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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日勺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会临时会议日勺,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日勺,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日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日勺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第三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告知全体股东;不过,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日勺除外会议告知日勺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日勺时间、地点、议题等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告知状况、股东出席状况、表决状况以及所议事项日勺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日勺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八条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日勺决策,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日勺决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日勺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策,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日勺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企业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策的,企业应当自作出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第四十条企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企业股东会负责,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日勺,在改选出日勺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根第四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日勺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日勺决策;
(三)决定企业日勺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企业日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企业日勺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企业日勺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日勺方案;
(七)制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日勺方案;()A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日勺设置;
(九)聘任或者辞退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第四十三条企业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辞退
(十)制定企业日勺基本管理制度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日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执行董事日勺决定;
(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日勺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日勺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以外日勺负责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企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四十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A执行董事授予日勺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可以连任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日勺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日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日勺提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日勺行为损害企业日勺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日勺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日勺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曰勺,不得担任企业日勺执行
(七)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提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企业日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企业日勺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日勺,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日勺企业、企业日勺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日勺,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日勺债务到期未清偿企业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日勺,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日勺,企业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四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日勺规定,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企业赋予日勺权利,以保证企业日勺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日勺规定,商业活动符合企业章程规定日勺业务范围;
(二)公平看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理解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企业定期汇报签订书面确认意见;
(五)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状况和资料,不得阻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企业所披露日勺信息真实、精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日勺其他义务第五十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企业资金;
(二)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企业章程日勺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企业章程日勺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我司签订协议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运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企业日勺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日勺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企业交易日勺佣金归为己有;
(七)私自披露企业秘密;
(八)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日勺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日勺收入应当归企业所有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日勺规定,给企业导致损失日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日勺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当在每一种会计年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日勺记载事项应当符合《企业法》日勺规定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规定企业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日勺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日勺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日勺股权以及优先认缴企业新增注册资本日勺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日勺股权;
(六)对企业日勺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汇报有权规定查阅企业会计账簿,企业拒绝提供查阅日勺,股东可以祈求人民法院规定企业提供查阅
(七)在企业清算完毕并清偿企业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日勺方式分派剩余财产
(八)参与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日勺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日勺权利;
(十)股东会日勺决策内容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日勺,股东可以依法祈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日勺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日勺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日勺,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日勺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日勺,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口勺手续;
(三)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
(四)支持企业日勺经营管理,增进企业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者其他股东日勺利益;
(七)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日勺利益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第十五条股东日勺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1、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在一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出资—万元
2、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出资—万元,
3、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在一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出资—万元
4、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在一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出资—万元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日勺,对出资日勺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算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详细规定日勺,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股东应当以自己日勺名义出资第十八条股东日勺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日勺企业营业期限第十九条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日勺,除应当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日勺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企业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置企业出资日勺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日勺,应当由交付该出资日勺股东补足其差额;企业设置时日勺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日勺股东应先缴足出资第五章企业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日勺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日勺,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日勺,不一样意日勺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日勺股权;不购置日勺,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日勺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日勺,协商确定各自日勺购置比例;协商不成日勺,按照转让时各自日勺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本条第二款规定日勺“视为同意转让”,可由企业出具书面证明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日勺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日勺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告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置权日勺,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第二十四条转让股权后,企业应当注销原股东日勺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对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日勺记载第二十五条股东可以根据《企业法》日勺规定,祈求企业按照合理日勺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企业不能达到股权收购协议日勺,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收购我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第二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日勺,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日勺出资义务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日勺,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日勺出资义务第六章企业日勺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九条法定代表人日勺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企业行使职权日勺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日勺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对企业日勺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日勺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日勺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反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策日勺行为,不得违反对企业日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企业或者股东利益日勺,应当承担对应日勺责任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日勺,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日勺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日勺情形日勺;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日勺;
(三)正在被执行刑司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日勺;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7;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日勺法定情形第七章企业日勺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会是企业日勺最高权力机构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日勺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日勺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日勺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日勺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日勺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日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日勺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策;
(十)修改企业章程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同意日勺,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盖章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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