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国有公司子(分)公司经营者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提高国有公司子(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切实推动公司经营和利润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企业经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公司子(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公司的子(分)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经济效益的衡量标准考核指标应符合公司经营战略和经营理念,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可操作性、引导性和激励性具体考核指标包括
1.经济效益类指标包括净利润、销售收入、资产价值增长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指标
2.财务管理类指标包括成本管理、保险费用率、税费合规率、资金管理等指标
3.市场开拓类指标包括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新产品开发等指标
4.管理水平类指标包括组织机构优化、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等指标
五、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是对考核指标进行划分和量化,并对相应的得分进行确定的依据
1.每个考核指标都应有一个或多个评估标准,标准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销售收入为例,考核标准可定为销售收入10%达到或超过目标(10分)、销售收入达到目标(8分)、销售收入达到目标的80%(6分)、销售收入达到目标的70%(4分)、销售收入达到目标的60%(2分)、销售收入达到目标的50%及以下(0分)
2.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按照权重加权,得出总分各考核指标权重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领导班子确定总分定为100分
六、考核周期国有公司子(分)公司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一次,具体根据公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公布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底
七、考核方式国有公司子(分)公司应对下属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考核,对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并在不断掌握下属单位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进行科学、客观的考核考核主要采用考核委员会制度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相结合、审计员、督查员和专项小组巡查考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考核结果应当由考核委员会讨论确认,并报公司领导班子审定后予以实施
八、考核结果处理考核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且对考核结果应采取奖惩措施
1.考核成绩先予以公示
2.根据考核成绩对下属单位进行奖励和惩罚考核成绩优秀的下属单位可给予表彰、奖金和扩大自主决策规模等激励措施;考核成绩不佳的下属单位应根据其考核结果进行问责,甚至与其解除合同关系
3.对于考核结果中存在的问题,下属单位应研究并制定整改计划,确保该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九、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有公司
2.本办法不涉及公司内各子(分)公司的具体业务内容和经营管理机制,各子(分)公司仍需依据公司的整体战略和经营方针制定具体经营计划和目标,对外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3.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执行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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