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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审计处理处罚)单位下花园区审计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作为会计单位的区级财政部门、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下花园区各直属部门、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财务收支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是建立台账制度就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项目,建立起台账,每次检查都要形成详细的记录二是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坚持每月上报一次,重要信息及时反馈三是建立考核制度为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局领导班子将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全局审计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坚持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对工作得力,进展顺利,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3.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①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②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③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④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⑤其他处理措施
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5.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O
6.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7.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8.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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