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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制度,制定本办法
2.合用范围
2.1本办法合用于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及所属承包商的各类安全管理
2.2公司工会可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引用文件及定义
3.1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制度
3.2定义
3.
2.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3.
2.2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据“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及“主体责任”等原则落实事故处理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事故资料各类事故要依据本办法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以增强泛博员工遵章守纪的观念
3.
2.3险情、未遂事件及工余生产安全事故按公司《未遂事件管理办法》实施,但公司各部门应注重险情、未遂事件的统计和调查分析,以避免发生事故
4.
2.4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5.
2.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举报
6.事故管辖
6.1公司安全部门是伤亡事故、职业健康伤害、机损事故、货运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工余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件等的综合管理部门,同时行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事
11.
2.2事故调查报告/表;
11.
2.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11.
2.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11.
2.5人证、物证材料;
11.
2.6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11.
2.7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11.
2.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11.
2.11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1.
2.1210处理决定和受处理者的检查材料;
11.
2.13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1.
2.14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部门、专业特长等);
11.
2.15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材料
11.3事故档案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12.事故整改及回顾
12.1各部门应按事故调查组意见及事故通报中所列整改要求,做好事故防范及整改工作,安全部门等职能管理部门负有对事故整改措施跟踪检查的责任,并应做好相关记录(详见附件十一)针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部门及个人,由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落实考核处罚工作或者向安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12.2各部门、各班组要做好各类事故的分享回顾工作,事故回顾记录详见附件十二
13.附则
13.1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3.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故报告、调查和统计等综合管理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和事故管理有关规定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事故处理提供处理意见
4.2其他责任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和工作范围内,属本部门管理权限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事故类别及等级划分
5.1根据事故性质,将事故划分为以下类别人员伤亡事故、职业健康伤害、机损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货运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其中机损事故又分为港口机械设备事故、辅助港口机械设备事故、铁路机车及车辆事故、船舶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5.
1.1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非由公司原因造成的事故;
5.
1.2港口机械设备事故是指直接从事港口货物装、卸作业生产的设备发生机损或者其他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5.
1.3辅助港口机械设备事故是指供电、维修、环保、计量、除铁器、计算机系统、采制样、通信、办公等机电设备发生机损或者其他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5.
1.4铁路机车及车辆事故是指因港方原因造成的铁路机车及车辆机损事故;
1.
1.15船舶机损事故是指因港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机损或者其他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5.
1.6特种设备事故是指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流动机械等发生机损或者其他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5.
1.7其它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上类别以外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它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5.2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注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5.
2.1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5.
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2.4普通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2.5按照《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标准》,将普通事故划分为以下六个等级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3本办法所称人员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工作或者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公司的设备(设施)不齐全、工作条件或者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指派到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有关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5.4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五个等级,与公司制定的事故等级对应如下
5.
4.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5.
4.2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对应普通事故由于污染或者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者辐射伤害10人以下,或者人员中毒导致死亡3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
5.
4.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应六级事故由于污染或者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6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人员发生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因环境污染引起群体性影响,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
5.
4.4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对应五级事故由于污染或者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人员发生轻微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普通环境污染事故对应四级事故由于污染或者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轻微环境污染事故对应三级事故由于污染或者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
5.5职业健康事故分为六个等级,与公司制定的事故等级对应如下
5.
5.1较大职业健康事故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5.
5.2重大职业健康事故较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5.
5.3普通职业健康事故对应普通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6.
5.4三级轻微职业健康事故六级事故5人以上职业病的;
7.
5.5二级轻微职业健康事故对应五级事故导致2人以上、5人以下职业病的;
8.
5.6一级轻微职业健康事故对应四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职业病
9.事故报告
9.1事故报告应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地方或者行业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范围内遵循事故逐级报告的原则,即当事人向部门报告,部门向公司报告
9.2公司各部门和外委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要做到
6.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5分钟内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和中控室(公司值班室)报告;发生厂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人员5分钟内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和中控室(公司值班室)在接到报告10分钟内分别将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给公司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
6.
2.3事故有关人员须在事故现场救援结束后及时书面写出事故经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事故经过应包括事发时当事人所做、所说、所记的相关情况,自身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存在错误,针对事故的改进措施,完成事故经过后方可离开工作区域;
6.
2.4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发生事故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详见附录E01至附录E05),上报公司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
6.
2.5发生普通及以上等级事故时,公司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钦州港安全部及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24小时内向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上报书面事故快报,特殊情况不超过48小时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安全部门负责在接报后1小时内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上报至钦州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季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报送至钦州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3内部事故报告的内容为事故发生部门、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初步伤亡情况、被困人员情况、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可能扩大的趋势、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现场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操纵情况等外部事故报告按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要求执行
6.4事故发生后,若在抢救和处理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6.
4.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补报
6.5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
5.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6.
5.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7.
5.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8.事故抢险与救援
8.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当事人或者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即将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挪移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者进行拍照摄像,写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8.3事故发生后,公司及事发部门应根据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扩大的趋势等情况的判断,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8.4按照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和规定,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协助指挥现场抢救工作
8.5赶赴现场的人员,应遵循统一指挥的原则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故抢险救援应按照像应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做好抢险、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8.6公司发生普通以上事故时,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在单位时,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返回,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8.7部门发生五级以上事故时,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在单位时,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返回,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9.事故调查
9.1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9.2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普通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或者由国投集团组织调查公司相关部门、外委单位及人员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公司安委会还将对事故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内部调查处理
9.33普通以下事故由安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由公司各部门、工会等部门或者机构的人员组成
9.4一级事故普通由事故发生部门自行调查处理,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提交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责任或者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时,由安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9.5事故调查组成员要符合下列条件
8.
5.1经过公司任命或者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8.
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
8.
5.3如有必要,安全生产代表应参预事故调查
8.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会议记录格式详见附件四事故原因应分别查明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8.
6.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8.
6.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8.
6.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有效落实;
8.
6.6写出事故调杳报告,事故调杳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见附件一;
8.
6.7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及时完成评估报告
8.7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可行使以下职权
8.
7.1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包括被调查部门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
17.2有权调阅事故发生部门的有关资料;
1.
2.3对调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及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或者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1.
37.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向公司汇报并建议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8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问询,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做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申请公司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8.10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8.11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及时做出事故调查结论,将处理结案材料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8.1212事故调查组成员如果对事故原因分析或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安全部门召集相关人员出具调查结论,或者由公司安委会决定
8.13发生普通及以上事故时,公司内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调查结案后10日内上报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对上级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公司应在收到后10日内上报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9.14各类事故结案时间普通及以上等级事故提交事故报告期限执行国家规定普通以下事故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提交事故报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公司安委会在10日内审批,并下发事故处理通报遇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要经公司安委会或者公司领导批准后顺延结案日期,但普通以下事故顺延日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
10.5公司安委会在接到事故调查组或者事故发生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后,要以文字形式进行批复或者下发事故处理通报,相关部门应按照批复意见或者处理通报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9.事故责任认定
9.1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9.2管理责任是指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当事部门的领导、值班经理、班组长和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对事故发生负有的责任
9.3领导责任是指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司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的责任
9.4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全部、主要责任对应第三十9条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执行第三十9条规定
9.5火灾事故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对应第三十9条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应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10.事故处理
10.1根据事故等级及事故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各类事故的有关责任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按本办法实施经济处罚
10.22普通及以上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处罚按当地政府或者执法机关的批复执行;其他事故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本办法执行,并按事故严重及影响程度追究安全管理和责任部门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10.3对事故部门的经济处罚,扣罚标准见附件三
1.
13.1若发生的事故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事故调查组讨论认定当事部门的主次责任,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附件三的标准落实经济处罚,次要责任部门按附件三的标准降一级落实经济处罚
10.4情况较特殊的事故的处理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可不受既定事故等级和处罚额度限制
10.5事故发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各级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处以下罚款
10.
5.1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工资总额5%至50%的罚款;
10.
5.2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工资总额60%至100%的罚款;
10.
5.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工资总额60%至100%的罚款;
10.
5.4在事故发生后,不即将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工资总额100%的罚款;
10.
5.5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工作的,处上一年工资总额80%至90%的罚款;
10.
5.6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不报告的,处上一年工资总额100%的罚款
10.6在事故中受重伤者负有责任时按本办法降一个档次进行处罚;事故责任者处罚有其它降挡或者免于处罚情形的,由公司安委会确定
10.7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升一档或者数档处罚
10.
7.1发生事故部门瞒报、迟报的;
10.
7.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
7.3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事故真实情况及有关资料,在事故调查中隐瞒、干扰、阻挠或者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的;
10.
7.4连续发生重复性事故的(同一部门180天内发生类似事故性质两次以上机损事故或者365天内发生类似事故性质两次以上其他类事故的称为重复性事故);
10.
7.5事故间接损失严重,事故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
10.8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委会酌情赋予400元一5000元的处罚
10.
8.1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
8.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10.9对各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相关管理责任人、相关领导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标准见附件二事故处理意见经公司安委会确定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综合部和财务部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罚款由财务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安全生产的奖励及事故救援、善后处理等用途
10.10事故伤亡者的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事故统计与建档
11.1公司及各部门均应建立事故统计档案,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查找事故发生规律,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11.2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须保存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11.
2.1事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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