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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出资入股协议书第一条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公司,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资方为甲,负责钢材进货渠道;乙,负责销售、拓展市场;丙,负责销售、拓展市场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南宁市设立公司地址X省X市X区X路X号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第五条公司的宗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第六条公司的经营项目为主营钢材,兼营O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注册资金元甲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o乙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o丙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0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八条权利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出资人大会,依照其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照规定转让、赠与其持有的股权
5、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
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第十条出资人退股,应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但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1、出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行第十一条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所持公司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
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第十二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第十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第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十九条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八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第二十一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丙三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三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二十二条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10%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变更需经三方协商同意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第二十六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三方同意,可以续签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各方各执两份甲方乙方丙方地址地址地址年月曰年月曰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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