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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协议股份有限企业章程这篇《企业协议范文股份有限企业章程》是,但愿对大家有所协助如下信息仅供参照!!!章总则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xx股份有限企业的行为准则第二条企业业经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日勺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三条企业名称xx股份有限企业企业英文名称第四条企业法定地址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六条企业是采用募集方式设置日勺股份有限企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第七条企业的宗旨第八条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13.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日勺重大事项董事会做出前款决策事项,除第
5、
6、
7、
8、10时决策时须由出席董事会日勺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他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策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第四十九条董事长由所有董事的I1/2以上选举和撤职第五十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订企业股票、债券、重要协议及其他重要文献;
4.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企业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第五十一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第五十二条董事对企业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我司有竞争或损害我司利益的活动第六章监事会第五十三条企业设置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组员和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第五十四条监事会组员为人,其中人由企业职工推举和撤职,此外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撤职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第五十五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监事同意当选和撤职监事会组员的2/3如下,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撤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股东大会决策日勺行为;
3.监督检查企业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规定有关董事和经理汇报企业的业务状况;
4.查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汇报,营业汇报和利润分派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企业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企业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第五十七条监事会决策应由2/3以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第六十条总经理的重要职责
1.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2.确定企业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派和弥补亏损方案;
3.任免和调配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脾、解雇及解雇;
5.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代表企业处理平常经营管理业务和企业对外业务;
6.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日勺其他事宜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I干预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的I酬劳总额必须在年度汇报中予以阐明并公告第六十二条董事、经理以及我司高级职工因违反法律、企业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导致我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一样状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可予以下列惩罚
1.限制权力;
2.免除现任职务;
3.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财务、审计和利润分派第六十三条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四条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种会计年度第六十五条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企业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第六十六条企业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企业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于企业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汇报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汇报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次序分派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支付一般股股利第六十八条企业税后利润分派的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
3.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为以上详细分派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状况和发展需要确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第六十九条企业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派,在企业决算后进行分派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定报刊公告第七十条企业分派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现金;
2.股票第七十一条企业实行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配置内部审计人员,依企业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章劳感人事和工资福利第七十二条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措施》及《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并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制定企业规章细则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根据其变化对应修改第七十三条企业招聘职工,由企业自行考核,择优录取第七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制定企业用工、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第七十五条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十章章程的修改第七十六条企业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日勺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七十七条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
2.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告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依股东大会通过日勺修改章程的决策,确定企业章程的修改案第七十八条企业变更章程,波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规定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第十一章终止与清算第七十九条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企业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企业设置的宗旨业以实现,或主线无法实现;
4.企业宣布破产;
5.股东会决定解散第八十条企业宣布破产终止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日勺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一条企业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企业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规定但破产股东在企业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理转让手续第八十二条企业依第七十九条
二、三项终止日勺,董事会应将终止事宜告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公布终止公告企业应在终止公告公布之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第八十三条清算构成立后,应于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告知书时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企业明知而未告知者不在此限第八十四条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企业未了结业务;
3.收取企业债权;
4.偿还企业债务,解散企业从业人员;
5.处理企业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进行诉讼活动第八十五条清算组在发现企业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企业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第八十六条企业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理企业财产第八十七条企业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次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企业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及其他债务第八十八条清算组未依前款次序清偿,不得将企业财产分派给股东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派无交,债权人有权规定退还,并可祈求赔偿所受的损失第八十九条企业清算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派给各股东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汇报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多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终止第十二章附贝U第九十一条企业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日勺补充和修订之决策,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行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构成部分第九十二条本章程日勺解释权属于企业董事会第九十三条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经创立会议尤其决策通过,并经——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九条企业日勺经营方式第十条企业的经营方针第三章股份第十一条企业股票采用股权证形式企业股权证是我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第十二条企业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注册股本为———股,即元人民币第十三条企业的股本构成发起人股股,计万元,占股本总数的O其中社会法人股——万股,占股本总数的O内部职工股万股,占股本总数的0第十四条企业股票按权益分为一般股和优先股企业已发行的股票均为一般股第十五条企业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元法人股每一手为股;内部职工股每一手为股第十六条企业股票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置用外币购置时,按收款当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第十七条企业股票可用国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企业必需时;
2.必须是先进日勺、并具有中国或外国机构或行业公证机构出具日勺技术评价资料有效状况及其技跣阅芳仁涤眉壑底柿希?
3.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估所根据的资料;
4.经董事会同意承认日勺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0第十八条企业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日勺企业股份3年后在任职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企业股份额的50%,并需通过董事会同意第十九条企业发行的股票须由企业加盖股票专用章和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第二十条企业股票时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由企业委托专门机构办理第二十一条企业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并在企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3天,从登报之日起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企业指定的代理评判机构核算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股票同步作废第二十二条企业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45天内到企业或企业代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策,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派发红利股份;
4.公积金转为股本第二十四条企业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票的所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第四章股东、股东大会第二十五条企业的股份持有人为企业的股东第二十六条法人作为企业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日勺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七条企业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对应的表决权;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查阅企业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汇报,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提议或质询;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发的股票;
5.按其股份获得股利;
6.企业清算时,按股份获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组员、监事会组员第二十八条企业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
2.执行股东大会决策,维护企业利益;
3.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企业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向企业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企业办理变动手续;
5.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第二十九条企业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企业导致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策,行使职权
1.审议、同意董事会和监事会日勺工作汇报;
2.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及亏损弥补;
3.同意企业年度预、决算汇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企业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同意企业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对企业发行债券、拍卖资约胺至i
10.喜i⑲谩⑶逅愕戎卮笫挛锌批量鳏棕?
6.选举或撤职董事会组员和监事会组员,并决定其酬劳和支付措施;
7.修订企业章程;
8.对企业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股东大会决策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我司章程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董事缺额1/3时;
2.企业合计未弥补亏损到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日勺30日此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由企业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一般股股以上日勺股东构成第三十五条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我司当届股东会时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企业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第三十六条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日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策分一般决策和尤其决策两种
1.一般决策应由持企业一般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2以上日勺表决权通过
2.尤其决策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1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上款尤其决策,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2、
4、
5、8所列事项做出决策第三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时股东再次告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时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到达法定数额,决策即为有效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一般股拥有一票表决权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策由董事长签名,23年内不得销毁第五章董事会第四十一条企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企业的重大决策第四十二条企业董事会由名董事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名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策可撤职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日勺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献并经企业董事会确认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到达企业一般股份总额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日勺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第四十五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合适时候,增长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企业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策;
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同意企业的I机构设置;
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派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企业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企业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企业债务政策及改造企业债券方案;
7.决定企业重要财产日勺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日勺方案;
9.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酬劳和支付措施;
10.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11.审批企业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聘任企业日勺声誉董事及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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