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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三姑砂石加工点及雀儿河砂石加工点农用地转用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冕宁县三姑砂石加工点及雀儿河砂石加工点委托方(甲方)冕宁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2023年9月签订地点冕宁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冕宁县三姑砂石加工点及雀儿河砂石加工点农用地转用服务,签订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冕宁县三姑砂石加工点及雀儿河砂石加工点
1.2项目地点冕宁县彝海镇拖乌村第二条技术服务范围与内容
1.11乙方的工作范围及内容为完成冕宁县三姑砂石加工点及雀儿河砂石加工点范围实地勘测,完成内业面积量算、分类汇总、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写,形成勘测定界成果;从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调整原因、现状实际问题等方面分析和论证,明确规划选址的依据和内容,论证规划选址产生的影响,提出论证结论,编制选址方案和指标落实方案;编制报件资料,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的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编制,并通过评审单位审查;完成项目农用地转用手续第三条工作条件
1.2甲方负责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向承接方提供合法有效齐全的本合同约定委托内容所需相关资料及图件,具体资料清单另行提供
1.3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
1.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并应指派专人密切配合乙方工作,协调相关工作
1.5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如遇需各政府部门协调的工作,第四条成果交付及验收甲方应积极予以负责协调
1.11乙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提交工作成果
1.2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资料应当包括农转用报批材料2套,电子文档1套
1.3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资料后,将尽快组织专家验收审查,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评审会意见或相应技术审查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完善后提交最终成果并获得用地批复,即视为履行完本合同中乙方的全部义务第五条经费与支付方式
5.1本合同工作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5.2上述论证费用为包干费用,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所发生的成本、利润、人工费、管理费等费用
5.3付款方式如下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的50%,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乙方提交最终成果并取得用地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的晒,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元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符合财务和税务规定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5.4乙方收款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作进度,有权对论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
6.2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项目开展所需的基础资料及现场服务工作,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6.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乙方支付编制费用第七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7.1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编制工作
7.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有关部门的汇报,负责提供所需的汇报资料应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提交质量合格的编制成果,并对其负责
7.3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涉密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编制的各种成果资料,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和转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4乙方对编制成果中的遗漏、差错应负责进行修改或补充,同时要根据甲方按相关部门审批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的修改意见书进行修改(修改仅针对本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内容范围内的内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内容,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就超出范围的修改内容的完成时间、新增费用等作出规定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基础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准确,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论证成果的,则按甲方延误的时间顺延乙方论证期限
8.2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论证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论证费用
8.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根据已经开展的工作量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变更服务内容、范围或因归属于甲方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工作返工或重大修改的,甲方应按照返工和修改的工作量向乙方另行支付相应比例的工作费用
9.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子邮件、会议纪要、双方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文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前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9.3本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对于已履行部分给履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另一方应给予相应补偿或赔偿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0.2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10.3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10.4因政府政策变动、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任何一方或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已开展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11.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二条其他
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双方公章之日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12.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章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名开户银行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经办人或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通讯地址合同签署地签署日期银行帐号经办人或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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