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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2022年4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怦!*怵*等13人发起,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蜂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或者成员选举产生本社住所地****郁山镇白池村一组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供蜂业产品的销售,精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蜂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本社成员发展蜂产业,推广应用蜜蜂养殖,选配选购优质蜂种,开展养蜂更新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为成员组织养蜂所需专用配件、材料供应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政策直接补贴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政策补贴形成的财产以成员实际经-4-H人帐户中记载的财务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二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员本社的日常财务交换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用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四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务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外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㈠、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㈡、成员大会决议解释;㈢、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㈣、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社无法继续经营;㈤、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五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荐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解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发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相关报纸上公告第四十八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㈠、与他人发生交易所欠款项;㈡、所欠本社成员其他债务;㈢、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㈣、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五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一日规模统计量化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产业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组织蜂业发展和经营,推广优良品种,研发养蜂新技术,并承认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第九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为本社成员第十条本社成员权利㈠、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㈡、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㈢、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赢余;㈣、查阅本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供)、提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内、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㈠、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㈡、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㈢、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经营,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㈣、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养蜂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㈤、不从事伤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闲、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㈠、主动要求退社的;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㈢、死亡的;㈣、被本社出名的第十四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结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结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该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1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赢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赢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本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㈠、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㈡、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伤害的;㈢、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赢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该对本社出相应的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㈠、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㈢、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㈣、决定成员的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㈤、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闲、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㈤、审议批准年度赢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对外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㈤、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抄,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3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召开暂时成员大会;㈠、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㈢、理事会提议;㈣、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暂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十五日内召集并主持暂时成员大会第二十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一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㈠、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㈡、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㈢、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㈤、代表本社签订合同;伏)、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四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㈡、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㈢、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赢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㈣、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㈤、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伏)、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允许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允许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者监事长、经理和3名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监事会,由一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㈠、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㈡、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㈢、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㈣、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㈤、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伏)、提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㈤、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卸任理事卸任一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允许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决议有不允许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八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本社的蜂业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㈡、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㈢、拟定经营管理制度;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九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作监事第三十条本社理事长、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㈠、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㈡、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允许,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㈢、从事伤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㈣、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章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2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会计和出纳不得同一人兼任第三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赢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四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㈠、成员出资;㈡、未分配收益;㈢、国家扶持补贴资金;㈣、每一个会计年度从赢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㈤、其他资金第三十五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第三十六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三十七条为实现本社全体成员的发展实际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一个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三十八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三十九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补贴,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作为本社的资产分配给成员第四十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赢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㈠、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赢余的百分之之二十;㈡、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份,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第四十一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份也可以用以后年度赢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的公积金或者赢余清偿,不足部份依照成员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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