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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编号: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合伙人:签订日期年月日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本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三条、合伙人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一次性交足,其中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O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本所的全部收入在扣除成本支出、税金及各项基金等项费用并弥补上一年亏损后净收益可作为利益分配-本所的利润分配比例如下O三本所的亏损分担方式如下O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工资制或办案提成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交税第七条、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方式本所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本所承担赔偿责任本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本所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承担比例按出资比例确定)第八条、入伙
(一)从事律师工作一年以上,年创收达到元,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全体通过,作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九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起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权利
1、制定或修改事务所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2、决定增加、减少或变更合伙人,决定招聘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
3、选举、变更或罢免事务所主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监事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4、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决定本所的发展规划;
6、决定对律师的奖励或惩罚;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审批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决定本所的终止;
10、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须经有权表决的合伙人一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分之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第十条、本所的法定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主任是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本所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情况十一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3、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账册及资料;
4、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5、监督事务所主任、管理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及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本所的商业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本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在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8、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的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9、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0、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1、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产生退伙效力
(二)合伙人退伙之日结算本所财务情况,盈余按分配机制处理,但本所不退回注册资金及投资款亏损按比例分担
(三)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合伙人会议—分之一以上决议,予以除名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法法律、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本所资金、私自分割本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不在本所从事律师业务的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十三条、合同终止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人,且在一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万元,且在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全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事务所终止后,应清算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本所的公共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以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第十四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合伙人一_________________合伙人二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年—月—日第十六条、本合伙协议合伙人各执一份,并报备案合伙人三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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