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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利益,本办法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实行竞争性招标制度,招标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保证投标人、招标人和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利益第二条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并改进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管理水平,加强招标技术、质量、环保等要素的管理与控制第三条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招标管理相关文件的制度,做到规范、透明、明确的管理第四条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公告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第五条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招标前,对相关的招标活动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宣传,确保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招标情况第六条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招标活动中禁止要求非法要求或者附加非法条款,杜绝以招标为名损害市场竞争和公正经营的行为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招标前,应当制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和批准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履行如下要求
(一)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标的物或标的物类别、招标条件、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二)招标公告应当在规定的媒介上刊登,并且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招标文件是招标的重要依据,应当履行如下要求:
(一)招标文件应当详细、具体、规范、完整,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技术要求、验收标准、提供的服务等要素,并注明采购方式、评标要求等
(二)招标文件应当公开发布,投标人应当依法获取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不得设定限制性要求或者附加限制性条款第十条招标文件的获取和解释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询问,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出的询问,在招标文件上做出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对全体投标人公开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招标人审核和批准,并及时向全体投标人公告变更情况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于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否则被视为无效投标第十三条招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做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应当经过评审委员会的一致通过后,做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公开发布,并说明评标依据、评审的结果等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之后制定中标人的名单,并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履约第三章纠纷解决第十五条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解决与招标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第十六条投标人和中标人在投标和履约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以向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仲裁、诉讼、调解等解决纠纷的途径和程序,处理各种类型的招标纠纷和争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国家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津法规的行为,由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投标人和中标人如存在不正当行为,将受到严厉的监管和追责,且被告知永久拒绝其参与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招标活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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