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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山东省价格评估报告书鲁正价评字
[2018]0703号委托方商河县人民法院价格评估项目委托的鲁NL537K帝豪牌轿车价格评估评估意见受贵方委托,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我们依法对委托的鲁NL537K帝豪牌轿车采用成本法、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执业规范(试行)》《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06年修订版)》等有关规定,评定在评估基准日该车辆价格为¥
48700.00元(取整至百位),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柒佰元整详见《委托的车辆价格评估结果报告》注册鉴证师签章注册号杨刚之来永云山东正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2018年07月06日委托的车辆价格评估结果报告商河县人民法院受贵方委托,山东正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评估规定,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和公认的价格评估方法,对委托的鲁NL537K帝豪牌轿车采用成本法、现行市价法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对委估标的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标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标的鲁NL537K帝豪牌小型轿车价值
二、评估目的为委托方办理案件提供车辆的价格标准
三、评估基准日期2018年07月03日
四、价格定义价格评估结论所指价格是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客观合理的价格
五、评估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3.《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4.《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5.《价格评估执业规范(试行)》;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商河县人民法院
(2018)鲁0126委字186号委托书;
2.评估标的行驶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估方搜集的有关资料
1.勘验记录;
2.市场调查资料
六、评估原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委托的评估标的进行价格评估
七、评估方法成本法、现行市价法
九、评估过程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成评估小组,于2018年07月03日对标的进行了现场勘验,如实填写《车辆勘验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其勘验测算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评估标的概况车牌号鲁NL537K车主姓名马京华车辆品牌帝豪牌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型号JL7152L23车架号LB37724S3HX838484车身颜色云母红发动机号HBXA排量
1.5L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2月07日表显里程2355公里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2月
(二)车辆勘验情况
1.静态检查标的车辆发动机号、大架号与铭牌相符;车身漆面较新;手动挡、空调、皮座椅;内饰新;轮胎较新、型号与登记证书相符,无备胎及随车工具
2.动态检查启动正常、怠速平稳、挂挡平顺、加速有力、仪表灯光正常、减震、底盘正常
(三)市场调查及测算情况
1.现行市价法测算按照评估规范,采取网上查询、实地到4S店和二手车市场调查询价等方式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搜集市场可比实例,根据现行市价法公式评估值二参照车辆的现有市场价格,测算该车评估基准日市场现值为49500元;
2.重置成本法测算根据国家关于汽车耐用(报废)年限、成本法评估规范等相关规定,首先确定重置成本经调查,该款车新车售价54000元,结合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车辆勘验情况,经对其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使用情况、市场保有及保值等因素综合评定,综合成新率为89虬根据成本法公式测算价格为评估值二重置成本义综合成新率二54000元X
0.89=48060元根据现行市价法、成本法测算结果,用算术平均法测算评估标的价格为
48780.00元
十、评估结果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
48700.00元(取整至百位),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柒佰元整
十一、评估的假设和限定条件
(一)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客观真实;
(二)价格评估标的权属无异议;
(三)评估结论未考虑标的车辆是否存在违章罚款等欠费情形对价格的影响;
(四)未考虑未来国家相关调控政策对价格的影响;
(五)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或部分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评估声明
(一)本评估报告书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价格评估结果报告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二)我们在本评估报告书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三)我们与本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四)我们依照《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评估报告书;
(五)我们对委托的评估标的进行了现场勘验、拍照并进行详细记录;
(六)价格评估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七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委托方可于评估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重新评估、补充评估;A本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一年超过一年或有效期内市场价格标准有较大波动并对标的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十三、评估报告日期二一八年七月六日
十四、评估机构山东正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五、评估人员杨刚之注册证书编号来永云注册证书编号
十六、附件
1.《价格评估结果报告》;
2.勘验标的现场照片;
3.价格评估委托书复印件;
4.价格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价格鉴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6.价格评估费发票复印件山东正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2018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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