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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大学合同工管理制度,增强大学管理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内所有合同工的管理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大学对合同工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平等合理、尊重人权、契约精神的基本原则大学应当为所有合同工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职业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二条合同工应当遵守大学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保守大学工作秘密,忠诚履行职责,为大学做出贡献第二章合同工的录用和管理第三条合同工的录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大学应当通过网站公示、报刊广告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并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选拔合格人才第四条合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手续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同等工作量、同等工作经验的在编职工相当第五条合同工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做到工作主动、热情和责任心强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第六条大学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工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合同工的工作成效和能力水平,为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人事管理依据第三章合同工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合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权益,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第八条合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九条大学应当为合同工维护其劳动纠纷的合法权益,为其申诉和调解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大学应当建立合同工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合同工的绩效进行评估、对劳动合同进行公示、对合同工投诉进行处理等方面第十一条大学应当定期对合同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进行检查,确保其享受应有的权益和待遇第五章制度落实和违规处罚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将其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对于违规用工和侵害合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止用工等处罚(-)未按照规定公开招聘人才的;
(二)未与合同工签订书面合同,违规拖欠工资和福利待遇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合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四)私自终止劳动合同且未给予经济补偿的;
(五)对合同工实施性骚扰或者歧视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内所有合同工,适用于各类劳动合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学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和实施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大学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若存在未尽事项,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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