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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造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88、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毁灭
89、离婚是在主要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90、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XXX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91、禁止离婚主义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缘由,均不得离婚
92、许可离婚主义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见
93、专权离婚主义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没有离婚权或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
94、限制离婚主义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哀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要加限制的立法主见
95、自由离婚主义指按照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哀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碎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见
96、和离即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方式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97、呈诉离婚又称官府判离,即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官府提出离婚立诉,由官府判离的离婚方式
98、记下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记下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99、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缘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初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100、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根据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卑视、熬煎、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伤害的行为
11、遗落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19、自然血亲是指在血缘上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互相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0、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法律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或准血亲
21、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21、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互相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22、父系亲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23、母系亲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24、男系亲男系亲是通过男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25、女系亲女系亲是通过女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26、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是根据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27、直系血亲是指互相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28、旁系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关系的血亲
29、亲等亲等是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它在亲属关系中起着度量衡的作用
30、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1、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浮现与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32、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要
33、劳役婚是指男子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34、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财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35、赠与婚是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36、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普通实行民事婚的方式
37、六礼、是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38、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限,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39、禁婚亲是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挑选逻辑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科学依据
40、婚约婚约是男女双方以未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商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41、中表婚中表婚是一种异姓近亲的结合
42、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43、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哀求人哀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44、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XXX结合
45、夫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朋友,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的XXX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分
46、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而成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汲取
47、夫妻别体制夫妻别体制或称夫妻分别主义,及夫妻婚后仍各自是自立的主体,各有自立的人格
48、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49、入赘婚入赘婚又称赘婿婚,指婿入妻家所成的婚姻
50、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互相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51、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52、法定夫妻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商定,或作出商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关系
53、商定夫妻财产关系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关系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商定的方式,挑选打算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54、共同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全部
55、分离财产制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全部,各自自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给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56、同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才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全部,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哀求权
57、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定,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全部,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58、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又叫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采取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商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全部权的财产
59、扶养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互相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60、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61、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庇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62、婚生子女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
63、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64、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实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哀求权的制度
65、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66、庇护指父母应庇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平安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来自自然界的伤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犯
67、赡养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须要的生活条件
68、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69、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70、自愿认领又称随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担当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71、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讼哀求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72、非婚生子女的准证是指因父母结婚或XXX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历的制度
73、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74、继父母是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75、人工生育子女按照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纳人工办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办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76、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77、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别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告诉他人代其抚养义务
78、立嗣即立后,又称过继或过房,是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指男人无子时,允许将其同宗同姓,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立为嗣子,以便传宗接代,承继宗桃的行为,当事人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79、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80、弃婴是指被父母遗落的初生儿
81、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82、收养记下是指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记下,收养关系自记下后正式成立
83、收养协议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84、收养公证是指按照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85、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乐观效力
86、收养的解销效力又称收养的消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87、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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