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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编号: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使用方:租赁方:签订日期:年月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方)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方)使用方与租赁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与拆卸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项目基本情况].1工程名称:(项目全称)I2工程地点oII3结构类型oIII建筑面积m2oIV5建筑高度米
2.起重机械基本情况
3.1起重机械名称o
4.2起重机械生产厂家o
5.3起重机械台数台
6.4规格型号o
7.5出厂编号o
8.6出厂年月o
9.7单机备案证编号o
2.8最大允许安装高度米,最大允许臂长米,最大允许起重量吨,臂端最大起重量吨租赁(安拆)高度米(个标准节,套附着);租赁(安拆)臂长米
3.起重机械的物权与随机器具
3.1租赁方向使用方保证其对所交付的起重机械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租赁的起重机械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满足使用方的施工需求,并在使用方安全生产部备案,经检验合格,技术性能良好
3.2起重机械的随机附件,包括等由租赁方提供,租赁方保证其所提供的随机附件的质量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3.3租赁方负责编制塔机安装拆除方案、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单台除外)及安全备案、入州备案等
4.租赁期限租赁周期暂定天,计划于年月日开始投入使用,年月日结束具体的投入使用时间由使用方根据工程实际提前书面通知租赁方
5.起重机械机组人员的配备和管理
5.1租赁方应为每台起重机械配备至少司机人(信号工人兼起重司索工),以满足其为使用方提供24小时优质服务的要求
5.2司机、信号工应专人专岗,起重(司索)工应相对固定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和起重(司索)工必须执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熟知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及吊装方法,并具备相应的实践操作能力
5.3使用方(提供、不提供)起重机械机组人员提供现场住宿条件起重机械机组人员应接受使用方的管理和工作指令,积极配合使用方的施工生产和遵守使用方的现场管理制度非因使用方过错导致机组人员在生产或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使用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4租赁方提供的机组人员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因其行为对使用方的施工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的,使用方有权要求租赁方进行人员调整和更换
5.5租赁方提供的机组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统一佩戴公司发放(发售)的作业人员安全帽,现场必须穿戴本单位(租赁单位)工作服、反光背心等
6.租赁、安装与拆卸计费标准及支付(结算)方式
6.1进出场及安装拆卸费起重机械进场安装验收合格后,使用方应向租赁方支付(结算)进场及安装费(含基础预埋件、进场运输、安装等费用)(含税金);每套附着锚固(含顶升)验收合格后,使用方应向租赁方支付(结算)附着锚固(含顶升)费元(含税金);租赁期满,起重机械全部拆卸退场后工天内,使用方应向租赁方支付(结算)拆卸出场费用(含拆卸和出场运输等费、税金)o
6.2租赁费使用方应按月租的租赁方式进行支付(结算)起重机械租赁费,起重机械当月使用天数超过30天(
1、含30天
2、每年的2月不在使用期的第一个月或最后一个月),按固定月租金(含租赁方机组人员当月工资、税金)进行支付(结算);起、末月起重机械使用天数不足天的,按固定月租金/30义实际作业天数(含租赁方机组人员当月工资、税金)进行支付(结算)本合同暂估总价元(含税金)使用方与租赁方均应具备一定的资金风险承担能力,当建设单位出现资金暂不到位时,使用方与租赁方应相互充分理解,保证不影响现场施工生产的需要
6.3结算方式使用方每月日通过0A系统开具《外租机械设备租赁结算单》,且经租赁方法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按当月《外租机械设备租赁结算单》上租赁费用的80%向租赁方进行支付(结算),租赁费必须接受10%T5%的实物抵款,剩余5%在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结清;租赁方向使用方出具租赁业正式发票
6.4发票提供时间租赁方在使用方支付款项前提供甲方要求的发票
6.5开具发票类型租赁方提供发票类型oA.增值税普通发票B.增值税专用发票
6.6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到使用方停电、停水、停工、春节放假等原因停机时,停机天以内,租赁方按实际租金全额收取等于或超过天时,使用方以书面通知形式正式通知租赁方,停置期间按台班费用的肮十取超过天的双方另行协商
7.起重机械进场前期准备
7.1本合同订立后,租赁方应及时向使用方提出有关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所需的现场条件及有关要求的书面文件,并向使用方提供起重机械基础施工技术要求文件或图纸使用方应依据租赁方提出的书面文件,做好场地、道路、电源等准备工作,并依据租赁方提供的基础施工技术要求文件或图纸进行起重机械基础设计和施工
7.2起重机械基础预埋件由租赁方提供,租赁方应保证其质量满足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基础施工完毕,使用方应组织租赁方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起重机械安装工作
8.起重机械的进退场:
8.1使用方应提前天分别将起重机械具体的投入使用时间和停用退场时间通知租赁方租赁方应按照使用方的要求及时组织对起重机械的进退场
8.2起重机械进退场的运输由租赁方负责,运输风险由租赁方承担
8.3租赁方迟延进场,或起重机械不能满足本合同
3.1款要求时,使用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租赁方支付违约金元
9.起重机械的安装、调试、验收和拆卸
9.1起重机械的安装、调试、检测、备案、拆卸及所发生的费用由租赁方负责租赁方应按照使用方的要求及时进行起重机械安装、调试检测、备案及拆卸工作,确保起重机械按时投入使用和退场租赁方应依法自行完成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工作,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9.2起重机械的安装(含附着锚固)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安装、调试完毕,租赁方应及时组织自检验收自检验收合格后,应通知使用方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第一次及使用过程中每半年一次的检测费用均由租赁方承担),安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调试、安装后不能达到安全验收要求的,使用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租赁方承担
10.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10.1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租赁方应立即通知使用方,并及时组织抢修在正常使用时段内,抢修时间超过小时的,每小时扣除当月%的月租费由于未及时抢修,导致使用方工期延误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租赁方承担赔偿责任因起重机械故障所引发的事故及损害责任,由租赁方全部承担
10.2使用过程中,使用方需要对起重机械进行顶升及附着锚固时,应提前天通知租赁方,以便租赁方安排工作计划
10.3使用过程中,租赁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班前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及专项检查,大风、大雨、大雪天气过后,节假日过后等重要时间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记录应及时送使用方备案
10.4塔吊安装、顶升、拆除、附着安装(拆除)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每月至少一次对机组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由租赁方负责,并报使用方备案
11.起重机械的维修和保养
11.1租赁期间,起重机械的维修与保养由租赁方负责,租赁方应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机况良好,机身干净整洁,机械噪音符合环保要求
11.2租赁方和使用方应共同遵守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规程,每月应定期安排时间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具体的维修保养的时间由租赁方和使用方根据施工计划协商确定每月维修保养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小时,不应超过小时
12.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拆卸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租赁方与使用方共同签定的《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其他事项
13.1未经租赁方授权,使用方不得将起重机械进行转租、抵押或质押
13.2起重机械租赁期间,除非使用方违背合同约定,否则租赁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停机因租赁方擅自停机影响使用方正常施工的,使用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租赁方承担
13.3起重机械租赁期间,如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使用方对起重机械的需求发生改变时,使用方有权要求租赁方合理延长租赁周期或提前组织起重机械拆卸、退场
13.4起重机械租赁期间,因政策性、政府指令性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工程停工、停建,或造成起重机械损坏的,除非使用方可以得到国家或建设单位的补偿,否则租赁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使用方索赔有关损失
13.5若租赁方不能满足上述使用方对租赁方要求的任一条,则找使用方管理规定处罚,处罚金额另行缴纳
13.6如果使用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租赁方必须向使用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3.7租赁方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如发票为假、虚开或者不能通过认证的,租赁方要重新提供发票给使用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租赁方承担
13.8租赁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签订合同名称一致(三流一致)若租赁方债务重组、工商注销,租赁方应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使用方无法付款,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租赁方承担
14.9租赁方要提供纳税人认定表复印件盖章公章给使用方14双方开票信息
(1)使用方开票信息如下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2)乙方开票信息如下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如双方开票信息出现变更,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发票不能认证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关责任
15.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使用方单位驻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合同自租赁方、和使用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
17.本合同壹式份,租赁方执份,使用方执份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代理人联系电话使用单位地址租赁单位(公章)租赁单位代理人联系电话租赁单位地址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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