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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有权出租的厂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基本情况
1、甲方将坐落于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厂房”)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乙方经实地考察自愿承租,租赁厂房建筑面积nf/租赁厂房建筑面积暂定—最终实际建筑面积以甲方委托的房产面积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面积测绘报告为准(选择性条款,适用于未取得测绘数据的新项目)
2、租赁厂房用途为,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自行办理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审批后—日内,将所有批准文件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交予甲方备案;若乙方办理相关审批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可予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及相关法定程序批准,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厂房用途,否则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处理,且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法律责任,并与甲方无关,若因此连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不得以无法办理营业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确认对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消防、空调设备设施等,下同)等租赁物的现状、权属状况等已有充分了解,且无任何异议,同意按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租赁物交付时的现状承租第二条租赁期限证明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3、本条第1款第
(2)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或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租赁厂房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移交给甲方若政府有对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进行补偿,该补偿归乙方所有,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若政府有对除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以外进行补偿,该补偿归甲方所有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当事人应诚意执行合同约定,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厂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五条其他约定条款
1、如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确需转租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转租申请、次承租人主体信息/身份信息及转租合同文本,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转租乙方与次承租人最终签订的转租合同应与甲方批准的转租合同文本一致,并应于签订后5日内报备至甲方
2、乙方有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租赁厂房的,应当至少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是否同意续租,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国资监管要求及甲方自身决策流程自主决定乙方接受甲方的续租方案的,双方可以于租赁期限届满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若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甲方有权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收回租赁厂房或重新招租(选择性条款,适用于租赁标的首次出租给本合同承租人,仅可续租一次)或根据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国有房产出租应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招租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厂房或重新招租(选择性条款,适用于租赁标的非首次出租给本合同承租
3、本合同项下告知、通知等正式文书,除另有约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本合同首部所确认的通讯地址(在乙方正式搬入租赁厂房后该地址变更为租赁厂房)、联系方式(含电话、联系人及传真、电子邮箱)为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向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若其中一方地址或联系方式(含电话、联系人及传真)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重新确认,否则对方向原地址送达或以原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送达时间以制作文书方按照前述约定地址寄出之日起算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4、本合同项下的日租金计算方式为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30日
5、合同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解除日期,解除文书以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上门送达的,对方盖公章确认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电子邮箱送达的,发送当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同时有多种送达方式的,以最先送达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提出
6、合同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合同终止日期,以双方协议文本上约定的终止具体日期为准,未载明具体日期的,签订终止协议之日即为终止日
7、若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讨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清场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8、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六条合同效力与附件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且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乙方若未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则本合同不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1、本合同项下厂房租赁期年自年月一日起至一年—月日止(厂房交付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厂房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果在本合同暂定的厂房交付日起90日内,甲方未能交付该厂房,则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交付厂房超过90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以及预付租金(不计利息)外,不承担任何责任(选择性条款,适用于非空置房、非原租户续租合同)
2、若厂房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暂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厂房租赁期间及租金计收表第三条租金
1、乙方承租期间,前一年租金标准为一元/月(人民币,下同)第一年起每年租金递增%0(选择性条款)租金计收表计算租金期限序号租金(元)年月日交房计算)(以(含首期租金优惠期).月______年—.月_日至_______年——日一(选择性条款)租金折合单价计算租金期限月租金(元/平方米序号(元)年月日交房计算)/月)(以.月1______年—.月—日至______年—一_
0.月2______年—.月—日至______年一一—日.月3______年—.月—日至______年_一_日.月4______年_.月—日至______年—一—日______yc合同期租金总额___________元,其中税额_________一元,不含税租金_____©
2、乙方应按每三个月为一期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交纳首期租金—元(大写:),从交纳第二期租金开始(—年月—日,若厂房的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以补充协议日期为准)乙方应于每期开始之第一个月份的第工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清该期租金,以此类推
3、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租金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4、甲方取得租赁厂房的面积实测报告后,若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暂定的建筑面积之间有差异,租金金额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以确认(选择性条款)第四条租赁期间其他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除租金外,乙方因租赁厂房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含公摊)、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通讯费用、网络费用以及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签署管理规约、用户手册、装修指南等相关物业管理条约并接受其约束;乙方应依据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含公摊)等费用,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公共维修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水电费的的收费标准以相关核算规定为准上述费用按照甲方的安排支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今后上述费用的调整和缴纳方式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规定为准
3、乙方应依照相关单位的规定按时缴交各项费用,若有拖欠,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4、若采取由甲方代缴方式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之日后一日内向甲方足额支付有关费用第五条相关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此为本合同生效之必要条件,逾期交纳视为乙方放弃承租,甲方有权将租赁厂房出租给其他第三方乙方原缴交至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自动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人民币元转为首期租金(选择性条款)
2、若本合同解除、终止或者期满未续租的,乙方无违约并如期将租赁厂房完整无损交还给甲方,且乙方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厂房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后,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超过30日未完成以上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合同到期或非因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的情形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拖欠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乙方还需向甲方缴交
4、本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交水电费保证金元(大写:元整),如水电费保证金少于乙方1个月水、电费总金额的,乙方应当按前述两者的差额补足,另行支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第六条付款方式
1、乙方依约定应付的租金、租赁期内其他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的款项以转账或委托银行代扣的方式向甲方履行
2、乙方使用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款项的账户如下开户名称(收款人)开户行帐号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若乙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交租金,一律应在租金交纳前向甲方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代付款声明(此种情况不能推定乙方转租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甲方可以以无法认定所收款项为由,视乙方未支付前述款项
3、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于乙方所付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以季度为单位,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方式扣缴
5、甲方收到乙方相关款项后,提供正式票据给乙方甲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乙方为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选择性条款),开票信息如下表公司全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乙方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或开票信息有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通知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乙方直接转账支付给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付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租赁厂房交付
1、租赁厂房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若乙方未按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与甲方或甲方选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亦视为已完成交房若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继续承租厂房的,不再重新交付
2、厂房交付时乙方应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对厂房状况、配置的设备设施、水电表读数等进行确认,并附上《房屋交接单》由各方签章交接当日未提交书面异议视为全部确认第八条租赁期间电力的使用
1、受电容量受电容量KVA自交房之日起,乙方应按该容量缴交基本电费
2、乙方增容与变更用电1乙方增加用电,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用电申请,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并承担甲方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等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2乙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作为违约金,且应自行拆、封私增设备乙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且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作为违约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设计、安装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2乙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3双方在电力设备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操作资质
4、安全用电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安全用电责任2双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实验,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3乙方发生用电事故时,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且应向甲方提交事故调查及整改报告因乙方原因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用电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乙方有义务配合,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5甲方在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试验或故障检修无法供电或超出甲方供电能力的情况下,甲方可暂停向乙方供电,待供电设备正常后,立即恢复供电,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调整生产安排
5、甲方有权对园区用电采用太阳能光优发电的供电方式,电价参照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同期同档电价执行,并有权将本合同甲方的权力和义务转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乙方应无条件服从选择性条款第九条租赁厂房装修与使用
1、乙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厂房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若乙方在租赁期间进行必要的室内装修改造,须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及施工安全责任,并对其自行装修改造的部分承担全部维护责任乙方应于施工前将装修施工图(含装修设计图、用料说明、门厅及LOGO图、空调系统平面图、消防系统图、室内电气配线系统平面图、天花板平面设计图、各立面图等)提交甲方书面审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应保证租赁厂房结构安全且符合有关消防、环保、抗震等规定,并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施工;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设计方案进行更改的,应再次经过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装修竣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消防验收等)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应于装修竣工后5日内报甲方备案
2、乙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对租赁厂房进行施工乙方装饰装修过程中涉及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应由持有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作业
3、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租赁厂房标配开关及线路容量
4、因乙方改造、装修和使用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造成任何一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连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增添等乙方应定期检查厂房,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乙方对租赁厂房经乙方装修或改造的部分及因乙方使用不当对租赁厂房造成的损坏负有修缮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出租厂房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护和维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房屋老化或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损坏,乙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后由甲方负责修缮,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厂房损害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租用甲方厂房应遵守政府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乙方在租赁期内若发生违反政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名誉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7、租赁期间,若发生任何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相关处理责任,概与甲方无关;因自然灾害或厂房结构等非因甲方故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与甲方无关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间,涉及消防、工商、卫生、广告、城市综合管理等内容,乙方应执行本合同项下厂房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9、乙方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第十条退房及财产处置
1、本合同到期日前或提前解除、终止后日内,乙方应保证厂房结构安全及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按照甲方的要求返还承租厂房及交房的《房屋交接单》所列租赁物,搬走属于乙方的物品,并与甲方签署退房的《房屋交接单》,方可视为乙方退房完毕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厂房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
(1)乙方对租赁厂房进行改造、装修的,属于租赁厂房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铺设地板砖、重新吊装天花板、墙(柱)体贴瓷砖、墙面粉刷或油漆、重新安装门窗、电梯、楼梯、灯具灯饰等)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除或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除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重新安装空调、热水器等)可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搬走,费用由乙方自理;若拆除后会影响租赁厂房结构安全的,乙方不得拆除若乙方在拆除过程中给租赁厂房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乙方在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妥相关批准手续后,对租赁厂房原有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增扩、添附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拆除的原有附属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原有设备设施所得款项亦归乙方;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违约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该新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2、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未在本合同项下约定时间内按甲方的要求返还租赁厂房及其他租赁物或仍未拆除、搬走合同约定可由乙方拆除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的,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已放弃其财产所有权甲方有权在公证员或甲方指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属地社区居委会或属地公安民警等第三方人员现场见证下,单方进入租赁厂房,自行收回租赁厂房及其他租赁物并且,乙方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将视为遗弃物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封存、变卖、丢弃等任何方式自行处理、处置,所产生的处理、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或主张任何其他费用
3、若乙方移交的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有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对于厂房租赁发生的装修费用甲方一概不予补偿,因此,乙方应事先判断对租赁物改造、装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认真考虑装修的投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未尽应由甲方承担的厂房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2依法律规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情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厂房,对乙方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赔偿损失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租赁厂房用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气味、噪音污染、污水污染、重油烟等不良影响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厂房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合作经营、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许可注册地址等方式变相转租;3利用租赁厂房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租赁厂房进行不合法的经营及各种违法活动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变动或破坏租赁厂房主体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改动厂房内部结构的;5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或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6影响租赁场所或其他租户正常营业,侵害商户的权益,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物业管理制度行为且未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整改限期内予以纠正;7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生破产、歇业、被解散、被清算,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且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或租赁场所被司法机关查封的;8租赁厂房存在人员生活居住情况的;9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4、租赁期间,如果租赁厂房经甲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该房屋整体或房屋某部分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的,本合同自自甲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即终止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收回房屋,乙方必须在通知要求时间内搬离租赁房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租赁期间,如租赁厂房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在乙方负责维修维护、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厂房;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将厂房修复至交房时的状态或赔偿厂房修复的费用
6、租赁期内,租赁厂房因甲方项目开发建设需要,甲方有权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选择性条款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如逾期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自逾期缴纳该费用的次月第一日起,每逾期一日,须按未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内,若由甲方代缴各项费用后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的,除补足各项费用和按有关部门规定缴交相应的违约金外,还应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未付各项费用及其违约金总和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厂房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费用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一方以非本合同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厂房及办理完毕租赁厂房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逾期时间未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双倍的厂房占用费;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从逾期搬离之日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三倍的厂房占用费若逾期返还租赁厂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厂房占用费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6、若乙方逾期支付各项费用超过30日或在本合同已解除、终止时未予退房的,乙方除按本条第15款承担违约责任外,并自愿接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包括对乙〜方停水、停电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催促其履行付款或退房义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此同意,倘若在任何时间内租赁厂房的水、电供应停止或租赁厂房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负责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厂房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租赁厂房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嶂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损害,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在此声明,如上述情况非因甲方的过失直接引起,甲方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责任,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
9、甲方向租赁厂房提供的安保、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租赁厂房或其内财物的保安、保管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租赁厂房或其内财物负责
10、以乙方承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期、不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为前提,甲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租金并享有相关租金优惠政策为此,乙方同意并确认,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须按比例向甲方补交因给予乙方租金优惠政策所产生相对应的租金(计算方式为优惠的租金总金额X实际未履行租期+合同约定的总租期,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属于甲、乙方违约,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2)政府厂房租赁政策变化、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政府强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必须终止合同的
2、本条第1款第
(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提出因该情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1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所在地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不提供该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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