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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模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专合法)及其配套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以拓宽农村经济途径,增强农民经济实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合作社为独立、自主经济组织,分为生产、服务、资金等方向,其经营范围确定以会员合作社需要为限第三条合作社实行会员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本章程规定执行加入合作社,必须自愿、平等、公正、协商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加入,但成为会员必须审核通过,并遵守本章程成为会员后,必须认购至少一个社份,并欣然接受合作社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合作社设有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管理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第五条合作社不得涉及违反法律法规、道德标准和公序良俗、破坏生态环境等活动第六条其他未在本章程中规定的事项遵循相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章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第七条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如下(-)会员大会为全体会员代表机构,召开周期以年度为准其职权包括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及主任委员、监事会及监事长;批准财务报告和经济计划;决定增减注册资本、分红、退社等重要事项
(二)执行委员会为合作社最高经营管理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聘任主任委员及职工其职权包括拟定和执行经济计划、财务决算;实施劳动分配;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消费、生产和管理
(三)监事会为会员大会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包括审核财务报告和经济计划;监督合作社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提出监督意见
(四)主任委员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代表合作社领导委员会,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五)职工由执行委员会聘请,负责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中心将建立多层次的财务系统,按照市场化运作、公开透明、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合作社财务状况应当向所有会员公开
(二)合作社应当依法依规纳税,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合作社应遵循会员利益和合作社长期稳健发展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财务收入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合作社的会员享有以下权利(-)有权选举、被选举,参与决定社员酬金、分红及其它所有事项
(二)有权参加会员大会讨论、表决及对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提出质询、监督
(三)有权获得结算酬金、享受退社、依法依规以合作方式申请贷款
(四)有权享受合作社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享有合作社的财产权利第十条合作社的会员基本义务如下(-)按照规定认购社份,按规定认缴资金;
(二)遵守本章程和合作社规章制度;
(三)参与和维护合作社在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利益;
(四)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行为;
(五)主动向合作社提供与合作社经营有关的信息第四章盈亏分配、奖惩制度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盈利、亏损,应按照条例规定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利润分配与社员的社份数成正比例
(二)社员的农作物、畜产品等贡献应当计算在利润分配之中
(三)因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由合作社和会员共同分担第十二条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应当加强和完善奖惩制度对于合作社、会员或职工不履行本章程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擅自占有、侵害合作社财产利益等违规行为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提出对合作社经营建设有益方案、有效实施、实现较好经济效益,为合作社发展作出贡献的社员和职工,应给予相应的奖励第五章社团及非盈利组织第十三条合作社可以设立社团和非盈利组织,以支持和促进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发展设立社团须先征求执行委员会同意,提请会员大会审批第六章退出与解散第十四条如果会员退社,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执行委员会,经执行委员会查验确认后,退回其认缴资金或其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财务关系第十五条合作社解散,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进行其分配资金、资产、债务清理等应当按有关法规执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第十六条本章程需修改时,应当依照章程修改程序进行,提请会员大会讨论和决定,经监事会查验合规后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合作社需要有关机构拥有第十八条本章程自经过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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