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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前言】为做好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梳理现有的管理条例和规定,制订本《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该办法将在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试行,经实践证明后,如有需要,可在全校推广【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按照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员档案的有关规定,管理、保护和利用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党员的档案,实现对学生党员档案的全面管理,推动学院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党组织及学生党员档案管理机构,适用于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所有党员(含预备党员)第三条党员档案的管理遵循保密、合法、规范、便捷的原则第四条党员档案是学生党员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党员发展历程和党组织活动表现的全面记录,是学生党员的重要证明文件【章节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的学生党员档案归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党委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第六条各学生党组织应严格执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全国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做好学生党员档案的建立、管理、使用、保管和转递等工作第七条学生党员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后须按照组织程序将党员发展有关备档资料及时报送党委档案管理机构第八条党员所在的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有权审查和监督党员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章节三】档案建立第九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党员档案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开展建设和维护,党员个人发展材料、组织谈话记录、思想汇报和表彰奖励材料等档案资料应及时建立并定期整理第十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党员档案资料包括党员介绍信、党员小组谈话记录、入党申请书及有关人事材料、思想汇报、各种表彰奖励材料、转院、退党和开除党籍的处置情况等,应按照不同档案储存不同页故障和不同柜层的安排和管理第十一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的学生党员同意学院及其有关部门向社会或外部机构提供或采用其个人有关资料的,须事先向该党员本人告知并经本人同意后,方可运用【章节四】档案保管第十二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党员档案资料的保密性是管理的前提,必须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第十三条学院党委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各学生党组织对学生党员档案资料的管理情况,指导其规范运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准确性和保密性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严格遵守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禁止擅自向外提供涉密资料【章节五】档案整理和更新第十五条学院党委档案管理机构应每年对学生党员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理,排除重复和错误资料,并按照规定更新档案资料第十六条除安排专人负责外,学院党委档案管理机构还要在每学年初制定学生党员档案管理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间第十七条有新的入党申请或退党、开除党籍的处置时,应及时修改或补充相应的档案资料【章节六】档案利用和借阅第十八条学生党员档案资料的运用必须依据党的有关法规和保密规定,严格审批和管理,不得违反相关法规泄露党员个人隐私和涉密信息第十九条档案借阅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借阅人员和借阅期限,实行借阅登记制度,做好借阅人员的申请和签字确认第二十条档案借阅应当尊重党员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查看和泄露涉密内容,借阅资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不得私自让外人借阅和带出档案室【章节七】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通过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布执行,由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党组织和学院党委档案管理机构执行第二十二条如本办法内容有调整,须组织学院有关人员进行研究,经学院党委常委会批复后,在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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