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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暂行)国有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国有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国有公司应当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核算、管理、考核等体系,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建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国有公司安全生产水平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构成第四条国有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管理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工资及奖金、会议、培训等费用,相关文书印制和宣传费用,安全生产信息化、硬件维护等费用;
(二)安全保障费包括职业卫生服务及设施租赁费、消防安全设施年检维修费、安保设施检测、检修等费用;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费包括应急物资、设备及应急动员演练等费用;
(四)安全培训I、宣传费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制度等宣传费用;
(五)安全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风险保障费用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五条国有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和计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六条国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和要求,逐年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七条国有公司应当优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培训、安全信息化设备的建设、安全设施维修和更新、应急物资的储备和更新、灾害事故救援的应急备用金等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资金的支出第八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储备制度,在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的基础上设立储备资金,用于应急处置或特殊用途第九条国有公司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国有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理经济效益、公开透明、科学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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