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大学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则为保障大学基建、修缮项目的投资合理有效,规范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大学基建、修缮项目的财务审计,包括前期准备、招投标、施工、验收、移交完毕等各个环节
三、审计机构大学基建、修缮项目的审计机构为国家审计机构,具体审计机构由国家审计机构指定
四、审计工作的程序(-)前期准备、审计机构应在项目开工前,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审计工作的内容、范围、标1准及进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审计机构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通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2范,对项目建设的计划、设计、招投标等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改进、审计机构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需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有关情况3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二)审计实施、审计机构应根据前期准备工作的结果,按照审计标准,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管1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实施、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放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流程、时间、2要求及注意事项,并应要求承办人员必须按时、按份提交审核有关材料、审计机构对施工单位的各项工程、造价及施工记录、材料进出等实施审计,并对3材料主要参数、性能等进行检查,以便确定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三)审计结果、审计机构应在审计实施后,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1、审计机构应在完成审计报告后,向大学基建、修缮项目的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2、建设单位应及时了解审计报告的情况,并根据审计报告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确保3项目建设的合法、合规、合理
五、审计结果的使用审计结果是建设单位加强预算、招投标、合同管理、控制成本的重要依据,也是项目建设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报告及其保密审计报告应提交大学基建、修缮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时由审计机构公开部分审计结果对于商业性或个人隐私数据,应予以保密若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任何人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机密信息
七、其他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依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各级审计机构应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异常情况的处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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