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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管理制度XX银行合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行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维护安全稳健运行,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实现持续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合规是指本行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合规风险是指因本行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本行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管理是指本行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对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应依据本指引实施合规管理第二十三条员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主动、及时向本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汇报,同时向合规办理岗及风险办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总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员工,如发现合规风险隐患,有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情况,可追究其责任,对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二十五条建立违规举报制度,保证本行内部人员和内部人员可以正常行使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力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XX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条倡导合规文明,明白树立“合规是发展的基石”、“全员主动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代价”的合规文明理念,将合规目标置于优先位置,倡导诚信、正直的道德准则,培育全体员工的合法合规意识第二章目标与原则第四条合规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确保本行依法、合规经营第五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合规办理应覆盖一切业务、全体员工、一切部门和分支机构,贯串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及分支机构行使职能
(三)有效性原则合规管理应当符合有效性原则,达到科学性、合理性,制定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需要的合规管理制度;全体员工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并维护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发展性原则合规办理工作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内部环境及本行经营计谋、经营目标、经营条件等内部环境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和美满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由风险办理部门负责全行的合规办理体系,风险办理部门由3人组成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并符合任职条件合规办理人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具有较高思想和政治素质,遵守法纪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循私情
(三)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精通银行业务,具备银行储蓄、信贷、会计等专业知识第八条风险办理部门的合规办理职责包括
(一)监督合规办理的基本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督导各部门、分支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修订、美满内部办理制度
(二)对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新业务及重要业务活动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意见
(三)按照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本行的相关规定,对全行经营管理行为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四)对全行经营管理层及各部门、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建议及咨询,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五)处理涉及经营管理层及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与举报,对经营管理层及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质询与调查,督促整改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完成全行的合规评价任务,向董事会提交合规报告及监管机构请求出具的其他报告
(七)将合规办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归入高管、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八)组织合规培训,培育合规文明
(九)其他合规办理职责第九条内审人员不得兼任与合规办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办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第十条总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合规办理职责包括
(一)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准则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员工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制定合规风险管理方案,及时、有效地解决合规管理方面的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向经营办理层及时报告本部门及分支机构经营办理中的合规风险或事项,同时报知风险办理部门
(四)开展合规自查工作,配合风险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指导并支持合规工作
(五)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内部要有专人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兼)合规管理岗具体管理本部门、分支机构的合规事宜,对本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并协助风险管理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合规管理岗的合规管理职责如下
(一)协助并落实本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二)就有关合规事项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供咨询意见,对本部门、分支机构拟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的咨询和审核等事项,提出初步合规意见
(三)协助风险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分支机构存在的重大合规风险或风险隐患,同时报知风险管理部门
(四)协助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分支机构的合规宣传培训工作,进行合规文明建设
(五)履行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全体员工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员工的合规职责如下
(一)应具备开展相应业务活动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二)及时、认真研究相关业务活动的最新法规政策,全面理解和熟悉业务流程与规则,依据法律、法规、准则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做到执业合法、合规
(三)对开展的业务,如存在合规性疑问,应及时咨询风险管理部门,主动进行合规性审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应主动、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四)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合规性调查,不得阻挠、拖延和消极对待风险办理部门的调查及取证工作
(五)按时参加本行组织的合规培训,达到本行规定的培训时间,且培训测试结果达到及格标准
(六)其他合规职责第四章合规工作内容与保证第十三条合规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美满和修订制度根据新出台的国家法规与监管政策,修订和美满合规办理制度,美满合规办理的标准化流程
(二)合规性审查对内部办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新业务及重要业务活动等进行合规审查,对外签署的合同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自力的合规意见
(三)合规性检查要对各部门、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及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主动评估和发现合规风险;对各部门、分支机构贯彻落实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以前年度监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监管检查提出的问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合规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程序及结果应记录并上报
(四)合规建议及咨询为经营管理层及各部门、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建议及咨询,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五)专项质询与调查对违规举报信息和监管质询进行反馈,配合监管机构和本行相关部门进行合规性质询和调查
(六)信息报告职能根据监管机构请求,编写上报合规报告和其他合规性信息
(七)培训与教育通过持续性教育和培训,使本行各部门业务人员和其他员工了解国家和监管层发布的相关法律政策以及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八)其他合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合规工作人员在经领导批准可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了解和调查合规情况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其他部门建立合规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度;各业务部门履职中涉及的合规信息,应及时与风险管理部门沟通联系第十六条风险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协助开展专项合规工作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合规性审查意见、合规咨询意见、合规检查工作底稿、合规报告等相关书面文件以及电子文档等信息资料,保存时间应为长期保存第五章违规事项的处理、报告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向本行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告知风险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应对措施与处理意见高级管理人员如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制止和报告责任的,可追究其责任,并对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十九条风险管理部门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主动、及时向主管行长报告,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应对措施与处理意见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在对合同、业务及经营办理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时,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应主动、及时向风险办理部门报告,在调考核实后提出应对措施与处理建议第二十一条总部相关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主动、及时向本行分管领导汇报,在调考核实后提出应对措施与处理建议第二十二条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主动、及时向本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汇报,同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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