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卖方(以下简称卖方)买方(以下简称买方)第一条基础资产
1.1基础资产是指卖方为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设立的、已经存在的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票据等
1.2单个基础资产的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或经过买方同意可以适当放宽
1.3基础资产的权属及履行情况应由卖方完整的证明,并向买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1.4卖方须承诺,基础资产不存在任何担保、保证或其他任何项下之债务,或未经法律或合同审批的转让情形
1.5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及时向专项计划披露有关基础资产相关的信息,并配合买方进行资产质量检查等程序第二条买卖价格
2.1基础资产的买卖价格为其实际应收账款的金额,以现金结算
2.2基础资产的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形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条交易流程
3.1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基础资产的权属证明、履行情况证明等资料
3.2买方应当对卖方提供的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3双方在确认交易价格后,应当签订正式的基础资产买卖合同,并完成交割等相关手续第四条保密义务
4.1双方应当对对方所提供的基础资产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2双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障对基础资产保密信息的安全进行保护第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5.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如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附则
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合同效力
6.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6.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卖方和买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卖方买方: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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