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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邮政管理局第二分局督导辖区邮政公司和快递企业加强邮件和快件的检查,依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防止疫病在寄递渠道传播各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服从指挥部的指挥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协助指挥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配合指挥部开展动物疫情控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及时调整成员单位组成
2.4现场指挥部
2.
4.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
4.2发生HI级、IV级动物疫情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的,需市级指挥部协调的,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发生I级、n级动物疫情时,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
2.
4.3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疫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调度应急预备队,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隔离、封锁、消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随时区市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疫情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5专家组
2.
5.1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动物疫病防治、动物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动物福利和疾病控制、经济、法律、风险评估以及畜牧兽医技术官员等方面专家,组成区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
2.
5.2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生产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应急预案的修改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对防控应急处理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2.7动物防疫相关单位应急机构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厂、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动物产品加工厂、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组建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业务上接受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辖区的指挥3运行机制
3.1监测
3.
1.1区人民政府建立动物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厂、动物产品加工厂、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运输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各类风险源、风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根据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动物疫病定期监测计划组织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病日常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汇总分析,预测风险隐患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动物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每年至少2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我区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人感染动物疫病和我区发生动物疫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监测
3.
1.2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制定并实施日常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方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监测计划和方案的分工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发现的疫情隐患要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3.
1.3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3.2预警
3.
2.1预警级别根据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iv级、m级、n级、I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蓝色预警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国内其他地区(除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西省、河北省、北京市外)暴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山西省暴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黄色预警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经日常监测发现动物免疫抗橙色预警:河北省、北京市暴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体普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疯牛病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经监测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动物,但未见临床症状;或经监测发现候鸟等野生鸟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红色预警本市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疯牛病疑似病例,或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的疑似病例
3.
2.2预警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经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农业农村委主任)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
3.3预警响应与解除
3.
3.1蓝色预警密切关注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对境内和过境的野生动物的观测和监测禁止从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控制后,解除蓝色预警
3.
3.2黄色预警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3.
3.3饲养场采取封闭饲养,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3.
3.4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航空等渠道进津和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禁止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津或过境
3.
3.5免疫的和免疫抗体达不到要求的动物,进行补免
3.
3.6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暂停信鸽放飞,暂时关闭鸟类交易市场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黄色预警
3.
3.7橙色预警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1加强与河北省、北京市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2与本市接壤的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根据需要可对本市与疫区接壤的边界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出栏,造成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3对监测中发现的病原学阳性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发现野生禽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对候鸟栖息地和活动地点进行全面消毒,对周边禽类养殖场户加强消毒和监测,对未免疫的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采取上述措施后,经过一个潜伏期,再次监测未发现带毒动物,可解除橙色预警在河北省、北京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橙色预警
3.
3.8红色预警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1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2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3对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分别进行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如疑似病例排除,解除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3.
3.5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情的发展变化和专家会商建议,需要调整预警级别,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疫情威胁已消除或疫情已扑灭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有关地区和单位
3.4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后,应立即向政府或农业农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报告,对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向上级政府部门进行举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动物疫情风险隐患后,区农业农村委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委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和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4应急处置
4.1原则发生动物疫情时,市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
4.
2.1重大动物疫情(I级、I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属于重大动物疫情(I级、n级)范围内,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4.
2.2重大动物疫情(III级、IV级)的应急响应确认发生III级或IV级动物疫情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由区指挥部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区指挥部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处置措施1区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工作
③提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查堵疫源
⑤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本市或过境;限制或停止信鸽放飞、展览、交易;暂停旅游观光区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
⑥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⑦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2现场指挥部
①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疫情情况
②提出疫情处置的具体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③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应急处置、治安维护、信息舆情、救灾救助、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④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当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时,区指挥部要立即成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追查所丢失的菌种、毒种去向,调查丢失的原因,评估其造成的后果,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有确切的丢失地点或去向,要立即通知当地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感染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对丢失的菌种、毒种导致疫情的,按照疫情发生的相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赴现场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建议市指挥部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支援疫区的疫情控制工作
4.
2.3本市其他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本区的应急响应区农业农村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实施24小时值班,实行疫情零报告和工作进度日报告制度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交易环节的动物疫情紧急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入4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等渠道进津和过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3人员安全防护在疫病监测和应急处置中,人员防护严格按相关防护技术规范执行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一些重大的防护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应急终止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的,可终止应急响应一般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5善后处置
5.1评估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组织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工作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中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补偿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征集使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3恢复生产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以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成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具体组织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预防等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担负处置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经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6.3物资保障区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主要包括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密封用具,包括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区农业农村委及各镇街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2培训区农业农村委及各镇街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政策法规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7.3应急演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演练每两年不少于1次,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动物疫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1名词术语暴发指一定区域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患病动物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具体划定标准疫区和受威胁区划定标准,依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与奖励
8.
2.1区人民政府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8.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3预案管理
8.
3.1本预案由区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
3.2各镇街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镇街、本部门应急预案或工作计划,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镇街应急预案或工作计划,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
3.3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种程序
8.
3.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3)在14日内,本市2个以上、5个以下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5个以上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30个以下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5个以上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
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包括本市在内的4个以下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区内发生
(3)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以及其他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区内呈暴发流行
(4)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
1.1成立宁河区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本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与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
2.
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配合市指挥部组织开展I、n级以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ni级、iv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本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2.
2.1区指挥部下设宁河区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委分管负责同志、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区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2.
2.2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1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2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区级应急预备队,协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专家组,组织调度防疫应急物资和力量3组织搜集、分析、汇总本区疫情信息,准确掌握本区及周边疫情动态,提出有效防控的具体措施上报区指挥部供其决策,经区指挥部批准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区有关领导同志,通报各镇街、区有关部门
(4)负责向区指挥部提出发布疫情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的建议,协调处理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负责修订本预案及编制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单病种应急处置方案等
2.3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及网信办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强化正面宣传;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组织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建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动物扑杀、隔离、移动控制、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用具等;组建应急预备队并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负责疫情及其扑灭控制工作的报告和通报;研究落实恢复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政策建议;做好与卫生健康部门的联防联控、信息沟通区发展改革委推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工作区政务服务办根据防控需求,负责做好区级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区商务局加强牛羊肉等重要畜产品市场供需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区交通局负责协调公路、铁路、水路等单位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运输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配合落实生猪指定通道运输管理,配合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区城市管理委依法组织对建成区内擅自饲养畜禽的查处;依法清理擅自占用建成区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体系,加强对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厨余垃圾流入养殖环节区财政局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扑杀、封锁、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等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安排恢复畜牧养殖业生产所需政策扶持资金,并做好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公安宁河分局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落实生猪指定通道运输管理,联合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销售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打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违法销售动物产品行为;根据需要暂停花鸟鱼虫市场禽鸟经营活动;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人畜共患病健康教育宣传和专业技术指导;强化与区农业农村委联防联控、信息沟通七里海管委会负责七里海湿地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候鸟迁徙季节的日常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区农业农村委通报宁河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加大打击走私力度;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区农业农村委通报区体育局加强信鸽运动项目的监督指导;根据需要暂停信鸽放飞、展览、交易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旅游景区依法开展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落实动物防疫措施的主体责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发挥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作用,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保险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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