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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年修订)(征求意见稿)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依据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对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区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以下简称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自治区质安管理站)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住建主管部门应书面明确监督机构履行监督工作的内容第四条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属于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以下情况作出确认.勘察文件(包括变更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1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工程地质实际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不一致时的处理意
2.基础(包括桩基)是否落在勘察文件推荐的持力层上,对设3计采用的持力层和基础形式有无异议是否发现建筑物出现明显沉降特征
4.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报告须对以下情况作出确认.设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设计文件(包括变更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2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工程的变更是否经设计单位认可;
3.已完工程的结构形式、层数、层高、面积及主要功能与设计4文件是否相符
(五)监理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各分部工程质量情况的评价;
1.对工程实体结构安全、功能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查情况;
2.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情况;
3.对工程的整体评价(是否合格);
4.竣工预验收结论5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存在不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合格后,建设单位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向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整改报告监督机构应在个工程日内对竣工验收整改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3现场抽查第三十二条竣工日期确定(-)监督机构和验收组均未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的验收日期即为竣工日期;
(二)验收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的验收日期为建设单位的书面整改完成认可文件送达监督机构的日期;
(三)监督机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的验收日期为整改审核通过的日期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问题整改完成,参与验收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程建设责任主第三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O-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报送竣工验收通知书,擅自验收的;-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三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或者工程质量控制文件存在重大缺漏的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的;二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第三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收到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三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工验收报告》且完成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内容后个工作日内,向备5案机关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名确认、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三十七条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了竣工验收,参与验收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签署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住建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手续资料齐全;
(三)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发现工程实体存在明显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四)验收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已向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整改报告;
(五)建设单位已按要求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六)监督机构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报送存档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
(二)质量监督评价和监督抽查的实施次数;
(三)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抽测情况;
(四)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隐患整改情况;
(五)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情况;
(六)质量控制资料抽查情况;
(七)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第五章监督中止及终止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督时间期限从开工登记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终止第四十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故中止施工超过个月的,建设3单位应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向监督机构提交《中止工程监督申请第四十一条监督机构收到中止监督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书》,申请办理工程中止监督手续工作日内查实,确认已停止施工活动的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向建设单位发出《中止工程监督告知书》自《中止工程监督告知书》第四十二条对于停止施工超过个月的工程,建设单位未3发出之日起,工程中止监督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监督手续的,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监督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向建设单位发出《中止工程监督告知书》,中止工程监督在工程中止监督期间,监督机构对工程不实施监督,不承担第四十三条工程恢复施工,应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监督责任查,确保施工现场在停工期间质量安全管控措施到位,停工部位处于质量安全稳定状态,无质量安全隐患,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建设单位应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向监督机构提交《恢复工程监督申请书》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申请办理恢复监督手续中止监督超过一年的工程申请恢复监督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状态评估,并将专家的评估意见作为《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监督机构工程未按规定申请恢复监督擅自复工的,由监督机构责令责任方对监督中止后施工部位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合格并出具第四十四条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恢复工程监督申专家评估意见后,方可申请恢复工程监督请书和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复工5条件确认工程符合复工相关要求的,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向建设单位发出《恢复工程监督告知书》,恢复工程监督第四十五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可对工程终止安全监督,并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向建设单位发出《终止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已按图纸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完毕;
(二)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
(三)工程预验收合格;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终止安全监督的其他情形终止工程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尚应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工程监督报告中记录终止监督后的工程情况第六章监督档案管理第四十六条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的内容及收集要求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规定》监督机构应当运用区质安监系统逐步实现监督档案无纸化第四十七条对于工程监督过程中可在区质安监系统在线形成或可下载的电子文件,监督机构只收集电子档案,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归档;其他不能在区质安监系统生成或下载的文件资料应制作成电子文档分类归档第四十八条电子档案接收后,应按要求转存脱机保管,一式二套(封存保管和提供利用各一套b第七章层级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自治区、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层级监督管理制度,对下一层级住建主管部门和监机构按本规定实施层级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层级监督管理分为两级第一级为设区市对所辖市、县(区)的监督管理;第二级为自治区对设区市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层级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下一层级住建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辖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对下一层级监督机构及监督员进行管理及考核;
(三)督促下一层级住建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根据本规定履职第五十二条上一层级住建主管部门对质量安全水平较低和监督工作实施不力的地区,宜加强巡查力度巡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和责任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发出整改建议书、停工整改建议书或执法建议书辖区住建主管部门应按层级监督巡查组的要求,向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第五十三条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并认真查验其整改结果规定期限内由住建主管部门向组织层级监督巡查的单位报送符合要求的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组织层级监督巡查的单位审查符合要求的,整改工作完成,否则责任单位应继续整改第五十四条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自治区质安管理站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层级监督信息;层级监督情况由组织单位向社会公布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五条监督机构和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不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开展监督工作的;
(二)监督员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工程监督计划的;
(三)适用执法依据错误,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徇情枉法、故意刁难报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五)强行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机械的,或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材料和设备的;
(六)借职务之便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礼品,或受他人请托,以职务之便施加影响,妨碍执法公正的;
(七)参与施工、监理经营活动的;
(八)协助在层级监督巡查或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责任单位弄虚作假,欺瞒上级部门,或对整改报告审查不严,敷衍了事,对未整改完成的事项签署整改完成认可意见的;
(九)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况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员不承担责任(-)已按照经批准的工程监督计划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上级部门将监督员调离监督岗位,使其不能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责任主体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施工单位未进行开工登记,且监督机构未开始实施监督的;
(五)工程中止监督期间或者终止监督后,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六)已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发出整改指令,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相应后果的;
(七)已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发出整改指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无法执行,或指令被上级部门撤销而发生相
(八)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隐瞒或逃避监管,致使无法作出正确监督行为的;
(九)因有关监督执法依据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标准规范依据不当的;
(十)工程监督工作受到上级部门干预导致发生相应后果的;
(十一)不属于本规定监督工作范围的;
(十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第五十七条监督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规定制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章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5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57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人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定责任监督工作不代替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人依法履行主体及其责任人承担责任职责所应担负的工作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不代替工程建设责任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和从事监督工作住建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可以聘请工程类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监督聘用人员聘用年限不少于年且符合监督2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依照本细则提出监督员初次考核申请第二章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第七条本文所称监督,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义务情况以及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实施监督监督工作以抽查、抽测方式进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施工安全;
(三)抽测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
(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号)2014154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号)20222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的配套表格,由自治区质安管理站另行制定和发布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20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桂建质〔〕2014号)同时废止3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五)抽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十)依法处理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八条监督工作的实施程序(-)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程监督计划;
(三)召开监督告知会议;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
(五)建立工程监督档案;
(六)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撰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九条监督工作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资料、技术标准和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生产、试验现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
(三)对工程实体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根据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以下统称监督评价)结果,对工程实行差别化监管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使用信息化手段、利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区质安监系统)开展工程监督工作,并逐步实现监督文件、档案电子化,动态记录工程监督工作情况第三章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实施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录入工程信息,形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同时提交以下资料(-)施工、监理合同;
(二)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项目部的人员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以上资料中,第
(一)项的原件经查看后退还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二\
(三)项的原件由监督机构留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个工作日内将施3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送监督机构并录入区质安监系统,监督机构核查后留存复印件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开工,监督机构不实施监督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应提请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To对补办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外,建设单位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补办监督手续申请书;
(二)检测机构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作出的检测报告;
(三)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根据本条第(二入
(三)款的资料,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在办理监督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制定工5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第十五条监督员根据工程性质、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能力和信用状况等,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应包含监督的方式、抽查的频次及抽查的主要部位等内容,并经审批后实施第十六条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自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施工单位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做好开工登记监督机构从工程开工时间起正式对工程实施监督第十七条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变更,应通过区质监系统办理有关手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程用途、平面位置等重大设计内容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在首次到工地现场实施监督前召开监督告知会议,告知工程监督实施的注意事项,核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抽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监督告知会议第十九条开展监督工作,应当由名监督员共同进行监督员进2入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监督员证监督员应根据工程监督计划开展监督工作,监督抽查结果应形成监督评价,监督评价实施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第二十条监督员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及时上传工程的施工进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及安全管理档案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前,验收组织方应提前个工作日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3构根据工程监督计划和工程情况决定是否到场第二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验收组织方未向监督机构报告验收信息擅自验收的,由监督机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部分验收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责任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采用虚假质量证明文件资料的,应责令相关单位改正责任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检测方案应经相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共同认可第二十四条监督员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隐患、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或其他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签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施工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
(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五)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含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六)墙面、屋面、地下室存在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隐蔽工程隐蔽前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责令停工整改的情形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整改,并通过区质安监系统进行整改回复,监督机构对整改回复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通过区质安监系统向责任单位发出《审查通过意见书》或《恢复施工通知书》责任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且未向监督机构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调查取证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将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及时提交给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罚建议,或根据住建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所受行政处罚的结果,应载入其诚信记录第二十五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将以下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已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
(三)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行政处罚信息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经自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第二十八条竣工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交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人员必须包括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个工作日通过区质安7监系统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
1..竣工预验收合格文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3
(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1..经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的完整的工程质量控制资2料;.住建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3的有关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4
(三)勘察单位的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报告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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