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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企业合同指国有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关于生产、经营、职工用人、技术合作、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书面约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所有形式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的合同管理第三条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国有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信用度和声誉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明确权利义务,约定金融、质量、技术等重要事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六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公开公正、合法合规、平等自愿,真实表现自己的实力、水平和条件第七条国有企业签订文件类合同或文本类合同的,应当在签订前制定合同文本的标准格式,并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交易的范围、条款、价格、质量、交货期、付款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八条国有企业签订非标准化合同的,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审核并签署非标准化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标的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交付或服务方式、验收标准等具体内容,交易的价格、结算方式及税费、保险、运费等有关条款要具体明确,在合同生效前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备案第九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特别注重与企业承担风险有关的条款,具体包括约定保证期、质量缺陷担保责任、违约金、赔偿责任等第十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重事先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状况,并审核对方的相关资质和信誉情况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重新评估合同实现的可行性、财务、技术等风险因素,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加强管理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交付、质量、技术、售后服务等义务,确保合同实现的合法、公平、公正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履行合约,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保守对交易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内容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如需变更合同,应当经过协商,并由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合同应当合法、合规、合理,明确变更的事由、内容、方式、时间和效力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合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履行法定程序和程序前置条件,确保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费用、赔偿责任等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合同纠纷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尽职、尽责地履行与对方达成的解决纠纷协议的义务,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起诉的,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起诉策略和方案,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工作机制,对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国资委办公厅号)同时废止
[1999]77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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