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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暂行)模版农村合作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合作银行财务费用的管理,规范它们的收支行为,保障银行经济稳定和资金来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费用,指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会计、审计、存管、电信等各项费用第三条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政策法规和自身经营情况合理控制财务费用,增强企业经济效益和资金来源安全性第四条银行应按照国家和自身财务制度,分清各项收支类别和计入账目名称,并实时记录和入账第五条银行应加强财务费用预算和决算工作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制度进行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费用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风险评估与管控工作第七条银行应当对财务费用管理过程进行数据、流程全面性控制和风险防范第二章费用管理第八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控制各项财务费用,并通过成本核算、审批制度以及预算和决算等形式保证管理制度的运作第九条银行应当实施严格的审批和报销制度
(一)报销申请和授权应当符合银行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具体内容包含
1.费用性质和计算方法;
2.费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费用支付人员信息;
4.其他应当填写的内容
(二)审批人员应当具有银行内部权限,操作严谨,确保报销程序及时、安全的运作
(三)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凭证制度,对需报销财务费用的项目必须保存相应凭证第十条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合理控制税费支出,完善税务管理制度
(一)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有关要求及时缴纳税费,按照规定报送税务报表和逐月申报和缴纳各类税费
(二)银行应当定期收集最新的税务法规和税务政策,及时更新并落实到操作指引中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存管费用的管理,确保存款客户的合法权益,完善存款管理制度(-)银行应当对存款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存款安全,加强特别账户管理,确保特别账户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确保托管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管理
(二)银行应当加强存款利息管理,明确利息计算公式和使用周期,保障资金利益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存款余额,强化审核工作,严禁冒领公帐(-)银行应当完善企业财务制度,确保存款的合理分配和使用,规范存款的流动性和挖潜性
(二)银行应当修订审计操作规范,对存款的利用进行审计第十三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电信费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费用次数和规模的控制(-)银行应当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挖掘电信费用的潜力,设定预算,控制费用支出
(二)银行应当加强对电信使用的管理,明确费用的归属和使用对象
(三)银行应当积极探索电信费用管理的新途径与新方法,提高综合收益水平第三章财务费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银行财务部和审计部门实施和监督,并通过内部和外部审计等途径进行自主评估、纠正和领导层批示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银行在对经费管理系统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银行业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考虑财务费用管理情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定期评估财务费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各项管理措施,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第十七条银行应当依据财务费用管理工作评估成果,借鉴相关企业经验,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辩证综合,吸取成效,不断改进和提高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和流程第十八条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和廉洁奉公的精神,严禁以个人、群体、机构等任何形式侵占公共财产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农村合作银行总行财务部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的银行部门管理制度不符合此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银行财务部门应当及时针对这些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民银行的有关法规及规定》或者经银行总行领导决定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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