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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国有企业返聘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返聘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辞职与开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任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对曾经离职或聘用过的外聘人员和被业务需要聘用的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团员、退休人员等,进行再聘、返聘的管理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循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注重用人质量、灵活用人的原则,合理使用返聘外聘人员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聘用、考核、奖惩、管理、培养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人事手续,保证用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用人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安排返聘外聘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工资待遇、晋升晋级等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对返聘外聘人员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返聘外聘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其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第二章返聘外聘人员的条件第八条国有企业拟返聘外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正式的工作经历或职称资格,并在原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二)未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或解聘
(三)未被列入企业失信人员或进行过违约行为
(四)符合招聘岗位的条件
(五)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六)仅对于有特定要求的岗位,如需相关专业证书或经验,则应符合相关条件第九条退休人员返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等单位存有工作需求
(二)退休人员愿意返聘,并能胜任工作
(三)招聘的工作与其退休前工作专业有关
(四)已参加养老保险第三章返聘外聘人员的聘用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通过人才市场、职业介绍、内部推荐等形式择优招聘返聘外聘人员第十一条返聘外聘人员聘用应当经过企业公开招聘,并履行以下手续(-)发布招聘职位和条件
(二)收集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组织笔试、面试或综合考核
(四)审核考核结果,确定聘用人选
(五)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经企业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凭借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明确返聘外聘人员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职务级别、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保险福利等具体事项,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第十三条返聘外聘人员的聘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视企业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第十四条返聘外聘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第十五条返聘外聘人员与国有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对方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等待遇事项,具备法律效力第四章返聘外聘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返聘外聘人员的管理程序,加强其工作行为的规范和实施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对返聘外聘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激励和惩罚,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职务级别第十八条返聘外聘人员应当接受企业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业务知识学习和业务技能竞赛等活动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对返聘外聘人员进行常规的工作检查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条对于劳动纠纷和商业秘密侵犯等涉及企业利益和声誉的事件,企业应当加强返聘外聘人员的管理,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返聘外聘人员有严重失信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违纪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纪律档案中予以登记第五章违反本办法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罚,包括但不限于(-)严肃批评教育
(二)暂停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退回已支付的工资和福利
(四)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保障返聘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返聘外聘人员举报内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资委和劳动部门共同所有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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