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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章程年月日20098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英文名Beijing HealthEconomicAssociation,缩写BHEAo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经济研究、管理工作者联合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北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经济研究、管理工作者,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卫生经济理论的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北京地区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卫生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实现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和服务会员的职能第五条本会注重思想建设,学会理事及工作人员都要树立责任意识,创新煮识和服务意识发挥学会优势,和自身特色,创律品牌社会团体用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终止程序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第四十八条效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屉本会的理事会第六条本会接受北京市卫生局的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业务范E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二、根据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围绕卫生经济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积极组织并开展卫生经济领域的各种课题调研,探索公共卫生经济的运作模式,承担国家及主管部门的各项调研任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国内外学术考察及学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学术期刊,提供信息资料;
五、根据不同管理需要,举办多层次卫生经济管理培训,协助政府和会员单位培养卫生经济管理干部,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单位管理水平;
六、在卫生经济领域向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指导和业务咨询服务;
七、随着卫生经济事业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创办卫生经济实体,向会员单位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八、开展其他对会员单位有益的各项活动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卫生经济领域内有一定的业务专长或影响力
一、单位会员资格凡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北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经申请并得到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在卫生经济领域内有一定的业务专长或影响力,经申请并得到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处作为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本会设监事会,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三十条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一条各区县卫生局条件成熟时可成立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分会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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