为例,若是不履行陪审责任的公民,也许被处以一百到一千美元的处罚,乃至于可能被判处监禁数日至数月不等;在韩国,韩国对于没有正当的理由便私自不出庭的人民陪审员,法院会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裁定处罚其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韩元的罚金予以惩罚而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对于陪审员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其职务的,则处以最高刑罚不得超出新台币三万元⑼所以,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须放弃单一形式的权利,转向统一的立体权利义务观念,持续完善人民陪审员体系的退出体系,以及惩罚体系先是,构建人民陪审体系下的免责制度若是人民陪审员由于年龄,职业,生活,以及疾病等因素有严重的困难,可免除其陪审员的义务此外,应该澄清人民陪审员退出体系并予以惩罚的情况,建立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罚款、以及依照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罚方式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有利于维护司法制度的严肃性,有利于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对于司法制度中的公信度有所提高
3.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问责机制《方案》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对《决定》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内容进行了完善,但是其中的内容依然模糊例如,“方案”指出人民陪审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表建议的顺序,以及表决流程,但并未解释怎样规范而《方案》的相关内容规定“若人民陪审员经审判长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发问”,但却未具体说明如何发问,所以即使《方案》将《决定》中的内容进行了完善,但是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由此可见,首先,需要清晰界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按照《决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自治权的时候,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可以与法官享受相同的权利但该内容的不明确,造成人民陪审员体系在实施的环节中出现了差异性,因此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时的权利是必要的第
二、修改合议庭议事规则首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应当在询问当事人后为人民陪审员预留间歇,以便于人民陪审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其次,应当适当的调整评议时的发言顺序,为了避免人民陪审员在提出意见时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或者受到法官意见的影响,应当先由人民陪审员对意见进行阐述,再由法官阐述其意见,这样在保证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客观性的同时,降低了人民陪审员的心理压力又可以避免受到法官专业性意见的影响第
三、根据人民陪审员自身的社会意识以及思维模式,让人民陪审员对事实真相进行判断是合理的,但是让并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判断是不合理的[101o所以《方案》中所涉及的将全面审转向对事实的认定是具有价值的除此之外,《方案》中所解释的“人民陪审员对涵盖群众权益、人民大量注意的,或是有相对大社会影响水平的案子展开陪审”针对人民陪审员体系的社会定位存在至关重要的影响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义为审查判断依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使人民陪审员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进行陪审,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并且在重大案件的参审过程中有效的将舆论压力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意见,并作用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所以《方案》中所完善的内容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4.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力度在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渐发挥作用的今天,对于审判结果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言,当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时,人民陪审员的选择便成为了至关重要的环节而对于没有基本法律体系的人民陪审员而言,他们根据自己对客观事物的理解对案件进行判断,但不允许产生任何偏差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在法官追责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一旦在审判中出现冤假错案,人民陪审员的追责与否便成为了需要关注以及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方案》中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一些滥用职权以及询私舞弊等行为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追责方案但是除违法犯罪以外的原因而产生的冤假错案的追责方法,是需要进行研究的参考文献[1]刘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再思考革].法律适用,201512:107-
113.[2]张步洪.2015年中国法院改革综述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3102:132-
145.[3]马斌.理想与现实: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与完善[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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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刘玉枝.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D].吉林大学,20142724-26文献综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却充满了艰辛,为了更好的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所承载的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意义,我们需要联系实际情况对该制度不断进行完善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核心,包括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政策文件构成的制度体系,2015年中央深改组又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尤其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选任要求、选任方式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方面及对人民陪审员的保障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功能定位决定改革方向首先,我们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再去探究改革的方向例如姚宝华所著的的《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
(2017)o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然后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例如刘峥所著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再思考》
(2015)、张步洪所著的《2015年中国法院改革综述》
(2016)、孙长永、周媛所著的《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实证研究-基于J省C市部分基层法院的考察和分析》
(2016)等文章治病需对症下药再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要求联系实际进行分析说明例如刘昂、杨征军所著的《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的要求及实现》
(2016)、魏胜强所著的《法律论证场景的构建-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2013)、李伟杰所著的《论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保障-基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思考》
(2015)o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例如高一飞、李洪阳所著的《新一轮陪审制改革中问题列表制度的引进和设计》
(2016)、向前、陈莉所著的《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2015)、陈建军所著的《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以日本法为参照的分析》
(2016)等文章通过不断分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不足和问题,分别从降低人民陪审员学历要求、加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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