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6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发包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签订时间发包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盖公章)承包人(牵头人)(盖公章)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8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承包人(联合体成员1)(如有)(盖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邮编: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一般约定定义
1.1在本合同(合同的定义见下述)中,凡出现下述词句,其表述应指本定义指明的含义,除非双方认可对其含义作出另外的解释
1.
1.1“工程”是指发包人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本合同中指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即本合同第一部分第2点的内容
1.
1.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的一方,本合同中指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或指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
1.3“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配合承包人开展咨询工作的负责人
1.
1.4“承包人”是指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方,本合同中指(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或指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
1.5“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或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本项目中全过程工程咨询只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1.
1.6“勘察设计”是指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其中工程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管线、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岩土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地基处理设计等活动也属工程勘察范畴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由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等设计组成
1.
1.7“工程监理”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
1.8“项目总咨询师”是指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
1.9“项目咨询团队”是指承包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承包人成员
1.
1.10“第三方”是指除发包人、承包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
1.H“施工单位”是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承揽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单位
1.
1.12“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包括:“协议书”、双方认可的“工作计划”、“合同条件”、“项目管理责任条款”、项目招投标评标的相关文件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等
1.
1.13“工作计划”指根据“合同”记述发包人所要求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所作的计划性文件和修改补充文件
1.
1.1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根据“工作计划”中的要求,由承包人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工作计划”未列示、但仍系本项目工程必须的作业,也是承包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
1.
1.1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下一天零时的时间段
1.
1.1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
1.17“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
1.18“季度”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三个月后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
1.19“酬金”是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承包人的金额
1.
1.20“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完成正常工作,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酬金
1.
1.21“附加工作酬金”是指承包人完成附加工作,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酬金
1.
1.22“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1.
1.23“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
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
1.26“商定的补偿”是指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1.
1.27“不可抗力”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无法控制的、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语言、标准和法律
1.
21.
2.12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1.
2.13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的有关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
2.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政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合法的有关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验收的标准、规范适用于本合同如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标准、规范不一致的处理办法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进行约定,如双方无约定的,则优先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3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2协议书;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及答疑;7国家及广东省、项目所在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投标函及投标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在发包人作出决定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止匕外,承包人需遵守广东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代建局正式印发的的相关代建规章制度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
41.
4.1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工作指引执行
1.
4.13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1.
4.14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
4.15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联络
1.
51.
5.12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
5.13第15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转让和分包
1.
61.
6.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
1.
6.13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1.
6.14对于部分特殊的专项设计(非主体且专业性特别强的专业工程允许分包,如安防)工作,因行业特殊要求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足以胜任本合同的部分设计工作时,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共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分包,并由承包人统一管理相应的设计分包费用由承包人和分包人自行协商确定承包人对分包承包人的一切设计成果负全责化石、文物
1.
71.
7.12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督促并要求承包商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7.13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
1.
81.
8.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
8.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
8.14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
8.15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
8.1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1.9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
101.
10.12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
1.
10.13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但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
10.14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费用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合同变更、暂停与终止
1.
111.
11.12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承包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进行工程咨询工作时,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发包人,该工程咨询工作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只有在发包人通知中明确已构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暂停的情况下,才构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暂停后,当恢复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时,应当增加经双方确认不超过15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1.
11.13承包人在应当获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各阶段费用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发包人同意支付款项证明,,而发包人又未对承包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已暂停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时限超过6个月仍没有得到发包人关于重新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人答复,承包人可选择终止合同、取消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1.
11.1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无法或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或服务成果质量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承包人人员,如仍然无法满足要求,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1.
11.15如果按照本条上述各款暂停或终止合同,则发包人应按暂停或终止之日项目所处阶段及已取得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正式成果确认合同规定的服务费,并以此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进行费用清算最终清算费用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金额为准
1.
11.16本合同于双方完全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达到本合同目的后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本合同的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其他
1.
121.
12.12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
1.
12.13如一方的营业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
1.
12.1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一部分协议书2
一、工程概况2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及服务范围2
三、工作目标5
四、服务期6
五、合同价款6
六、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项目总咨询师、各专业负责人7
七、承诺7
八、词语含义7
九、补充协议7
十、签订时间8H^
一、签订地点8
十二、合同生效8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8
十四、合同份数8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0
一、一般约定10
二、基本义务权利责任19
三、工程勘察27
四、工程设计31
五、工程监理37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38
七、履约担保43
八、违约责任43
九、索赔59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58
二、基本义务权利责任承包人的义务
2.
12.
1.1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10天内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咨询团队)及项目实施计划书报发包人(附件6)
2.
1.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项目咨询机构,逐步完成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向发包人报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进展情况
2.
1.3承包人应依据投标文件及时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素质和较强能力的管理人员组建项目部,承包人全部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必须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资格证书,同时必须配置专职执业造价工程师,负责代建项目投资控制,参与合同管理以及本项目工程造价方面的各类事项其中,”项目总咨询师”人选需事先提交详细资料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如要更换工作人员,必须说明理由,提前前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并需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
2.
1.4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综合协调咨询管理工作,并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监理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全面负责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系统功能和用户需求完整、合理的实现承包人正式开展本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工作前,需取得发包人发出的各项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书
2.
1.5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广泛听取发包人及相关专家、政府相关部门的建议,及时按照要求改进相关勘察设计方案,保证本工程准确,勘察、设计最优,监理落实有效
2.
1.6承包人依据国家、省市等建设法规和各专业工程管理规范,对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统筹管理,确保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目标的实现同时,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公布的各类管理办法
2.
1.7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要求,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专业性的咨询意见,并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人实现项目预定的目标,最大限度地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2.
1.8承包人根据勘察设计情况提出招标配合的工作建议,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建议和具体情况确定项目招标配合的内容,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2.
1.9承包人应保证提供给发包人的文件、资料等是正确、适用和完整的,否则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正
2.
1.10若发生重大事件会引起超预算或工期拖延时,项目总咨询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提出补救措施,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2.
1.1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使用的发包人免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人的财产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及清单目录移交给发包人
2.
1.12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接受与本项目各承包商、供应商及其关系人的请吃、娱乐等任何可能以取得项目承包、材料供应与有利于其得益的结算为目的的活动
2.
1.13因承包人的服务成果错误,导致服务成果及资料需进行更改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修改,不得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且提交服务成果的日期不顺延
2.
1.14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
1.15当发包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承包人有义务进行调解
2.
1.16承包人应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有接受发包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义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及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提供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当依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进行整改
2.
1.17承包人需要对发包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1.18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的BIM团队进行相关工作
2.
1.19承包人为代建项目部配备工作用车,确保该项目建设需要发包人的义务
2.
22.
2.1发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监理工作的通知书如发包人未按时通知承包人,造成工期拖延,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
2.
2.2发包人应按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的时间与数额确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数额以及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合同价款支付
2.
2.3发包人应当协调本工程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系,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在本项目中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
2.4发包人应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及义务,并确保项目工程款项及时到位,且按已经过发包人确认的各项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履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约定的责任及义务,引起的承包人工作开展受阻、工程停滞、承包人被诉讼等情况,项目工期应顺延,发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直接、连带责任
2.
2.5发包人应协调好外部环境,确保承包人的人员不受到外来影响和正常开展工作
2.
2.6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联络人负责与承包人联系,办理需要有政府审批手续的文件工作准备,以及协助承包人的报建报批工作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授权一名“发包人代表”,全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总咨询师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要更换“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联络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
2.7发包人应当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授予承包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权利,如未明确,需将承包人的职责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上述内容如有变更,亦应由发包人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如由于发包人未有或未及时通知所引发的问题,需由发包人协调解决
2.
2.8对于承包人书面提交需作出决定的事宜,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签复
2.
2.9发包人应当及时提供给承包人开展工作所需的文件及设施
2.
2.10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发包人应保证提供给承包人的文件、资料等是正确、适用和完整的,否则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正
2.
2.11发包人应支付用于工程前期发生的报建费、合同契证费、劳保基金等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确保工程不因未完成当地法定手续而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开展
2.
2.1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如发包人未按时验收,造成工期拖延,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
2.
2.1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承包人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承包人的权利
2.
32.
3.1在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向财政部门办理付款申请
2.
3.2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和发包人工作制度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对其服务工作提供配合
2.
3.3就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建议
2.
3.4对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原有设计提出修改请求但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的,应当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
3.5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2.
3.6发包人需依照227条把承包人合同授权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告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配合承包人开展工作,承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主持工程相关协调会议和审批相关文件,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2.
3.7承包人有权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提出顺延工期申请
2.
3.8承包人有权发布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开工通知、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则应事先电话取得“发包人代表口头同意,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并获批准
2.
3.9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停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承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通知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并征得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事先电话取得“发包人代表”口头同意,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并获批准
2.
3.10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的情况进行签证并报发包人
2.
3.11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的支付进行审核后报发包人,以及对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核提出确认或否定意见报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确认经发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办理支付工程款申请
2.
3.12在全过程工程咨询过程中如发现第三方工作不力,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调换第三方有关人员的建议
2.
3.13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有权拒绝发包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2.
3.14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有权将其他咨询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其他咨询业务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的权利
2.
42.
4.1发包人有选定工程造价单位、总承包商、专业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2.
4.2发包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最终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
4.3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4.4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作出合理满意的解释,发包人对款项的支付有最终的决定权
2.
4.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月度报告及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
4.6发包人有权派专人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工作,对承包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
2.
4.7本项目进行过程中发包人无需再向承包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
4.8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
4.9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章以及发包人内部管理要求,在办理合同费用支付审批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及正式发票
2.
4.10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章以及发包人内部管理要求,在办理合同费用结算审批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应的配合工作
2.
4.11发包人有权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开展全过程监督审计,并作出审计评价或提出审计建议承包人的责任
2.
52.
5.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将不退还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若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超出了履约担保的金额,发包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对承包人提出赔偿
2.
5.2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及监理依据文件及有关的技术说明、国家有关的勘察、设计及监理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完成勘察、设计及监理任务,承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份数及标准应符合合同、用户需求等文件的要求承包人应对提交的成果性文件的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不减免承包人的以上所有责任
2.
5.3承包人应当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及标准,控制变更在项目咨询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将由承包人负责赔偿若为联合体,则由牵头人承担责任,牵头人再自行向其他相关联合体成员追责及索赔
2.
5.4承包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承包人过失而造成了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分期相应责任的管理报酬总数]: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分期投资)X分期咨询服务报酬总数
2.
5.5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
5.6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2.
5.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承包人负有技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项目所有过程文件、资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如发生此类问题,承包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赔偿责任
2.
5.8除以上责任外,承包人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所有责任在办理各种手续时,需要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由承包人负责签字盖章承包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中负责相应分工的成员负责签字盖章发包人的责任
2.
62.
6.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
6.2发包人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
6.3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按项目所处阶段以及已取得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正式成果确认合同规定的服务费,并以此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进行费用清算
2.
6.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6.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可抗力
2.
72.
7.1如果出现无法限制的战争、动乱、罢工、闭厂、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和非任何一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暴风、雪、雷、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行为(以下称不可抗力),诸如此类超出合理控制能力之外的情况,而妨碍任何一方执行合同义务,那么在上述事态持续期间,将暂停合同义务的执行,并且受影响的一方不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延误负责
2.
7.2人员、材料、公用事业设备的短缺或其他方的延误,这些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除非引起这些情况的原因具有第
1.
1.27款所说的不可抗力的意义
2.
7.3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另一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此项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
2.
7.4发出通知后,该方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免于履行该义务
2.
7.5每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三、工程勘察承包人权利义务责任
3.
13.
1.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使用单位相关规定要求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3.
1.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3.
1.3在工程勘察前,承包人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3.
1.4承包人编制的勘察设计大纲需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3.
1.5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3.
1.6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3.
1.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3.
1.8承包人应提交的工程勘察成果o
3.
1.9承包人编制的勘察方案及勘察成果文件(含实际完成的勘察工程量)须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旁站监督单位审核确认后,并以经审核后的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对于超过设计要求的勘察深度的工作量不计算;承包人应确保其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是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且能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据相关规范、规定进行的审核
3.
1.10承包人必须遵行发包人的相关勘察设计、图文、图档工程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承包人自行承担运输、邮寄或电传勘察文件资料(包括中间成果资料)的费用,提交资料、文件等应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勘察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
3.
1.11承包人实施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时,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交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3.
1.12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经过实地勘察获得,不得采用推断或借鉴,禁止虚假承包人须对勘察过程的重点及动态变化环节进行录像,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开孔、终孔、退场时的录像要求
①每孔开孔时对钻孔位置进行录像,准确反映钻孔的平面位置;
②每孔终孔时在提升钻杆之前开始录像,直至钻杆完全提出,丈量钻杆进尺长度,全面反映钻孔深度;
③对整个场地的钻孔分布和钻孔的岩芯进行走访录像,准确反映钻孔数量与岩芯数量的匹配性;
④对需要进行原位试验的钻孔,在其试验期间进行录像;
⑤对钻探过程中的异常及突发事件须进行过程录像以上对重点过程的录像视频作为反映工程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在提交勘察成果文件时一并提交发包人权利义务责任
3.2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02、工程地点o
3、工程规模o
4、估算总投资万元
5、资金来源o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及服务范围、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协调1工作等、服务范围21勘察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超前钻、测量、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物探、监测、检测,以及对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勘察要求2设计服务范围口单体建筑本项目实行设计总包,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及
3.
2.1发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承包人提出的勘察方案并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书
3.
2.2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解决勘察现场出现的问题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在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并确保勘察费最终结算价不超过概算批复的勘察费且同时不超过勘察费合同价的150%的前提下,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若本项目地质条件复杂,对基础结构造成影响,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变更
3.
2.3为承包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
3.
2.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3.
2.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3.
2.6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支付勘察费;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承包人按完成工作量提交工作成果,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确认已完成工作量部分的勘察费(已完成工作量部分的勘察费=已完成工作量*合同约定的单价),并以此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进行费用清算最终清算费用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金额为准
四、工程设计承包人权利义务责任
4.
14.
1.1承包人应提供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在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等方面的符合性对比分析报告(含投资差异分析),确保施工图设计符合初步设计要求、初步设计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
4.
1.2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
4.
1.3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4.
1.4有义务依据发包人的意图和本项目设计工作进展情况按质、按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
4.
1.5组织各阶段承包人与专项分包人的技术协调和交底工作
4.
1.6对设计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管理
4.
1.7对参与专项设计的单位具有直接管理权
4.
1.8按规定及合同向专项分包人支付设计费
4.
1.9承包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和本项目所在地区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规划和要求,并符合立项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4.
1.10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4.
1.11承包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签署齐全,图文清楚,图面清晰,完整齐全
4.
1.12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必须经过有注册资格人员的验证和签名,加盖承包人出图专用章和注册章,必要时须在成果文件上标注专业负责人的身份号码
4.
1.1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报备本项目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所需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集
4.
1.14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组织各阶段相关专业(课题)的专家研讨论证,配合发包人开展施工招标、技术谈判,参加设备、材料采购询价及招标等工作
4.
1.15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组织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主动作必要调整补充
4.
1.16承包人组织各类报批报建工作,并按相关审批部门的要求完成各项目的工程报批手续所需的设计文件及数据资料
4.
1.17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在a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4.
1.18在设计各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工天内修改、完善设计,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
4.
1.19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与规划、市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4.
1.20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4.
1.21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
4.
1.22承包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助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承包人执行
4.
1.23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4.
1.24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
4.
1.2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0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4.
1.26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4.
1.27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4.
1.28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4.
1.29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4.
1.30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涉及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涉及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
4.
1.31承包人必须实行限额设计,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内,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发包人和使用单位确认,并通过省有关主管审批部门批准后,承包人应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发包人有权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对全过程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4.
1.3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政府审查部门的评审意见修改设计图纸和文件,不另行收费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4.
1.3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派出各专业人员,向发包人及第三方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各类验收承包人提供的现场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4.
1.34如果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相关约定处理这些误期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4.
1.35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承包人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承包人、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查核准工程变更涉及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书面征询发包人的意见,得到批准后再组织实施上述设计变更应符合《省属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
1.36工期的延长
(1)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进度,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的工期1)、有额外或附加的工作量或工程性质、勘察设计标准的变更;2)、由于发包人的延误或阻碍;3)、不可抗力发生,严重影响承包人的工作;
(2)承包人在发生上款情况之一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随后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调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3天内审查全部情况,在随后4天内给予承包人是否延长工期及延期天数的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详细说明后7天内未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己被发包人批准3若承包人未能按第2条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并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费用补偿4由于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经发包人要求改进或返工的,导致延长的工期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当承包人被判破产,发包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6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并应根据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7承包人应在各阶段施工开始前,按约定的设计分工,参与组织工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活动,答复有关技术问题8在施工阶段,承包人应派驻驻场专业人员,及时为施工现场提供服务9承包人所用工具、设备及车辆的安全,以及这些运输工具停泊在发包人处所、施工现场或沿着这些地方行驶时的安全事宜,概由承包人负责期间若对上述发包人处所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作出赔偿10发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对承包人或其雇员的受伤或死亡,以及任何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无须负任何法律责任,除非该伤亡事件是由发包人责任所致11由于承包人或其雇员责任,以致第三者蒙受损失、受伤及死亡,概由承包人负赔偿责任12若因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的责任,以致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任何雇员受伤及死亡,以及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必须对发包人作出赔偿13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发包人14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发包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15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组织项目实物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移交16承包人应提交的设计成果1方案设计成果方案成果;修建性详细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报建成果如有;建筑单体方案报建成果2初步设计成果初步设计报告文件;初步设计图纸;初步设计概算书3施工图成果消防、人防、防雷、节能等专业审查通过的成果;按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成果发包人义务权利责任
4.
24.
2.1发包人具有向承包人提出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建设标准的权利
4.
2.2发包人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审核的权利
4.
2.3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
4.
2.4承包人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
4.
2.5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
4.
2.6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4.
2.7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设计人员和专项分包方
4.
2.8发包人有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4.
2.9发包人对项目外观、标志性结构、室内装饰等关键部位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等,有最终确定权
4.
2.10发包人有权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承包人应根据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
4.
2.1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4.
2.12承包人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滞后,且影响后序工程设计与现场工程的实施,则发包人有权认为本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加快进度,确保其能在预定的周期内完成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4.
2.1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付款申请复核无误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支付,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账户
4.
2.14发包人负责组织建设程序规定的外部评审及确认活动,并根据时间表的规定将必要的审批件交付承包人
4.
2.15发包人驻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设计负责人或承包人驻场代表,承包人设计负责人或承包人驻场代表应立即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指令、通知同时生效
4.
2.16发包人驻场代表是发包人的履约代表,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发包人驻场代表签收后即视为已送达发包人
4.
2.17发包人参与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协调会议,协助解决设计中出现的商务与技术问题
4.
2.18因发包人原因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发包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派人与承包人人员一起验收
4.
2.1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有关设计问题及确认问题的函件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4.
2.20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暂停合同项目的全部或某一部分,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项目不致产生任何损失和损害如果承包人因暂停和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如果暂停是为弥补承包人的缺陷,则承包人无权得到延长期或费用
4.
2.21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
五、工程监理承包人义务权利责任
5.
15.
1.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发包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完成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发包人报告监理工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发包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5.
1.2承包人在发包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人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5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施工单位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5.
1.3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第三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第三方调换有关人员
5.
1.4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人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5.
1.5承包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5.
1.6承包人负责协助发包人协调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
5.
1.7承包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承包人过失而造成了发包人的经济损失,按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按责任分担比例
5.
1.8承包人对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5.
1.9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承包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发包人义务权利责任
5.
25.
2.1发包人在承包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5.
2.2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5.
2.3发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
2.4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承包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承包人
5.
2.5发包人应当将授予承包人的监理权利以及承包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5.
2.6发包人应在不影响承包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5.
2.7发包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5.
2.8承包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5.
2.9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有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
2.10当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发包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6.
16.
1.1本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按照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分别计算后叠加
6.
1.2本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最终合同总价以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的结算金额为准各分项服务暂定金额分项金额备注勘察费_____万元其中,岩土工程勘察综合单价为元/米,超前钻勘察费综合单价为兀/米,工程勘察费暂定为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建筑、结构、装修、给排水、通风空调、标识系统、强电工程、弱电工程、机房工程、环保工程、泛光照明、消防、防雷、电梯、基坑支护、人防工程、智能化工程、园林景观等专业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外水、外电、煤气、钢结构、幕墙等专业设计、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设计变更□建筑群本项目实行设计总包,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建筑、结构、装修、给排水、通风空调、标识系统、强电工程、弱电工程、机房工程、环保工程、泛光照明、消防、防雷、电梯、基坑支护、人防工程、智能化工程、园林景观等专业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外水、外电、煤气、钢结构、幕墙等专业设计、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设计变更以及下列配合服务工作1)造价文件编制服务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投资方案设计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选型比选的投资分析、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造价变化分析、协助竣工图审核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必须满足国家、省、市的造价编制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的管理办法2)技术配合工作发包人后续各类招标工作配合、施工配合、现场服务、竣工验收及概算清理、专题研究、土地利用及附属资源综合开发等;配合设计审查(概念方案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提交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必须满足审批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审查施工组织方案3)报建配合工作代理发包人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规划、人防、消防、航空限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业的报建和验收手续及相关协调工作,报建和验收手续所需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根据报建和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善有关资料4)设计配合工作包括临水(临时外水)、临电(临时外电)、施工总平面等设计工作,并负责配合完成本设计范围的二次设计;5)现场服务,施工配合(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向监理人员书面技术交底;一万元,工程测量费暂定为_万元,工程物探费暂定为________万元,工程监测费暂定为_______万元,工程检测费暂定为__________万元设计费_____万元其中,基坑支护设计费暂定为_万元,基本设计费暂定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总体设计费暂定为_______万元,主体设计协调费暂定为____________万元,预算编制费暂定为_______万元,竣工图编制费暂定为________万元,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咨询费暂定为万元监理费_____万元
6.
1.3本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已含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协议书第二条工作内容和服务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费、劳务费、人工成本、复印费、文件制作费、通讯费、交通费、保险费、利润、税金、承包人联合体间结算费用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支付程序
6.
26.
2.1本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并以人民币支付
6.
2.2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依据项目进度发出各单项工作开始工作通知书,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各单项款项,发包人按合同约定予以审批并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国库集中支付62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按分项及进度支付
6.
2.4本合同款项申请及收取由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统一负责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并开具发票后,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据此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将合同款项直接支付至承包人账户本合同联合体间款项计取与清算由联合体间协商处理,与发包人无关
6.
2.5由于受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约束,承包人必须在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时点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另行安排费用支付时间,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
2.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款项申请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6.
2.7本合同价款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至合同承包人发包人审核合同款项出具同意支付意见后须将请款材料报送项目使用单位及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项目使用单位及省财政部门办理款项支付相关手续
6.
2.8上述支付时间不包含其他政府部门审批时间,承包人已清楚明白本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程序,并理解因其他政府部门审核请款手续对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与发包人无关,故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款项支付拖延,不得向发包人要求计付拖延款项期间的利息及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
6.
2.9本合同价款在项目整体工程结算阶段须报送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结算审核,承包人应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有关疑问作出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对本合同价款结算审核定案结论为本合同结算的最终依据甲、乙双方须按相关政府部门结算审核定案结论进行费用清算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结算审核定案结论,若出现合同款项超付情况,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相关政府部门结算审核定案结论退还超付部分款项;若出现合同款项未付情况,承包人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结算审核定案结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未付部分款项,发包人须予办理审核支付勘察费
6.
36.
3.1本合同工程勘察费包含本合同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
6.1中所有工作内容岩土工程勘察费(详勘、补勘)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物工作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本项目岩土工程勘察费中标综合单价为元/米超前钻勘察费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物工作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本项目超前钻勘察费中标综合单价为元/米工程测量费元
6.
3.2勘察费总费用暂定为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费暂定为万元,工程测量费暂定为万元,工程物探费暂定为万元,工程监测费暂定为万元,工程检测费暂定为万元
6.
3.3勘察费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勘察费,且同时不得超过勘察费合同价的150%若本项目地质条件复杂,对基础结构造成影响,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变更本合同工程勘察费已包含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
6.1中所有工作内容相关费用设计费
6.
46.
4.1设计费=经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之和X中标设计费+可研批复的估算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之和本工程设计费总额暂定价为万元,包含基本设计费—万元,绿色建筑设计费一万元、竣工图编制费_万元
6.
4.2本项目方案设计招标阶段投标补偿费合计人民币一万元(给予评审排序第1名投标补偿费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2名投标补偿费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3名投标补偿费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4名投标补偿费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5名投标补偿费一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6名投标补偿费一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7名投标补偿费一万元(含税费);给予评审排序第8名投标补偿费一万元(含税费)全部的投标补偿费包含在本项目设计费中,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向发包人申请投标补偿费万元,并对1-8名未中标单位的设计方案给予补偿其余承包人费用自理,发包人不再给予承包人投标补偿如果最终方案设计评审排序的承包人不足8名或者前8名中有被废标的,所剩余的投标经济补偿费归承包人
6.
4.3本合同设计费已包含绿色建筑设计及咨询费用,以及包含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
6.2及
6.3中所有工作的相关费用
6.
4.4设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设计费,最终结算金额以相关政府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工程监理费
6.
56.
5.1本合同工程监理费为万元
6.
5.2工程监理费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监理费,最终结算金额以相关政府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6.
5.3本项目工程监理费用以投标价总价包干,不作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支付
6.
66.
6.1发包人发出工程勘察开始工作通知书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勘察费的20%o
6.
6.2发包人发出工程设计开始工作通知书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设计费(扣除方案补偿费、竣工图编制费)的20%o
6.
6.3承包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勘察成果文件并通过发包人审查,且实际承包人实施勘察工作的实物工程量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勘察费的65%
6.
6.4初步设计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查通过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设计费(扣除方案补偿费、竣工图编制费)的30%o
6.
6.5施工图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同意及主管部门备案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设计费(扣除方案补偿费、竣工图编制费)的20%o
6.
6.6完成竣工图编制后,支付竣工图编制费的85%
6.
6.7按照合同约定监理工作所规定的工作内容量化考核后支付,施工准备阶段量化考核支付10%,施工过程阶段量化考核支付60%,工程结算阶段量化考核支付25%,质量保修阶段量化考核支付5%详见《省属代建项目工程服务类合同资金支付指南》(合同附件2)之监理酬金支付
6.
6.8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所有设计变更手续完成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设计费(扣除方案补偿费、竣工图编制费)的15%详见《省属代建项目工程服务类合同资金支付指南》(合同附件2)之设计费支付
6.
6.9项目竣工验收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履行完毕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交本合同结算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本合同结算纳入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本合同最终金额以相关政府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本合同结算经相关政府部门审定后三个月内,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管理要求提供请款相关文件及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付清本合同所有款项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申请付款的,将被视为放弃,发包人有权不再支付
七、履约担保
7.1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履行,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并在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前,承包人必须提交总额为中标价(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的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并协助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之日止
7.2保险为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购买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责任年度险及工作人员意外险,确保咨询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区域内如遭受意外伤害由商业保险进行理赔,不涉及至发包人;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办理其认为必要的各种保险;同时应当为全部驻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的相关险种发包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及责任,合同签订后60日内,承包人须把购买的保险单报发包人备案
八、违约责任
8.1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形式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2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必须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被发包人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被发包人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5部分解除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承包人必须在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合同的工作,五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承包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承包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价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实际损失解除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承包人必须在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五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承包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承包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价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在发包人支付与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后,全部归发包人享有
8.
1.
1.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与违约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失,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但不超过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费用的2倍
8.
1.
1.7累计出现三次限期改正责任,发包人有权追加承包人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出现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追加承包人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8.
1.2设计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8.
1.
2.1承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按严重违约处理,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发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拖延工期的损失
8.
1.
2.2承包人转包和私自分包设计任务,按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发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拖延工期的损失同时,发包人将扣除转包(分包)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他一切损失
8.
1.
2.3承包人承诺主动支持发包人的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或未得到发包人同意的,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第一次按一般违约处理;第二次以后,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同时,承包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
1.
2.4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设计协调工作,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要求其承担比原来计划多开支的费用,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8.
1.3设计成果方面的违约责任
8.
1.
3.1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处理
(1)一次性逾期2天以内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一次性逾期3天以内(或累计达5天以内)的,记一次一般违约,并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一次性逾期5天以内(或累计达10天以内)的,记一次严重违约,并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一次性逾期10天以内(或累计达15天以内)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一次性逾期超过10(或累计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发包人,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工作计划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每逾期1天,需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天承包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并报发包人审批,如在后续工作中,承包人能按调整的计划完成,已赔偿金额可作为奖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发包人,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8.
1.
3.2因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处理一次性逾期不超过20天(或累计达30天以内)的,发包人予以书面确认,但发包人不予支付赶工费,服务期不得顺延;一次性逾期超过20天(或累计超过40天)的,承包人应优先采用追回服务期的办法,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违约处理意见
8.
1.
3.3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按如下约定处理
(1)在设计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给予限期改正;由此造成设计文件逾期交付的,按约定逾期处罚办法处理
(2)在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或审查时发现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给予一般违约处罚;因此造成设计文件逾期交付的,按约定逾期处罚办法处理
(3)在后续设计或施工时发现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4)因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服务期延误3天以上5天以内的,按一般违约处理,承包人应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并免收直接受影响工程部分的设计费
(5)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严重质量事故或服务期延误超过5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影响工程部分的设计费,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全额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8.
1.4设计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
8.
1.
4.1承包人未取得发包人同意超投资限额设计的,超过30万元须限期改正,超过50万元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超过100万元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超过200万元按部分解除合同处理,超过400万元按解除合同处理止匕外,扣减等同超限额部分金额设计费,同时承包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
8.
1.5设计人员投入方面的违约责任: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
1.
1.1承包人在合同附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没有按发包人的指令按时到位的,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限期到位,如不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到位,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8.
1.
5.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以下约定处理1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承包人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人次2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人次3因不可抗力事件如重病、重伤、失踪、死亡等造成设计人员岗位空缺的,承包人必须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补充,但无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未予以补充的,按照本章
8.152条第2款处理
8.
1.6设计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或者履约时与其承诺不符,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8.
1.7承包人监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8.
1.
7.1增加承包人累计承担限期改正达3次的,则另行追加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累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达3次的,则另行追加严重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累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达3次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驻场办公,代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直至发包人满意其监理工作时方可离场
8.
1.
7.2当承包人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扣除款项计入累计监理酬金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同时,发包人保留进一步依法追究承包人及其保证人有关责任的权利
8.
1.
7.3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全面且适当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发包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
8.
1.8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承诺主动支持发包人的工作,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且未得到发包人同意的,而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属于违约,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因此而再次违约的,每违约一次,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违反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约定处理3承包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进场后3日内,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或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如果承包人拒不配合,未在发包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于此情形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4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投入监理人员,调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经发包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才能调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监理人员时,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安排更换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并由发包人直接另行聘请监理人员,聘请人员所需费用按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按下表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序违约金元/人•次违约项目号1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5万元2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总监代表3万元3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1万元6)用于材料、设备、施工等招标内容的技术文件编制;7)协助提供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及监测等咨询工作的招标要求(包括技术要求及清单、预算)等;8)按用户需求提交项目设计模型、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等;9)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深度需达到住建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有关规定10)协助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会同发包人委托的BIM专业机构,采用BIM技术生成工程量清单11)竣工图编制服务绘制的竣工图必须准确、清楚、完整、规范,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
(3)监理服务范围1)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技术文件审核、投资控制(包括投资月报、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工程款支付、签证变更及其造价审核及变更台帐的管理)、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协调各进驻单位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进度统一调控,避免相互干扰,确保实现工程的总体目标2)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发包人对施工图纸提出意见,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理清各参建方职责及处理有关事务性工作等3)属本工程的实施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均应包含在监理范围之内(包含人防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量(含地质勘察工程量)、设计范围、工程规模的调整或设计变更均属监理人监理范围
(4)综合协调工作1)组织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目标策划,明确总体目标、分项目标及阶段目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总控计划、分项计划及阶段计划;协助发包人统筹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起草相应文件;2)组建后台技术支撑团队,指导和支持管理团队开展设计技术管理、投资控制管理、进度管理等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3)负责拟定详细的项目前期管理实施方案,经发包人审定后组织实施;4)协助发包人组织召开项目工作协调会议,负责会议材料、场地、设备等会务4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造价工程师1万元5总监理工程师若需离开施工现场需报发包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6其他监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上需报发包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7发包人将对驻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监理人员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6日,且请假总人数全月累计超过承包人人数的10%,视为违约,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8对于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经报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副总监等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9承包人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及各种技术专题会,以及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发包人要求必须召开的会议,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0如承包人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告发包人的,每经发包人确认1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8.
1.9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后承包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视为违约,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因此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承包人对于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存在严重不足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发包人报告的,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承包人对于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发包人报告的,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承包人对于施工单位每次进场材料不进行检查和登记,或者对已进场的材料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建设并造成质量缺陷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达10万元/次以上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同时,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进行旁站监督的,承包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且没有向发包人报告,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6承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有关保险事宜的,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7承包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检查并同时定期组织召开质量会议,将质量检查的情况报告发包人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经承包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发包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情形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8由于承包人应当预见而未能及时预见,或已经预见但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或未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或未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实施整改而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工期比计划滞后3日含3日以上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工期滞后5日含5日以上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日含1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9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承包人没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即予签认,致使签认的文件有错误的,承包人应立即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于该签证错误因此可能给发包人造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果这种经济损失是由于承包人故意造成的,则按约定处理对于现场签证(含工程数量、单价等)未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即报送发包人,或者虽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包人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以上情形累计出现2次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10)承包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发包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的,应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应当在3日内予以批复;须转报发包人审批的,承包人应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批复而影响工程进度或者工程质量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须转报发包人审批的,承包人未在3日内报发包人或未出具审核意见的,应限期改正,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施工单位提交给承包人审核的资料或文件存在错误须施工单位改正的,承包人应将所有错误一次性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承包人要求施工单位反复修改拖延时间的,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11)承包人应当按时对施工单位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申请计量事项在正常情况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承包人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包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却同意计量,或者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却同意计量的,应立即改正,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2)承包人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请款报告,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的,应限期改正;累计出现达2次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造成发包人超形象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承包人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与经过发包人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存在正负10%以上误差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将视情况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13)承包人同时发生以上
(9)、
(10)、
(11)、
(12)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视为承包人和施工单位串通作假,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4)承包人应设立专职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要求各施工标段设立专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人;承包人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发包人报告对于施工单位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承包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在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因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此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国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界定)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监理酬金的1%〜5%
(15)由于下列原因,使本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出错误指令;2)承包人越权审批设计变更;3)其他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或失职具体约定为
①由于承包人上述原因致使工程投资额较原计划投资额增加的,发包人将根据该增加额双倍扣减与之相应比例的监理酬金;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计划投资额的20%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
②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发包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酬金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承包人应每日按监理酬金暂定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于承包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发包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承包人承担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
③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发包人双倍扣减该部分的监理酬金,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④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工程(含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下同)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的,发包人按相应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扣除承包人监理酬金;若导致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而造成发包人的直接损失达100万元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16)承包人提供的《监理规划》和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发包人审核认为未能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难点和重点,需要退回修改的,若连续两次修改后仍未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17)如果承包人在服务期内未能按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包括监理人员缺额、监理深度不足及监理资料不齐等)的,发包人有权酌情扣减监理酬金
(18)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当月由发包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单价较承包人审定的单价的差值大于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8宗以上,或由发包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总价较承包人审定的总价的差值大于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3宗以上,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1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图纸(包括设备移交资料等)与竣工时现场的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相关的工程结算出现偏差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该经济损失是承包人故意造成的,则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20)对于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提交分项工程的结算文件,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最终由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较由承包人审定的结算金额的差值大于正负8%,则由承包人按下列计算方法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的10%违约金二[((A-B)/B)-8%]XC其中A-承包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B-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C-监理合同酬金总额
8.
1.10监理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2)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3)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4)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5)禁止接受施工单位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6)禁止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或推销材料、设备等;7)禁止故意刁难施工单位以谋取私利,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凡违反以上任一项约定者,一经查实,承包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承包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承包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致使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或相当于严重违约责任)1次,或主管人员因其下属的行为致使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或相当于严重违约责任)累计次数达到3次,发包人认为该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该人员于此情形下,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更换要求7日后起算,发包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并按约定处理
(3)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发包人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承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于此情形下,若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8.
1.11综合管理方面违约责任承包人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
(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2)送达程序发包人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工地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
(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8.3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文件材料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9.3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赔偿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协议书第13条的约定执行
8.4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8.5发包人违约
8.
5.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向政府部门办理进度款支付申请的;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向政府部门办理承包人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3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8.
5.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
8.
5.13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
8.
5.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8.
5.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3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4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5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8.
5.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8.6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九、索赔
9.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服务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服务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服务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正式索赔通知书的,视为放弃索赔;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服务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服务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需要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的,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56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56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协议书第13条的约定执行
9.3发包人的索赔及处理
9.
3.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56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包人有权索赔的事项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56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索赔的权利
9.
3.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索赔通知书后28日内到发包人指定银行帐户缴纳索赔金,否则,发包人有权在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10.1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反商业贿赂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10.2双方同意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制度,开展相关教育,设立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0.3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商业贿赂和廉政规定的行为,一方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10.4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与代建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同步开展预防工程建设职务犯罪工作
10.5除应遵守本章相应规定外,双方或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10.
5.1不得参加对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10.
5.2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10.
5.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10.
5.4不得从事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等活动,不得以配偶、子女名义从事上述活动;不得与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就该项目的建设需要发生经济往来;工作;5)协助发包人开展勘察进度、质量及现场的管理工作;6)协助发包人开展设计进度与设计质量的管理工作;7)协助发包人开展设计评审及优化工作;8)代理发包人办理规划报建、专业报建、市政配套设施报建等项目前期阶段的所有报建报批手续;9)协助发包人开展设计文件、报建报批文件等文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10)协助发包人开展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咨询进度、咨询质量进行管理、监督与考核;II)支持并协助发包人开展项目前期管理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和编制工作12)本项目BIM模型的建立和应用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专业单位来实施,承包人需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对应单位,并协助BIM单位对各项成果进行复核,按照BIM单位的意见修改设计文件,保证其在日常工作中能正常开展相关业务
三、服务目标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作目标包括
1、投资控制目标在包含完整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全部建设内容的前提下,确保投资控制在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2、质量控制目标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6)(注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竣工验收合格
3、服务期控制目标在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后日历天前完成该项目的全部竣工验收及完成工程结(决)算并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主要节点目标如下
(1)方案设计修改在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后—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修改
(2)初步设计在方案设计修改后—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
(3)施工图设计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工作日内完成补充
10.
5.5不得利用职权插手代建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推荐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对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0.6违反本章约定,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应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勘察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进场通知起计—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因政府政策变化、委托人计划调整、行政审批受阻、不可抗力原因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滞后,工期应相应顺延,顺延工期申请方式详见
2.
3.7)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省级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
四、服务期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及完成工程结(决)算并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之日止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五、合同价款签约合同总价为万元(大写),其中勘察费暂定为万元(大写);(其中,工程勘察费暂定为万元,工程测量费暂定为万元,工程物探费暂定为万元,工程监测费暂定为万元,工程检测费暂定为一万元);设计费暂定为万元(大写);(其中,基坑支护设计费暂定为万元,基本设计费暂定为万元,总体设计费暂定为万元,主体设计协调费暂定为万元,预算编制费暂定为万元,竣工图编制费暂定为万元,绿色建筑设计费暂定为___________万元);监理费暂定万元(大写)o合同总价包含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图购买、专家评审、报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证照工本费、外地考察费、向规划部门购买测量控制点(不少于3点,其中1个点带高程坐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测量放线册的费用、负责绿建审查所需的土壤氮和噪声等检测的费用,具体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注
1.以上价款为人民币计价注
2.各分项费用的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注
3.若设计过程中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员一同前往外地考察,承包人应予以配合,考察费用按本合同所列设计费的5%列支,如有结余则归承包人所有注
4.综合协调等其他合同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工作不另行单独计费,含在合同价款中
六、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项目总咨询师、各专业负责人发包人代表:o承包人项目总咨询师O承包人项目技术总负责人0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监理负责人O
七、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一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协商或在有关主管部门主持下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承包人必须尽职尽责继续完成发包人所委托的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将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及退回发包人已付的款项
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副本拾陆份,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捌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