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明人社监字[2017]第1号被告知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经高明区荷城人社局日常巡视检查发现该单位目前厂内已停止生产,但长时间拖欠员工工资,荷城人社局依法立案后向我区人社局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移交了该案经调查,被告知人,不同程度地拖欠100名员工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大写贰佰柒拾万元整)在我局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与该单位多次沟通责令下,该单位支付了员工2016年8月份的工资30万元,目前该单位实际还拖欠100名员工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的工资合计240万元人民币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令被告知人依法立即支付100名员工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不同程度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地址邮编528500联系人伍世酬颜伟锋办公电话: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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