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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形成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市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以及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共同控制和非独立法人经费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相对控股及参股企业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包括
(一)集团公司有任免权和推荐权的集团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正副职,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各专项副总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正副职;基层单位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含安全总工程师,下同),岗位
2.由职业经理人任董监事或专员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男性年龄满57周岁、女性年龄满52周岁,一般不再续聘,对具备丰富工作经历且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专业特长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男性年龄满55周岁、女性年龄满50周岁,在集团公司担任企业负责人6年及以上且任期内均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视情况转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第十六条实行聘任制的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基层单位经理层成员、专项总监(副总监),任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年龄原则上,对初次聘任的,至转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年龄(即男性57周岁、女性52周岁,下同)前应能任职满1个聘期;对上一聘期结束但距转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年龄不满1个聘期的,原则上不再续聘,调整至委任制岗位任职
(二)工作经历
1.正职岗位需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现任职17级相关岗位
(2)在15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2年以上
(3)在15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满1年,并在15级及以上和13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
2.副职岗位需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现任职15级相关岗位
(2)在13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
(3)在13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满1年,并在13级及以上和管理序列10级相关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
(三)学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五)任职党内职务的,应符合《中国章程》《中国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第十七条实行职业经理人制的基层单位经理层成员,任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年龄原则上,对初次聘任的,至转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年龄前应能任职满2个聘期;对上一聘期结束但距转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年龄不满1个聘期的,原则上不再续聘,调整为委任制相关岗位
(二)工作经历
1.正职岗位需具备5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并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现任职市(省)管国有企业总部内设部室或一级子公司正职岗位(含-47-相当职务)
(2)在市(省)管国有企业总部内设部室或一级子公司副职岗位(含相当职务)累计工作2年以上;或任职满1年未满2年,但在市(省)管国有企业总部内设部室或一级子公司副职岗位及中层正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
2.副职岗位需具备5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并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现任职市(省)管国有企业总部内设部室或一级子公司副职岗位(含相当职务)
(2)在市(省)管国有企业总部内设部室或一级子公司中层正职岗位(含相当职务)累计工作3年以上;或任职满1年未满3年,但在市(省)管国有企业总部内设部室或一级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中层副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
(三)学历及专业要求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于特殊岗位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要求和相应等级的执(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八条实行目标化选聘企业负责人制的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团队,任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年龄原则上,初次聘任,男性年龄在54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下
(二)工作经历
1.正职岗位需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现任职17级相关岗位
(2)在15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2年以上
(3)在15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满1年,并在15级及以上和13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
2.副职岗位需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现任职15级相关岗位
(2)在13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
(3)在13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满1年,并在13级及以上和管理序列10级相关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
(三)学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对实施公开选聘的岗位,原则上应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及心理条件
(五)任职党内职务的,应符合《中国章程》《中国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实行目标化选聘企业负责人的具体任职条件,根据基层单位实际情况和岗位性质,按“一企一策”予以明确第十九条实行聘任制的基层单位技术类专业总监(副总监),任职人员应当具备《(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第二十条有特殊任职资格要求的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面向社会引进的企业负责人,其工作经历的认定,参照所聘任岗位任职资格并结合所引进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档案记载情况综合确定第二十二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企业负责人,应当德才素质突出、市场和职工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引领开拓市场、推进技术创新、推动提质增效等工作中业绩突出
(三)在经营困难企业、化解债务危机中担当作为,成效明显
(四)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企业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二)市场开拓前沿、企业高质量发展急需的
(三)培育新产业、发展新业态、研发新技术、拓展新模式急需的破格提拔领导人员,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格要求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二十三条聘任制和职业经理人制负责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可结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明确其他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实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两级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聘用与管理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两级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实行聘期制(任期制),原则上3年为一个聘期(任期),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聘期(任期)结束后,未明确连任(续聘)的,自然解聘,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第二十六条对实行聘任制的两级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确定聘期(或聘期内各年度)目标,推行契约化管理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期内年度考核或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按普通员工安排工作对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的两级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参照聘任制模式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职业经理人由集团公司党委和基层单位参照集团公司关于企业负责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期内年度考核或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的,实行市场化退出第二十八条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履行相关组织程序后,可转任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目标化选聘企业负责人制等任用方式的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两级本部及基层单位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考核,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薪酬管理规定执行基层单位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的薪酬水平按照所在单位同级别非市场化班子成员薪酬的
0.85倍执行;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的薪酬水平按照集团公司同级别非市场化人员薪酬的
0.8倍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已发布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人力部负责解释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下同),各专项总监,集团公司派入基层单位的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
(二)集团公司有审批权的基层单位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各专项副总监、各技术类专业总监(副总监)第四条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及职数设置、岗位级别及任用方式、资格条件、聘用与管理等第二章岗位及职数设置第五条集团公司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及职数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作用的原则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和作用,基层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二)坚持岗位设置精干高效、促进发展的原则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各部室、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成员职数
(三)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应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及基层单位经营发展需要,对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及职数设置进行动态调整,适应企业发展需求第六条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设置要坚持和完善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应当专责抓党建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岗位及职数设置
(一)原则上,设置部室负责人正职岗位1个、副职岗位2个
(二)对于管理幅度较大或管理职责较多的部室,可适度核增1至2个副职岗位职数
(三)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可设置副总工程师岗位1个、副总经济师岗位1个、副总会计师岗位1个,以及各专项副总监岗位2至4个经与市国资委沟通,可以设置相应数量的总裁助理岗位第八条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及职数设置
(一)党委建制的单位,负责人岗位职数原则上为5至7个设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岗位1个;总经理岗位1个(任职人员为中共党员,则兼任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岗位1个;副总经理岗位一般为2至4个
(二)党总支建制的单位,负责人岗位职数原则上为4至5个设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岗位1个;总经理岗位1个(如任职人员为中共党员,则兼任副书记);副总经理岗位一般为1至2个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岗位1个;不设专职副书记岗位的单位,依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需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的,由党总支书记兼任
(三)直属支部建制的单位,负责人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设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岗位1个;总经理岗位1个(如任职人员为中共党员,则兼任副书记);副总经理岗位1个经研判,确有需要的,可增设专职副书记岗位1个
(四)股份公司设置正职岗位1个、副职岗位4个;股份公司本部部室,原则上设置部室负责人正职岗位1个,副职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物流公司及相关平台单位岗位设置参照股份公司执行
(五)根据工作需要,基层单位可设置总会计师岗位1个,总工程师岗位1个,总经济师岗位1个,技术类专业总监1至2个
(六)对于在基层单位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负责人岗位,依照公司章程进行设置
(七)对于规模较大或承接职能较多的基层单位,或因公司整合、职能调整等因素确有必要设置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度核增1至2个负责人副职岗位(A)除上述岗位设置外,基层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经集团公司审批,设置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及各专项副总监岗位,其总职数一般不超过3个第九条集团公司派入基层单位的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所需职数根据相关要求和需要进行设置第十条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的岗位及职数,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负责核定,报集团公司党委审定后执行;其他基层单位负责人的岗位及职数,由基层单位党组织会同董事会(执行董事)研究核定,报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初审后,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经审定后执行第三章岗位级别及任用方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岗位级别
(一)集团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正职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7级;部室负责人副职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5级
(二)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各专项副总监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7级
(三)相关岗位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十二条基层单位负责人岗位级别
(一)股份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正职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7级,也可根据实际管理架构设置为管理序列15级;部室负责人副职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5级
(二)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7级,也可根据实际管理架构设置为管理序列15级;专职党组织副书记、工会主席,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5级;经理层正职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7级,也可根据实际管理架构设置为管理序列15级;经理层副职岗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5级;总会计师,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5级,也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为管理序列17级
(三)基层单位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及各专项总监(副总监),原则上为管理序列15级,也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为管理序列17级
(四)基层单位技术类专业总监,原则上为专业序列16级;技术类专业副总监,原则上为专业序列15级
(五)集团公司派入基层单位的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原则上按照任职人员的原岗位级别确定第十三条任用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可以采用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职业经理人制和目标化选聘企业负责人制
(一)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本部部室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或委任制(选任制),并比照聘任制管理
(二)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
(三)所属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实行委任制,探索实行董事长聘任制
(四)基层单位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职业经理人制,对总会计师探索实行聘任委派制度
(五)基层单位总工程师岗位(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各专项总监(副总监)及技术类专业总监(副总监)实行委任制
(六)基层单位工会主席实行选任制
(七)集团公司派入基层单位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实行委任制(A)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团队尝试推行整体目标化选聘企业负责人制第四章资格条件第十四条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肩负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职业追求
(二)具有强烈的市场观念和创新意识,能够把握行业和市场的发展趋势,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兴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善于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本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要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委书记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第十五条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等岗位,任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副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岗位(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专项总监(副总监)
1.年龄原则上,男性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2周岁以下
2.工作经历
(1)正职岗位需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①现任职17级相关岗位
②在15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2年以上
③在15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满1年,并在15级及以上和13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
(2)副职岗位需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①现任职15级相关岗位
②在13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
③在13级及以上相关岗位累计工作满1年,并在13级及以上和管理序列10级相关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
3.学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5.任职党内职务的,应符合《中国章程》《中国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
(二)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
1.由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和目标化选聘的负责人任董监事或专员,应满足以下条件男性年龄满57周岁、女性年龄满52周岁,具备丰富工作经历且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专业特长的,可以委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岗位;男性年龄满55周岁、女性年龄满50周岁,具有上述相关工作经历和履职能力的,经本人申请,也可以视情况委任董监事和各专业领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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