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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乡镇(区、办)名称霸州镇(综合执法)
(一)城市户外大型广告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事项监管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事项监管
(三)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事项监管
(四)对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事项监管
(五)对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六)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
(七)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监督管理
(八)对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
(九)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生态环境)
(十一)规范案件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
(十二)施工许可监督管理
(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十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定方案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单位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6.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五)对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相关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以听取汇报、组织座谈、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过错追究六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占用城市道路的地点、面积、时间、形式等是否符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河北省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冀建城19936号的有关规定;
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限清理占用的城市道路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发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后,及时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
2.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面积进行相关操作;
3.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责令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4.检查临时占用的道路清理情况;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七)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监督管理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特殊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车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办理的审批手续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存在审批手续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集中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日常巡查中的检查,车辆是否符合上路规定,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特殊车辆上路行驶的审批手续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发现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后,及时检查车辆是否办理的相关的审批手续;
2.检查其审批手续是否在有效期内;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放行,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限期整改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八)对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督管理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建设的管线、杆线等设施是否按规划图规定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3.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
4.是否存在审批手续过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定期清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对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日常巡查,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发现有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行为后,及时检查是否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
2.对于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检查实际施工是否和规划图一致;
3.对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一、立案标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各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二、办案流程
(一)受理
1.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场处罚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执行现场处罚终了的案件,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
2.应当予以立案的情形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需要立案的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取证阶段
1.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2.对行政相对人作询问调查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通知书》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3.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封存
5.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押印,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三案件审理
1.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审理案件的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执行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审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2.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举行听证
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根据审理组织的处理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3对查无实据的,不予处罚;4对需要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5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
(十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跟踪管理
(十八)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监督管理
(十九)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监督管理
(二十)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监督管理
(二十一)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监督管理
(二十二)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监督管理
(二十三)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监督管理
(二十四)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园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监督管理
(二十五)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监督管理
(二十六)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监督管理
(二十七)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监督管理
(二十八)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监督管理
(二十九)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监督管理
(三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监督管理
(三十一)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监督管理
(三十二)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监督管理
(三十三)规范案件查处
(三十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7.承办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明确告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告知送达阶段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六)结案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个月内结案;因特30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天,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需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廊坊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批准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为全局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廊坊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批准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确定的裁量表准,结合具体案情节,认真实施
(二)在严格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生态环境)
(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主要负责法定属于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一)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三)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属于本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机关管辖;
(五)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个工作日内由各执法中队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各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同意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进行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案件调查一般应当在30日内终结,由调查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法制股
(三)告知法制股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时效是否超过、适用依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承办执法机构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报分管负责人、局长批准执法机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错误告知或者告知不清的,应当重新告知
(四)陈述、申辩或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进行现场复核《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由法制股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五)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由分管法制机构的局领导主持,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六)决定承办执法机构应当拟定《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分管领导、局长签发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八)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现场执法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对已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十二)施工许可监1: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许可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三、监督检查方式巡查、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制定方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
五、监督检查程序除巡查、抽查外,报主管领导审批,印发专项监督检查通知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1、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2、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各主体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及时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人员变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管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管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二)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移交建设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二)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三)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四)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移交建设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霸州市建设局管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霸州市建设局管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按照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负责接待处理霸州市建设局管辖区内工程质量投诉
(六)参与霸州市建设局管辖区内的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城市户外大型广告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户外大型广告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行政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地点、面积、形式等是否符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是否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日常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抽查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员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的,按规定程序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
(二)主管部门收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对质量问题是否整改到位进行核查,并填写《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核查单加
(三)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移交建设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跟踪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订立合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听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按照合同约定了解开工、工程进度、工程竣工情况;工程款支付和使用情况;主要建材供应情况;对照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查看施工现场工程进度;项目经理和总监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合同履行进度情况适时进行合同跟踪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实施合同跟踪检查,应两人同时上岗对于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录,不得虚构作假、涂改根据检查结果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评价,评价周期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束在评价周期内,每季度评价一次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履约评价得分,对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得分低于7分(含)时,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者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二)得分低于5分(含)时,在前款基础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三)得分低于3分(含)时,在前两款基础上,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和履约评价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其不规范行为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如实填写《跟踪管理手册》,并同书面合同一起报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跟踪管理手册》用以记载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履约行为、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果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跟踪检查时携带,记录检查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因建筑业企业的非正当原因,在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有违规现象的,扣除履约评价得分相应分数并将所有建筑业企业上季度履约评价最终得分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对象管辖区内的需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1排水管网依照设计施工,没有擅自移动、拆卸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2没有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垃圾、渣土、污泥等易堵塞物,没有倾倒有害、易燃液体3排放的污水没有危害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4新建居民小区有无按照雨污分流设计进行排放5对于未按要求施工,建议移交相应执法部门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制定方案,成立专项监督检查小组
五、监督检查程序划分区域巡查,接收群众举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查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问题,要求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监督管、监督检查对象管辖区内需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1排水管网依照设计施工,没有擅自移动、拆卸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2没有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垃圾、渣土、污泥等易堵塞物,没有倾倒有害、易燃液体3排放的污水没有危害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4新建居民小区有无按照雨污分流设计进行排放5对于未按要求施工,建议移交相应执法部门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制定方案,成立专项监督检查小组
五、监督检查程序划分区域巡查,接收群众举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查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问题,要求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管辖区内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严格按审批时间进行施工,在指定工期内完工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后,做到清场整洁,严禁残留散落各类4对于未按要求施工,建议移交相应执法部门处理垃圾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监督检查措施制定方案,成立专项监督检查小组
五、监督检查程序划分区域巡查,接收群众举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查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问题,要求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对象管辖区内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1严格按审批时间进行施工,在指定工期内完工2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3施工完毕后,做到清场整洁,严禁残留散落各类垃圾4对于未按要求施工,建议移交相应执法部门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监督检查措施制定方案,成立专项监督检查小组
五、监督检查程序划分区域巡查,接收群众举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查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问题,要求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对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绿化工程竣工后,有关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措施U!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采取查阅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随机抽查,并就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管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公司资质、图纸、绿地率
三、监督检查方式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采取查阅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随机抽查,并就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园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管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有关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公司资质、图纸、绿地率
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措施采取查阅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随机抽查,并就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对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等,有关实施对日常巡查,每年续批
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要求取得城市户外大型广告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行政许可的企业每年及时办理续批等手续,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不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取得户外大型广告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行政许可的企业每年在即将到期前30日内向我单位申请该广告设施的续批;
2.自收到续批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续批手续工作;
3.对符合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办理续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移植古树名木的位置、数量是否与申请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采取查阅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移植古树名木的审批手续
2、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原址和新种植地址)、建立档案3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进行各种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等有关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按照申请的位置、申请的面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采取查阅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穿越城市绿地的审批手续
2、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
3、监督施工方在工程竣工后按照规定恢复原貌
4、建立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对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砍伐树木的位置、数量是否与申请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措施采取查阅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手续
2、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
3、建立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按照申请的位置、申请的面积占用绿化用地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措施采取查阅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审批手续
2、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
3、建立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监督检查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企业及人员是否按照申请的位置、申请的面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采取查阅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手续
2、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
3、监督施工方在工程竣工后按照规定恢复原貌
4、建立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对象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是否有乱倾倒或未申报乱处置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对建筑垃圾处置实施情况定期检查,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持有效执法证随机抽查,并就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责令违规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等处罚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域内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企业规范进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进行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巡查发现违规进行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的,报主管领导审批进行处罚,并在环卫处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2012)14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整改和处罚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霸州市建设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监督检查内容
(一)环境卫生设施是否必须拆除;
(二)建设单位是否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是否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有关拆迁工程的方案和资料;
(二)发现资料或手续不全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踏勘情况,提出决定和意见,并将详细情况在环卫处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单位或企业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处理和处罚规范案件查处为保障和监督霸州市建设局行政执法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霸州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廊坊市建设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霸州市建设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霸州市建设局辖区内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报告程序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霸州市建设局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按规定将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指派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调查取证阶段
1、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建议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建议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建设局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应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应按照霸州市建设局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制度规定程序执行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列明违法事实,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时间、数量、运输方式等是否符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企业是否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建议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考核办法U!
(一)根据《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河北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要点(试行)》和《河北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要求,每年对局属各执法单位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开展执法评查与考核
(二)评查情况中发现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法制机构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由局相关领导进行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等有关规定,为促进霸州市建设局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结合霸州市建设局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对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明确规定了廊坊全市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目前建设行政处罚机构均按照廊坊市建设局制定的处罚标准操行运行本规则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霸州市建设局
三、有关措施
(一)霸州市建设局负责对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查处的建设违法案件处罚执行标准进行日常指导与监督,并对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局法制办对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统一案卷评查不少于2次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应通过集体讨论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廊坊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企业是否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等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不按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的企业在即将到期前向我局申请续批;
2.自收到续批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续批手续工作;
3.对符合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办理续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三)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镇区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个人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饲养家畜家禽的种类、数量、原因等是否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开放式小区、城市道路的巡查,严格查处市区建成区内并非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行为;
2.与封闭式小区物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实时掌握封闭式小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情况;
3.开通举报热线,接受市民来电、来函、来访等多种形式的举报,发现确实存在并非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扰民的,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该行为严格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和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的单位积极沟通,告知其如需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需要满足的条件;
2.需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做好饲养家畜家禽的方案;
3.对单位提交的方案进行认真研究,确认其有饲养的特殊原因和需求,确认饲养场地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出可行性意见指导其工作顺利进行;
4.日常巡查该单位是否按照既定方案开展工作,对未按原定方案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单位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5.若发现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责令整改;
6.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四)对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单位、企事业单位、临街门店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
3.是否确有需要在该地段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4.在该地段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影响交通,对周边居民生活是否产生影响;
5.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是否能够指导其办理其他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要求建筑垃圾做到日清日运,确需办理占道的要求其做好安全围护工作;
2.遇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告知其在做好围护工作的同时前往市园林市政局办理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
3.遇确实有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告知其前往市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和审批单位积极沟通,告知其如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满足的条件;
2.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方案;
3.对单位提交的方案进行认真研究,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告知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对单位提交的方案进行认真研究,确认其有特殊原因和需求的,对方案提出可行性意见指导其工作顺利进行;
5.日常巡查该单位是否按照既定方案开展工作,对未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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