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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最新管理办法篇8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研发,创造新的技术生产力,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6]6号)等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U16号),由于部分企业或企业财务人员对政策的不了解或了解的不透彻,要么没享受到税收优惠,要么由于费用归集的不准确,多计或少计了扣除项目,使企业没有充分得到优惠或产生了涉税风险为此,笔者根据多年的财务管理经验以及近两年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审计鉴定过程中的意见交流作一总结,供相关企业或同行借鉴,以便正确把握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一、正确理解新旧政策的变化
1、享受主体的变化财工字
[1996]41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主体只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国税发口999]49号文将主体放宽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财税
[2003]244号又进一步放宽,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财税
[2006]88号文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由此可见,在准确归集企业研发费的同时,如果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企业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国家给予的更优惠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常用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它具有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给企业提供宽松发展空间等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多项税收优惠,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法又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统一,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就是其中之一,旨在推动我国相关领域的改造和创新,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因此正确把握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长足发展具有深远意义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国税发[2008H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也就是我们目前正在执行的文件,办法规定了使用对象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规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使用该办法
2、主体条件限制的变化
(1)不在限定每年研发费增长比例在财税[2006]88号文件出台以前规定,在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都要限定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即现行的政策没有比例限制
(2)取消了规定标准以下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的规定,研发费用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准确归集财工字[1996]41号文规定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而现行的国税发[2008H16号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对研发费用的扣除活动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明确八类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推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用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⑧研究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由于采用了列举方式,因此,除以上八类费用外,均不得归入实行加计扣除的范围如差旅费、电话通讯费、招待费、购入的研发成果如专利用等,严禁研发费用的“乱搭车”现象
(3)取消了集团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必须审批政策根据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工业类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现行政策国税发[2008U16号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分摊但是分摊须符合必要条件,否则很容易造成侵蚀税基的危害,研发费用准确归集因此,《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条件
①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该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的方法等内容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③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④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完善会计核算制度由于研发费用的产生涉及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的升级,是企业的发展战略,而准确的费用归集需要完善的会计制度,严格的预算管理,因此这不单单是会计核算问题,还是企业创新、研发成果的价值转换与合理节约税款的问题
1、内部职能部门协调统一充分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企业的一种利好政策,是团队共同协作的结果,是企业职能部门在准确了解政策后的一种重视首先,企业的技术发展部要依据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制订的当年或中、长期研发战略计划编制研发项目立项书、可研等相关资料然后到当地科技局或经贸局科技处或具有立项审批的政府机构进行立项及最后成果技术推广等;其次,由生产实施单位或研发部门进行具体安排落实,如生产工人、机器设备、直接材料、动力等单独使用记录及试验品的收发等等,研发费用准确归集第三,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可研报告中的研发管理人员、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研发的工人名单进行薪酬分配第四,形成产品的由市场部进行市场开拓及营销最后,由财务进行八类费用归集、加计汇算、申报备案
2、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账簿,实行专账管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研发费用准确归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由此建议,企业为了准确归集这些费用时以及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便利,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附表的规定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项下设立如下明细: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薪酬、设备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委托科研试制费、材料燃料和动力费、中间试验费等其它直接相关费
3、新会计准则下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新准则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一规定的修改,对那些研发及创新能力强的公司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涉及信息技术产业的上市公司目前在我国研究与开发费没有硬性指标,由于会计处理的不同,有可能使其业绩大幅上涨,从而在市场上得到认同这一鼓励政策的姿态也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主旨精神,比如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等,所以开发费用的资本化所带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可以通过配套政策进行抵扣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实行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同时税务机关有权利对申报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三、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程序要求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4、政府职能部门的立项批复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中介机构出具的税前加计扣除的签证报告等以上申报资料可由企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确认,根据具体要求作相应的调整
四、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重要意义
1、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的目的由于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从而降低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加计扣除后形成亏损的,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并通过下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利润进行弥补(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更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长期的税收负担,节约了税收成本
2、为申请审批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条件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文件的规定,对2008年度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文件中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o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研发费用准确归集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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