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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大亚湾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粤建质
(2013)109号)、《关于印发〈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惠市规建函
(2013)7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约谈是指本区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对下属单位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行业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警示谈话的制度第三条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第四条约谈对象
(一)事故多发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二)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未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四)责任追究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其他有必要约谈的相关责任人员第五条施工安全约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部门在约谈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向被约谈部门和单位发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以下简称《约谈通知书》),列明被约谈部门和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员、约谈的原因、时间、地点以及需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等内容;
(二)被约谈部门和单位在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及时向约谈部门报送参加约谈会的人员信息,并按照《约谈通知书》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三)约谈部门召开约谈会议,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
(四)约谈部门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会议纪要,送被约谈的部门和单位第六条约谈后,被约谈的部门和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严格依照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约谈会议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约谈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约谈会议要求的整改工作方案报送约谈部门第七条被约谈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约谈会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约谈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约谈部门提出的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在整改时限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约谈部门申请延长整改时限延长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八条被约谈部门和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后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约谈时间,但推迟约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原定约谈时间7天第九条对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接受约谈和不落实约谈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被约谈部门和单位,约谈部门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被约谈的单位(不含管理部门),其约谈作为单位(企业)不良记录载入单位(企业)信用档案第十条在约谈整改期间,因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第十一条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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