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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环境中的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一以著作权侵权为视角摘要通常来说,所谓的间接侵权,指的是行为人借助于某条不正常途径,或者是通过某个办法,例如故意引诱、恶意教唆等,对于那些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侵犯对于网络上的著作,进行间接侵权从主体上来讲,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信息传输接入商,主要是电信与网通等等其次是信息服务存储商,包含网易与腾讯接着是空间服务提供商,也就是像百度贴吧、淘宝网等这样的网商最后就是搜素定位服务商,例如百度与谷歌行为人一般通过三种途径实施侵权,首先是引诱、教唆以及故意帮助,其次是认同别人的侵权行为,最后,为作品的直接侵权,准备了大量的行动但从当前的发展来看,关于作品的侵权目前并没有完善的解释与分析,以上的那些说明只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理论,他们对于著作权重视的比较早,面对我国这样的情况,对于这个课题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侵权法律的修订中,对于如何去保护、去监管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责任与相应的义务也没有提及之后,在年末,我国的最高院又进行了一次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网络2003服务提供商,划分他们的侵权行为担责问题在年,又继续颁布了《互联网2005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针对性的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其中规定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接收到相关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通知时,要及时的删除掉自己发布的内容,以求及时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结合规定的法律处理后,再决定是否要去恢复然而即使通过这个办法,对于其中的直接侵权人也就是那些网络用户有时也难以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他们不能及时的移除掉自己发布的内容,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将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在接下来的一年中,我国又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项法律规定,进一步的监管与控制人们的信息网络传播,这项法律是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而明确的指出有四种情况出现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这项规定也第一次明确的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分类,首先是信息传输接入商,主要是电信与网通等等其次是信息服务存储商,包含网易与腾讯接着是空间服务提供商,也就是像百度贴吧、淘宝网等这样的网商最后就是搜素定位服务商,例如百度与谷歌接着,在年,又继续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行为人2009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的归属,并设置相关的标准,用来针对侵权问题的连带责任承担
(二)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1.为了减少面对司法实践的滞后问题,国家对于《著作权法》要针对性的进行补充与完善,对于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添加一些构成侵权的具体条件,这样,对于案件的处理,以及法官的裁决,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科学依据同时,著作权人自身也要去学会怎么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犯,要懂法,善于利用法律去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要及时的构建一套具体的相关责任归属,划分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保护网络著作权不受侵犯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
2.对于网络著作权,根据它本身的相关属性,要针对性的进行处理网络的快速传播以及复杂样式,虽然吸引了无数的人钟情于网络,但是对于其中隐蔽性的间接侵权问题,要学会去仔细的规避,不能是所有的服务我们来享,而遇到责任承担问题,却要他们去承担所以,著作权人对于自身权利受到的侵犯,以及造成的后果,去证明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重视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应用,用科学有效的办法去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害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问题
3.实际上,在对于网络上的间接侵权问题,一般会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其中也存在着诸多方面的缺陷,可操作性得不到保证,服务环境得不到自己的要求,各种综合因素都需要去考虑,而且对于网络侵权问题,也没有什么具体的措施去应对对于网络服务者来说,赋予的权利不能太过,否则就会无所顾忌的挑战法律权威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要未雨绸缪,进行相应的预防,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于我们国家的立法机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也要将明确的责任承担归属问题进行划分,包括责任限制,豁免原则,以及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其中的义务限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限制第一,保证自身的中立态度要重视自己与网民的区别,如果不牵扯到网民的侵权问题,尽量不要去干涉他们的行为第二,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义务当知道网络用户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要及时的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第三,协助调查的义务;第四,合理注意义务在网民使用网络之前,进行身份信息的备案第五,不得私自的泄露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要予以基本的尊重结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在享受各种便利的同时,也要去面对各种关于网络的侵权问题,学会懂法,用法,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关于网络著作权,国家要加强对于著作权的重视,加大对于网络的监管力度,完善并补充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相关的案件处理提供针对性的法律依据通过详细的研究与讨论,针对于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问题,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化的设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其中的责任归属以及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⑴张荣勤.网络著作权侵权浅析[].边疆经济与文化J,2011,2:54-
56.DOI:
10.3969/j.issn.l672-
5409.
2011.
02.
026.⑵詹启智,曹娇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探究[].法制博览J,2017,17:7-10,
6.[]李响.网络侵权行为法立法思考[].江西社会科学3J,2013,11:154-
159.DOI:
10.3969/j.issn.1004-518X.
2013.
11.
028.[]王世豪.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品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4J.学院学报,2004,1:32-
34.DOI:
10.3969/j.issn.l672-
2841.
2004.
01.
011.[]刘春霖,冯志强,刘义青.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研究[].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5J科学版,2007,2:42-
46.DOI:
10.3969/j.issn.1671-
1653.
2007.
02.
011.[]王永兴,孙青青.浅析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的若干问题[]湖北警官学院学6J.报,2010,5:18-
24.DOI:
10.3969/j.issn.1673-
2391.
2010.
05.
005.[]尚志龙,陈敏建.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7J版,2003,5:95-
96.DOI:
10.3969/j.issn.1672-335X.
2003.
05.
023.网杨国威.论网络侵权责任[].中外交流J,2017,34:
118.[]刘宝林.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榆林学院学报9J,2017,3:106-
107.DOI:
10.16752/j.cnki.jylu.
2017.
03.
027.[]李昕.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10J.,2007,5:68-
70.D01:
10.3969/j.issn.l009-
1203.
2007.
05.
026.[]罗娇.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分析[]福建质量管理11J.,2017,23:147-
148.[]王杏飞.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研究[]特区经济12J.,2006,7:314-
315.DOI:
10.3969/j.issn.l004-
0714.
2006.
07.
128.[]张惠.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韶关学院学报13J.,2009,7:17-
20.[]孙尚鸿.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14J.报,2015,2:174-
186.[]马宜生.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侵害与救济[]天津电大学报15J.,2008,1:72-
75.DOI:
10.3969/j.issn.l008-
3006.
2008.
01.
020.[]杨晓峰.浅析网络侵权责任[].人间16J,2016,6:135-135,
136.[]陈立.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卷宗17J.,2014,4:493-
493.田园.网络侵权及其对策研究,现代情报
[18][J],2010,5:156-
158.D01:
10.3969/j.issn.l008-
0821.
2010.
05.
050.孙文革.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西藏大学学报
[19][J].,2008,3:87-
89.D01:
10.3969/j.issn.l005-
5738.
2008.
03.
018.周川磊.网络著作权侵权形式多样化法制博览
[20],2015,30:267-
267.
[21]HUANG Xiao-xun.Exploration ofthe GovernmentsOnline CopyrightManagement〃in theNew MediaEnvironment©.2011International Conferenceon Public公共管理国际会议论文集Administration20112011:883-
一、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概述-网络著作权基础理论、网络著作权的概念1当前,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关于著作权的侵权,又出现了网络著作权,主要是针对网络环境下通常情况下,关于网络著作权,主要有两种形式来传递作品,分别为以数字化形式的数字作品,以及直接数字化形成的网络作品对于这方面的权利,主要是帮助专权所有者能够将自己的作品借用互联网的形式来传播,主要有发表权、发行权,以及复制权等几项权利来构成、网络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2对于网络著作权,一般是借助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权利划分一般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要想知道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归属,首先要去了解著
1.作人自身有哪些权利及其范围在我看来,网络著作是当前许多作家比较热衷的写作方式,从排版到网页设计再到网络管理,都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前者就表明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拥有着专属的著作权,而后者的相关权利就由网站管理者来进行实施在这其中,网页是最为受重视的一部分,一般会通过精美的文字、绚烂的颜色以及合适的图片来将这个网页添色添彩,吸引更多的网民来欣赏这部作品,当人数足够多时,也可以进行复制与打印,以书籍的形式传播到社会上由此来看,对于这部著作的付出,网站管理者也相应的做出了很多,因此,两者应该共同享有这部作品的著作权网络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于合作作品,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有相关的介
2.绍所谓的合作,首先双方要具备同样的写作目的,并且付出了相等的体力与脑力劳动,因此,只有产生这样的合作关系,才能够对于这部作品有着共同著作权关系对于合作作品,在文学艺术形式上,它们要达到相关法律的规定标准要求,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一般来说,针对于网络上的合作作品,主要从两个方向来进行划分,首先是作品完成之后,再通过数字化,在网络上加以上传,对于这样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次,是作品直接在网络上通过数字化完成,然后再上传到网络上,对于这一类的原创作品,还需要去借助于法律相关规定,来判断其中是否存在相应的合作关系,进而决定是否共同享有著作权网络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为著作权还包含着其他权利,因此,我们在行使
3.相关权利时,要尽量注意其他权利的衍生与重合,例如邻接权与原著作权等等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关于这方面知识,也有相关的信息介绍,例如演绎作品,关于它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来看,它就是原作品中所衍生出来的新的著作权,就比如现在的影视行业有很多将别人的小说作品进行翻拍,并不是将原先的作品复制粘贴,而是在保证一样基本原则的前提上,在之前的基础上再加上自己的创作思维逻辑我们国家对于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辅以保护的,包括之前的传统演绎作品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国际公约以及各个国家,都会在法律上加以保护与认可然而,关于演绎作品的侵权问题,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没有设置相关的法律规定,去归属相关的侵权难题网络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现有的作品分类中,除了演绎作品,还有一类比
4.较特殊的作品,称之为职务作品对于公民而言,这类作品的诞生伴随着相应的任务安排,主要是接受法人或者组织的指令,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完成-对于网络著作权中的间接侵权概念以及组成、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概念1关于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问题,主要是在网络环境的这个大前提下,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其中具体的行为途径就是与进行间接侵权的相关方法一样由此看来,与传统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相比,他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发生在那么,这两者到底有什么不同呢?经过研究得知,网络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从司法实践上来讲,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有许多的相关规定总是在案例发生之后才出来,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质因此,对于那些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案例,主要是借助于传统的相关理论与规定,同时对于著作权法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与完善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案例,可以从王蒙的诉世纪互联网案件加以参考,在这个案例中,允许了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其次,是对于著作权的控制能力,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专利人对于这方面的控制能力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对于权利人而言,自己的著作,如果没有经过自己的许可,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别人是不可以擅自的对此进行使用随着网络给人带来的便利,权利人越来越不能去控制这种自身专属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自己的作品都会被复制,然后在网络上随意的传播接着,就是我们当前对于网络著作权,不能够给予很好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也开始打破了多方面的限制,包括时间与空间,并且传播途径也在逐渐的增加,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更为艰难最后,网络著作权形式多样,并且没有固定的形态当前,可以从网络上浏览作家的作品的同时,也可以欣赏到数字作品,以及精美的音乐作品,甚至还有他们之间的结合作品等等、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组成要素2针对于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行为,在各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出是否将某些行为认为是构成间接侵权的前提条件,然而,在整体上看来,大多有以下三个方面组成首先,在前面提到过,直接侵权是间接侵权的前提,也就是说,要想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必须要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出现其次,行为人具有相关的行动特征,故意教唆恶意引诱,以及为他人提供便利等等最后,是主观上具有过错这也就指的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还是要这么做
二、对于网络著作权中的间接侵权的责任分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社会在数字化和计算机网络在不断地向前进步,然而,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网络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这也就渐渐导致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出现因此,我们要加大对于权利人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使作品的网络传播能够更规范,更健康,更符合法律的要求,维持其中的利益平衡当别人的行为侵害到自己的著作权时,我们要使他去承担相应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网络环境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那些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互联网给我们带来了更加方便、快捷的生活,但是它也在无形中给其他人提供了更多的间接侵权途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的指出那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随意的去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否则就要去单独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能够防止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在这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像难以寻找的网络用户,也不是人数众多的直接行权行为人,因此,由于他们自身的属性,使得他们会更容易被当成要求赔偿的对象,不论是在财力,还是在其他方面,都可以对受侵害的著作权人进行一定的弥补针对这样的现状,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开始关注对于实施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方,以及他们所要承担的部分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分类对于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如果我们要去熟悉其相应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我们要去了解这个实施行为的主体,应该怎样去划分一般来说,我们在生活中使用的网络技术服务有很多,听到的每一首歌、看的每一篇文章,以及相关的信息交流等,都包含在内,这些都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来安排由此看来,他们就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从当前的相关理论知识中,关于这方面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统一起来从广义上来讲,主要是借助于网络技术,为其他人提供服务而从狭义上来讲,主要的是进行信息方面的传播在我看来,所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顾名思义,就是为网民提高相关的服务,也就是说,所有使用网络的人,都有成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相关可能,但这样,就会发现我们并没有将此很明白的区分开来网络之所以备受人们的喜爱与推崇,主要是因为,与其他的方式相比,它给人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在网络上,如果我们要想把讯息传递给对方,只需要发送这个信息,再等待他人的接收但是,要想将信息进行传递,还需要从以下三个层次来逐渐的推进第一,借助于第三方技术的支撑,建立一个信息存储空间第二,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的帮助,进行相关的信息认证,避免在网络环境中,出现不诚信,或者是违反法律的情况,造成网络的滥用第三,但我们出门在外没有带现金时,一般会使用网络进行支付,这个时候也需要第三方的帮助、所以,在我看来,在网络信息交流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就是其中为我们提供服务的主体所在,这是毋庸置疑的当前,在我国现行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分析还没有比较统一的说明,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解释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他们民法室的解释更趋向于这样的内涵,那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在技术以及内容上为网民提供各种服务具体来说主要有一下四类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一般而言,若是想使用网络,必须要接入相应的硬件基础
1.设施,这在信息传播中,是最为基础且必要的存在,例如电线、光缆以及电话线等等这种服务,一般有一些电信公司来专门提供,但是他们必须具备有相关的营业执照,且只是帮助信息传输,并不能在其中将这些信息恶意的修改或删除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故名思意,就是在人们使用网络时,给他们提供各种便利,
2.也就是相应的操作平台,人们可以在里面下载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它来沟通与交流,当前,使用比较多的就属于微信、、微博等等QQ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关于这项服务,首先要借助于信息定位,像我们写文章
3.时的目录,以及制作的超链接等等,还有比较常用的网址,帮助人们从一PPt个站点可以联系到另外一个站点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所谓的网络内容服务,主要是将收集来的信息进行排列组
4.合,或者是其他的处理方式,然后借助于网站,将这些编辑后的信息提供给网民,像现在较大的百度、搜狐等等与作品的出版社相比,这两者在地位上并没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如果在真实性或者是合法性上出了问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间接侵权责任的产生要素和责任承担根据针对于网络著作权,在其相关的间接侵权案例中,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推波助澜”,我们通过网络,可以欣赏到很多精美设计的东西,很多权利人的相关作品,像听到的美妙音乐,看到的精美文章,以及精彩的视频,还有戏剧、歌剧等等他们在互联网中,以一个更为迅速、便利的方式出现在我们眼前,这是传统的传输载体万万不能企及的,无论是在什么时间,还是在那个地点,能够让更多的人看到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是,这种情况就涉及到著作权人的权益侵犯问题,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的作品上传到网络为网民提供下载链接,长此以往,网络的隐蔽性特征也会被掩盖,甚至消失在究其责任问题时,因为直接侵权人的特殊属性,使得我们很难去找到他们,甚至会因为他们的经济不足,而难以让自身的权利得到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之中是作为间接侵权存在,并且在固定的工作地点,赔偿能力也没有问题,所以赔偿的责任一般就落到了他们身上,这也就是他们必须要去承担他人的直接侵权责任,即使他们并没有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这种行为,但是他们提供了相应的便利那么,这样的来源有哪些呢?经过资料的查询,主要由以下几点,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并没有比较完善的去解释其责任归属问题,通常来说,这种情况一般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在我看来,关于这种案件,也就是他们必须要去承担他人的直接侵权责任,即使他们并没有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这种行为,但是他们提供了相应的便利,客观上的进行了促进实际上,如果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加强对于网络的监管力度,及时的制止一部分网民的侵权行为,共同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这样我们才能够生活在一个健康、自由的网络环境中第二,收益和风险相一致原则对于那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为了盈利的最终目的,要记住一点,既然有收益,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不及时的制止网民的侵权问题,就需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三、关于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处理
(一)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问题,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解释,在二十一世纪初,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一些相关的规定除此之外,在之后颁布的《著作权法》中,关于信息网络的传播,也有一些相对应的法律规定,用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开始加强对于信息网络传播的管理重视然而,在这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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